商法学刊辑要(2024年9月号)

文摘   2024-09-21 10:00   北京  


01
    授权资本制的中国运行机理
作者:傅穹(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认缴制到授权资本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飞跃,标志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法治现代化时代的来临。授权资本制的关注重心在于公司融资自主权与新旧股东利益平衡。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既方便公司设立,又重塑公司融资治理的权力分工,突出董事会的决策者地位。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实缴制相结合,既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需求,打开公司与股东间的新型资本类交易通道,又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对于新旧股东的利益平衡与救济之道,在股东优先认购权章程选入模式下,须以强化董事受信义务作为支撑,辅以新股发行主要目的审查与瑕疵之诉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类别股份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

02
    ESG对董事义务的改造:从商业判断到社会判断的进化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企业社会责任(CSR)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都要求公司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时,要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改善。ESG试图将公司内部治理与环境和社会改善衔接起来,使社会责任直接融入公司的商业决策中,从而建立起社会利益与公司商业利益之间的融通渠道。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所关注的ESG议题存在差异。各国为推进ESG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有组织法、交易法和规制法三种机制。其中,核心是改造董事的义务结构,让社会判断原则正式步入董事会的商业决策过程,社会判断将与商业判断共同构成董事义务履行正当性的内核标准。社会判断义务在履行主体、履行场景、履行时间的具体构造上,均有其特殊性。董事会要尽可能避免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冲突,在商业决策方法上,应采取“交错考量”的方式,平衡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关系,让二者互为“安全港”。

关键词:CSRESG;公司法;董事义务;商业判断;社会判断

来源:《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


03
    商法独立的逻辑和体系:基于组织化交易论
作者:段丙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法是否具有独立的逻辑和体系,是商法发展的关键命题。在民法典时代,完成以市场和商事交易为内核的自主性建构,是商法走向独立的根本任务。组织化交易是要素通过组织化联合参与市场而促使其外部性改善的交易模式,其具有特定的交易目标、确定的交易结构和连贯的意识协调机制,包括突破熟人交际的资本联合、超越个体的组织秩序以及追求持续稳定的价值增长三个方面的市场内涵。组织化交易论为观察市场中独特的商法现象提供两个基本视角:生产要素组织化获得主体性和交易组织化形成市场,是对市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济认知转向“从契约到组织”的法学认知的范式革新。围绕组织化交易的理论逻辑,商法对传统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范逻辑得以体系性展开,进而展现其具有独立地位的融贯性和统一性。
关键词:组织化交易;商事交易;市场理论;商法独立
来源:《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


04
    《公司法》第二次修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未来展望
作者:林一英(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

内容提要:2023年《公司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在资本制度方面,为便利投融资提供更多制度供给,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维护资本充实;在公司治理方面,优化公司类型和机构职权配置,提供更多治理模式供选择,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降低治理成本,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的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平等保护。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4期


05
    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动态协同进路
作者: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的国家金融安全需要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双重维度下解读。国家金融安全呈现出科学性、发展性和统筹性等基本特征,防范风险是国家金融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中小银行危机事件显示,金融法治亟须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制度。硅谷银行危机处置在监管职责分配、机构级别设计和处置协调配合等方面较为成熟,反映出金融法治的动态性与协同性趋向。有必要从金融领域修法、跨品类融合立法、国内金融与非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地区和国际金融监管协同等维度出发,推动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朝向动态协同转型。

关键词:金融安全;国家安全;危机银行处置;金融法治;存款保险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06
    “保险”的概念——重新定义《保险法》中的“保险”
作者: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概念,无法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其存在的问题是:将“保险合同”混同于“保险”;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二元结构割裂了保险的概念;法条对“赔偿”“保险金”“责任”等词的使用欠缺立法严谨性。从逻辑学的视角看,对“保险”下定义,需采取“属加种差”的经典方式。“保险”概念之“属”,不应为“制度”“法律关系”或“共同团体”,而应为“行为”。“保险”概念之“种差”应包括“特定之危险”“共同团体”和“互助共济”三个,但“保险利益”“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不应作为“保险”概念的种差。据此,修法时,保险的概念可修改为:“由面临特定危险之主体组成共同团体,当团体成员因特定危险的发生受有损失时,在共同团体内部互助共济之行为。”在这一概念下,无论是合法保险、非法保险,抑或是持牌保险、非持牌保险,只要符合这一概念,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保险;概念;特定之危险;共同团体;互助共济
来源:《保险研究》2024年第8期


