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刊辑要(2024年11月号)

文摘   2024-11-16 10:03   北京  


01
    论股东功能之嬗变:从股东治理到股东代理
作者:沈云樵(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所有权问题是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都面临的一个基础问题,关乎股东功能定位,也是股东治理重构的逻辑起点。在法人拟制说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域,公司所有权问题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个观念在法人实在说流行的法域也被奉为圭臬。而随着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者身份失落,两权分离的表述也逐渐失去合理性。股东不是公司所有者,也不是公司当然的剩余索取权人,公司的所有者正是公司自己,而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代理人,和董事处于同样的代理地位。传统股东的治理功能逐渐演变成代理功能。我国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作出较多修改,拓展了董事治理空间,但并未弱化股东治理的重要性。在未来的公司治理中,应该采公司本位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融合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公司所有权;两权分离;公司治理;股东治理;股东代理
来源:《中国法学》2024年第5

02
    董事间披露义务的法律构造
作者:袁崇霖(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息是董事会知情决策的基础从个体董事到董事会集体的决策信息横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集体决策的固有局限和日益凸显的董事异质性董事会决策信息横向流动面临着结构性困境。针对董事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流动受阻问题基于勤勉义务的董事间披露义务可以作为规范上的应对。知情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及时披露足以引起多数董事合理注意或能够改变个体董事决策判断的重大信息。董事会集体决策失败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在董事集体归责的基础上结合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甄别和评价董事的个体责任实现董事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区分和兼容。对于知情董事而言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前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是责任减免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董事间披露义务;勤勉义务;董事责任
来源:《法学研究》2024年第5


03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作者:李曙光、蔡嘉炜(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在设计理念、指标内容以及评估方法上,较之以往均存在显著的革新。商事破产作为新营商环境指标的十大核心指标之一,被认为在提升全球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准确把握新营商环境指标的改革初衷、商事破产指标中各指标细项之具体内涵,及指标所对应的最佳实践做法与其理论基础,是该项目未来在本土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从规则的体系性完善角度出发,在此次《企业破产法》修改中有必要对标域外破产制度改革的最新趋势及最佳实践做法,重点围绕破产临界期董事义务、跨境破产、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以及重整新融资制度等方面,以系统性方式修改和完善相应的规则,从而有效助推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关键词:新营商环境指标;商事破产;营商环境;小微企业破产;跨境破产
来源:《中外法学》2024年第5


04
    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在逻辑与制度回应
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家精神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内在驱动力。为实现弘扬企业家精神之立法宗旨新《公司法》以自治策略和监管策略为逻辑主线一方面通过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董事职权的扩展以及类别股、授权资本制、董事责任险的引入以确保企业家的创新决策另一方面从董事义务与责任配置的体系化以及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以实现对企业家决策风险的约束防范。尽管新《公司法》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面向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提供了整体思路和制度框架但具体制度构建层面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旨在探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在逻辑与法治路径以期为新《公司法》“赋能企业家效应”的充分发挥提供可行化建议。
关键词:企业家;董事;自治策略;监管策略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


05
    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逻辑和制度发展
作者: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在制定民法典后启动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完善和发展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继续保持认缴资本制的鲜明中国特色。为贯彻和落实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我国公司法优化整合认缴资本的实缴规则和实缴出资不实的股东违约责任,增设实缴出资不实的股东失权和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彰显了董事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信义义务,极大提升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实践价值。但也不能忽视我国公司法在落实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具体制度如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对人扩张、未届期出资义务因股权转让而自动移转、法定5年实缴出资期限规则等方面,仍存在与认缴资本制不完全吻合的制度局限性,值得展开讨论以找到缓解这些制度局限性的方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公司资本;资本充实;认缴资本制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


06
    控制股东制度规范化的法律路径
作者:林一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内容提要:股权集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表决权对公司进行控制,更容易获取控制权私利。获取控制权私利能够激励控制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或者监督,降低代理成本,但也可能损害公司或者小股东利益。股权集中是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对于控股股东的规范,要立足于我国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分的传统和现状,实现激励与规范平衡。控股股东受信义务来源于美国判例法对信托关系的类比适用,其内涵不确定,与股权自利行使属性不符,难以作为控股股东行使权利边界的指导原则。公司法规定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将作为经营者和滥用控制权的控制股东纳入组织法的义务和责任体系规范,可以避免受信义务规则不明确可能产生的过度威慑或威慑不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并非要求股东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负有受信义务,而是要求股东不得超越权利边界行使股东权利,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受信义务;实际董事;滥用股东权利
来源:《法律科学》2024年第5


