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企业社会责任(CSR)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都要求公司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时,要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改善。ESG试图将公司内部治理与环境和社会改善衔接起来,使社会责任直接融入公司的商业决策中,从而建立起社会利益与公司商业利益之间的融通渠道。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所关注的ESG议题存在差异。各国为推进ESG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有组织法、交易法和规制法三种机制。其中,核心是改造董事的义务结构,让社会判断原则正式步入董事会的商业决策过程,社会判断将与商业判断共同构成董事义务履行正当性的内核标准。社会判断义务在履行主体、履行场景、履行时间的具体构造上,均有其特殊性。董事会要尽可能避免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冲突,在商业决策方法上,应采取“交错考量”的方式,平衡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关系,让二者互为“安全港”。
关键词:CSR;ESG;公司法;董事义务;商业判断;社会判断
内容提要:2023年《公司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在资本制度方面,为便利投融资提供更多制度供给,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维护资本充实;在公司治理方面,优化公司类型和机构职权配置,提供更多治理模式供选择,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降低治理成本,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的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平等保护。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
内容提要: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的国家金融安全需要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双重维度下解读。国家金融安全呈现出科学性、发展性和统筹性等基本特征,防范风险是国家金融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中小银行危机事件显示,金融法治亟须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制度。硅谷银行危机处置在监管职责分配、机构级别设计和处置协调配合等方面较为成熟,反映出金融法治的动态性与协同性趋向。有必要从金融领域修法、跨品类融合立法、国内金融与非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地区和国际金融监管协同等维度出发,推动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朝向动态协同转型。
关键词:金融安全;国家安全;危机银行处置;金融法治;存款保险
内容提要:金融司法在金融风险克服方面的监管者定位使金融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陷入所谓的“民商法不完备”困境。实践中资管通道合同效力认定常基于《民法典》第153、154条。金融合同效力司法判定因民商法不完备而出现监管化困境,利益衡量方法对解决该困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达到监管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的有效平衡。以通道业务及其风险为基础,通道业务纠纷可被类型化划分,并被相应裁判规则所约束。法院应当优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除非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危害到了金融稳定利益。可以优化的方案是将利益衡量方法引入资管通道合同的效力认定过程,对法院维护金融安全等职责进行理论梳理和澄清,并对金融司法协同论作出补足。
关键词:利益衡量;金融合同效力;金融监管;资管新规;九民纪要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机制,但社会化分散机制是有限的。这些有限的社会化分散机制包括进行侵权赔偿梳理、责任保险制度和公平基金制度等。同时,还应适当限缩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法,进一步发挥合同法对特定的专业投资者的救济功能;引入非故意的被告赔偿责任上限制度。
关键词:虚假陈述;巨额赔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社会化分散机制;赔偿责任上限
来源:《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
内容提要: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是公司法的一项核心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增加了股权滥用的情形,从而为法院通过股东回购请求权来规制利益冲突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对裁判文书的考察表明,股东回购请求权已经发挥了阻遏不当利益冲突交易的显著效用。然而,股份回购作为在利益冲突交易下小股东的一项救济措施,突破了公司法人独立性,仅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合理性。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性本来就已被打破,公司可以提前准备现金应对回购请求,此时满足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不会产生过高制度代价。法院在确定回购价格时,应将公司交易中涉及的利益冲突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在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仅当利益冲突交易构成股东压制时,法院才应支持股东回购请求权。在适用事由上,法院需明确区分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单次、偶发性利益冲突交易与长期利益输送的不同情况。在认定标准上,应以其他救济途径,如损害赔偿、司法解散之诉等,不足以或不利于实现股东保护为前提。
关键词:股东回购请求权;利益冲突交易;公司重大变动;股东压制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内容提要:《公司法》2023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经营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利益相关者考量与股东至上原则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朗。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摒弃传统的股东至上原则,确立董事会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然而,域外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实践表明,若欠缺特殊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可能只会沦为公关活动或者严重冲击资本市场。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强行变革公司目的或董事义务来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公司法视域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应当抛却对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想象,而在坚持股东至上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务实的路径。一方面,对于传统投资者占据主导的普通营利性公司,完善具有经济重大性的ESG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在促进长期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基本框架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法应新设共益公司这一公司类型,从而使得ESG型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意突破财富最大化的传统假设,股东价值最大化在该类公司中并非体现为利润最大化,而是股东的长期投资回报与持续性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董事信义义务;强制披露;ESG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内容提要:为维护交易安全、规范公司集团治理,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导入了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母公司若滥用两家以上公司集团成员的独立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有权判令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公司集团成员以其全部责任财产,对彼此债务连带负责。为兴利除弊,必须保持谦抑性裁判理念,在激活揭开面纱规则之前穷尽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债权人保护工具。建议整体揭纱规则覆盖股东背后的实控人。被揭纱的“各公司”涵盖姊妹或母子公司,并不限于横向关联公司。揭开公司集团面纱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滥权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相当因果关系。欺诈、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与控制、资产(财产)混同是主要的公司人格滥用模式。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模式盘根错节。为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建议向非自愿债权人适度倾斜。公司集团有义务自证清白。母公司若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麾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仍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待遇。预防公司集团面纱被揭开的治本之策是,鼓励制度竞争、优化公司集团治理生态。
关键词: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公司集团;债权人
来源:《法学杂志》2024年第4期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法论丛、东方法学、北方法学、法律适用、河北法学、商法界论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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