07
    新《公司法》下的债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作者: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对我国债券治理格局的重构主要体现于:其一,强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监会注册;其二,细化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规制利益冲突并赋予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三,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为发行人提供了与投资者协商解决债务危机的高效途径。但新《公司法》仍未明晰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被操控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法制。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公司债券治理;投资者保护;债券法制统一;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08
    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备理论的困境和解围——以资管通道合同为切入
作者: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司法在金融风险克服方面的监管者定位使金融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陷入所谓的“民商法不完备”困境。实践中资管通道合同效力认定常基于《民法典》第153154条。金融合同效力司法判定因民商法不完备而出现监管化困境,利益衡量方法对解决该困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达到监管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的有效平衡。以通道业务及其风险为基础,通道业务纠纷可被类型化划分,并被相应裁判规则所约束。法院应当优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除非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危害到了金融稳定利益。可以优化的方案是将利益衡量方法引入资管通道合同的效力认定过程,对法院维护金融安全等职责进行理论梳理和澄清,并对金融司法协同论作出补足。

关键词:利益衡量;金融合同效力;金融监管;资管新规;九民纪要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09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巨额化与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机制,但社会化分散机制是有限的。这些有限的社会化分散机制包括进行侵权赔偿梳理、责任保险制度和公平基金制度等。同时,还应适当限缩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法,进一步发挥合同法对特定的专业投资者的救济功能;引入非故意的被告赔偿责任上限制度。

关键词:虚假陈述;巨额赔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社会化分散机制;赔偿责任上限

来源:《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


10
    论股东回购请求权对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功能
作者:曾思(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是公司法的一项核心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增加了股权滥用的情形,从而为法院通过股东回购请求权来规制利益冲突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对裁判文书的考察表明,股东回购请求权已经发挥了阻遏不当利益冲突交易的显著效用。然而,股份回购作为在利益冲突交易下小股东的一项救济措施,突破了公司法人独立性,仅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合理性。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性本来就已被打破,公司可以提前准备现金应对回购请求,此时满足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不会产生过高制度代价。法院在确定回购价格时,应将公司交易中涉及的利益冲突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在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仅当利益冲突交易构成股东压制时,法院才应支持股东回购请求权。在适用事由上,法院需明确区分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单次、偶发性利益冲突交易与长期利益输送的不同情况。在认定标准上,应以其他救济途径,如损害赔偿、司法解散之诉等,不足以或不利于实现股东保护为前提。

关键词:股东回购请求权;利益冲突交易;公司重大变动;股东压制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11
     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务实路径:重申股东至上原则
作者:邹星光(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2023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经营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利益相关者考量与股东至上原则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朗。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摒弃传统的股东至上原则,确立董事会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然而,域外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实践表明,若欠缺特殊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可能只会沦为公关活动或者严重冲击资本市场。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强行变革公司目的或董事义务来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公司法视域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应当抛却对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想象,而在坚持股东至上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务实的路径。一方面,对于传统投资者占据主导的普通营利性公司,完善具有经济重大性的ESG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在促进长期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基本框架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法应新设共益公司这一公司类型,从而使得ESG型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意突破财富最大化的传统假设,股东价值最大化在该类公司中并非体现为利润最大化,而是股东的长期投资回报与持续性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董事信义义务;强制披露;ESG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12
     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维护交易安全、规范公司集团治理,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导入了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母公司若滥用两家以上公司集团成员的独立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有权判令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公司集团成员以其全部责任财产,对彼此债务连带负责。为兴利除弊,必须保持谦抑性裁判理念,在激活揭开面纱规则之前穷尽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债权人保护工具。建议整体揭纱规则覆盖股东背后的实控人。被揭纱的“各公司”涵盖姊妹或母子公司,并不限于横向关联公司。揭开公司集团面纱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滥权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相当因果关系。欺诈、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与控制、资产(财产)混同是主要的公司人格滥用模式。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模式盘根错节。为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建议向非自愿债权人适度倾斜。公司集团有义务自证清白。母公司若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麾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仍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待遇。预防公司集团面纱被揭开的治本之策是,鼓励制度竞争、优化公司集团治理生态。

关键词: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公司集团;债权人

来源:《法学杂志》2024年第4期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法论丛、东方法学、北方法学、法律适用、河北法学、商法界论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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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主持人:赵科文

编辑团队:唐波、彭同辉、李萍、

赵科文、陈子卓、刘璇

本期校对: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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