07
    论类推适用民法作为商法漏洞的填补方法
作者:陈彦晶(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商法漏洞填补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直接适用民法填补商法漏洞和拒绝适用民法填补商法漏洞两种理论。这种“全有”或“全无”式商法漏洞填补理论有失偏颇,除此之外还有“变通”民法规则填补商法漏洞的可能性,方法上属于类推适用,理由在于民商法的共通性和商法的特殊性同时存在。规范依据在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法规则可“参照适用”于商事纠纷。操作方法上,应遵从类推适用的基本检验步骤,以商法漏洞的存在、民法规则的可类推性和事实上的相似性为前提。商法漏洞类推适用民法规则填补需对民法规则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进行调整,方能求得正义的结果。
关键词:商法漏洞;民法规则;类推适用;参照适用
来源:《清华法学》2024年第5

08
    利益衡量视角下对赌协议可履行性判断的规则设计
作者:包康赟(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是当下对赌纠纷的争议焦点,可履行性判断的标准和主体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核心关切。基于利益衡量的视角,相关规则设计在微观上应妥善调和对赌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等主体的利益冲突;在宏观上应重视对赌履行作为资本退出渠道的作用,进而兼顾创投市场良性循环和创新经济发展等社会公共利益。就判断标准而言,资本维持原则会导致微观利益失衡和宏观利益缺位,应转向将公司利益纳入考量的偿债能力测试。对于判断主体,对赌纠纷的利益冲突构造有别于常规公司分配场景,董事会在利益衡量时固有的立场偏颇难以被信义义务制度有效约束。为弥补董事会判断的缺陷,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应实质审查董事会的判断结果,并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实现对各类利益的均衡保护。
关键词:对赌协议;利益衡量;偿债能力测试;信义义务;股权回购
来源:《清华法学》2024年第5


09
    共保协议的反垄断豁免
作者: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反垄断豁免要求。若要获得反垄断豁免,共保协议需满足承保的风险只能通过共保体模式才能有效分散、统一使用的保险费率与保险内容未超出合理范围、不存在其他反竞争的约定等三项条件。其中,共保协议豁免的风险范围应限制为巨灾风险、新型风险、系统性风险;保险费率范围应限制为不低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且不过分高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保险合同内容应满足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的情形、不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自己需要的保险条款和不能存在其他有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等限制。
关键词:保险共保体;共保协议;反垄断豁免;判断路径;风险范围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9

10
    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共同善维度——兼评新《公司法》第20条
作者:张万洪、任文佑(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变革了公司治理方式,其现实基础在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越发频繁,公司须接受“不得伤害他人”的共同善义务,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关系,公司需要在能力范围内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由此,公司职工、消费者等自然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可以被解释为人权。共同善要求公司以符合利益相关者共识的方式预防和消除人权风险,利益相关者因此享有参与公司商业决策的权利。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决策的公司治理模式代表合作式风险治理模式,有助于搭建共同担责的治理平台。新《公司法》第20条接纳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人权理念融入公司法之中,反对公司从人权风险中获利,期待公司为实现人权目标赋能。该条款的落地需要限缩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重塑公司管理层,建立容纳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治理结构,赋予利益相关者保护强制力,督促公司管理者、股东、投资者在商业活动中探索平衡之策。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新《公司法》;工商业与人权;共同善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


11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规范解构

作者: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董事外部责任条款是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司法特殊机制。新《公司法》第191条作为董事外部责任的一般性条款系以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即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时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扩张或转移于公司债权人董事必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公司资产。董事职务行为可以分为对内管理行为与对外代理行为董事对内实施不当管理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充分受偿属于《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制范畴董事对外实施代理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债权人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此时董事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应为补充责任。

关键词:董事外部责任;信义义务;补充责任;公司法修订

来源:《北方法学》2024年第5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法论丛、东方法学、北方法学、法律适用、河北法学、商法界论集等。



 相关阅读  


  商法学刊辑要(2024年9月号)

  商法学刊辑要(2024年6月号)

  商法学刊辑要(2024年5月号)


本栏目主持人:赵科文、汤昊宇

编辑团队:唐波、李萍、彭同辉、

赵科文、陈子卓、刘璇、曹轶品、

孙翌、汤昊宇、周帅妤、张钦

本期校对:陈子卓、周帅妤




“商法界”公众号投稿邮箱:shangfajie@163.com
《商法界论集》投稿邮箱:shangshifa@126.com

商法界
“商法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办,旨在繁荣商法学理论研究,促进商事法治发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