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荐文第94期——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文摘   社会   2024-10-07 10:02   北京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董事对公司外部第三人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时,严格固守仅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立场,可能导致公司-董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为了有效规制董事滥权行为,充分保护公司和第三人利益,新《公司法》第191条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性条款,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所受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条规定属于新设规范,其法理基础、体系定位、适用标准等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厘清。有鉴于此,商法界学者应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功能定位及适用要件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进一步厘清其运行机制,以期增强其实践适用性,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初衷。



01
    我国公司法设置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三重思考

作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是否应设置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如何进行制度建构,是本次修订争论的焦点。囿于传统法人机关内部责任理论,我国立法长期缺乏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则,事实上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兼有行为法与组织法的法定责任。确立该责任,既要洞悉董事同时承载法人与个人双重人格的实质,又要看到董事控制公司与第三人形成信义义务关系的事实。我国在当前背景下增设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虽然符合优化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但也存在排斥该规则的不利因素,立法须考虑其生成机制和运作环境。对《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条款的构成要件须经由类型化而准确把握,揭示对第三人双重责任保护结构之间的依附关系。该条嵌入公司法体系必须与其他相关规范相互兼容、和谐统一、避免法律冲突,才能充分发挥立法的预设功能。
关键词: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执行职务;故意;重大过失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02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中的问题点——以日本法规定为中心

作者: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追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还未完善,为了完善董事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债权人保护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在这方面规定较详细、并有判例积累的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引进追究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尤其是2006年新公司法(因为日本统一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文研究对象为股份公司)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对日本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董事第三人责任以及第三人的认定、适用中发生的与其他保护债权人规范的竞合、新公司法中引进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等进行探讨,以期正确认识该制度,引发更多探讨。
关键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适用条件;第三人认定标准;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义务;规范竞合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5期


03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

作者:岳万兵(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关键词:董事责任;第三人;信义义务;代位权;侵害债权;间接侵害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


04
    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规范解释

作者:刘道远(海南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关键词:董事义务;董事责任;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侵权责任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2期

05
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作者:叶林、叶冬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董事是公司机关或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则不负有积极保护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等通过实施代表或代理行为,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董事负有责任的,应由公司在内部向董事追偿,以恢复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债权人不得越过公司要求董事承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董事赔偿责任或要求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与公司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均兼有合理惩戒和赔偿损失的双重功能,并带有某种政策属性,不应片面强调赔偿功能而忽视惩戒功能。为此,在立法上可以适度限制董事赔偿责任,尝试采用返还利益为主的法定赔偿规则;在裁判中应当斟酌董事实际职权、履职方式和薪酬水平等,避免因董事责任过重而产生驱逐效应。
关键词:董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连带责任;赔偿限制
来源:《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06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作者:汤欣、李卓卓(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重心为,董事违反其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时应承担责任。法人实在说不构成第三人责任的反对理由。一方面,鉴于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变化、董事行为的可归责性以及第三人责任的现实意义,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并删除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第191条规范功能为对董事责任的有限补充,而非无限扩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为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及投资者,但债务不履行原则上不产生第三人责任;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原告需举证证明董事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新《公司法》第191条以董事行为的特征为规制前提,为我国民商法体系设置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范,未来应结合民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完善法律上的董事责任体系。
关键词: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义务;董事责任;第三人责任
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


07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

作者:李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董事为什么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一项必须在法人本质论学说下进行学术探索的工作,而当下的法人组织体说无法为该论题提供正当性依据。在区分作为制度分析与建构支架的"理论逻辑基础"的法人本质与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法人本质这个前提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命题不能从其他法人本质论的学说获取立论根据,只能算作法律的特殊规定。为了阐明该特殊规定的法理正当性,有必要超越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探求法人本质论层面之外的论证根据。从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看,该特殊规定表现了"帕累托改进"效应,其说服力因之得以增强,可作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来源。

关键词:法人组织体说;法理正当性;帕累托改进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08
   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作者:徐强胜、王萍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修订草案)》(1)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作必要限制,在宏观层面应当给予董事职务行为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微观层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并作配套保障。目前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二审稿较一审稿变化颇大,规定亦更为合理,但仍存在第三人范围过大、一般过失时董事责任不明确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条款存在体系冲突的问题,建议严格限制第三人范围、豁免“一般过失”时的董事责任,同时协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关键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法人组织体说;董事责任限制;《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

09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规范解构

作者: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董事外部责任条款是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司法特殊机制。新《公司法》第191条作为董事外部责任的一般性条款,系以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即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时,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扩张或转移于公司债权人,董事必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公司资产。董事职务行为可以分为对内管理行为与对外代理行为,董事对内实施不当管理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充分受偿,属于《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制范畴;董事对外实施代理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债权人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此时董事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应为补充责任。
关键词:董事外部责任;信义义务;补充责任;公司法修订
来源:《北方法学》2024年第5期


10
    公司法人机关理论的再认识——以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视角

作者:王长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通说多以法人机关理论为由否认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法人机关理论在我国被绝对化了。其实,法人机关理论的功能,仅在于解决法人这一组织体在法律上的行为活动和责任承担问题,而不在于排除董事等法人机关成员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的个人性在职务活动中并未消灭,法律技术的形式逻辑推演不能完全忽视董事两面性的客观事实。无视董事个人性这一客观事实,就难以真正实现对法人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域外立法例表明,法人机关理论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以兼容并存。要想真正彻底改变人们对公司法人机关理论的绝对化认识,尚需要从我国立法上予以相应地修法完善。
关键词:法人机关理论;董事责任;法人责任;第三人
来源:《法学杂志》2020年第6期


11
    试论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

作者:吴建斌、吴兰德(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近年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中,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频遭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最为严重。其原因虽多,但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缺失,对其责任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社会公众无法得到正确引导以及司法审判处于混乱状态等,为其几大根源所在。考虑到我国商法一般规则尚未确立,公司法处于民法特别法的地位,因此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特别法定责任,主观要件应当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责任性质;主观要件;归责原则
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2
    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公司资本制度视角的考察

作者:李建伟、岳万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以公司资本制度为例,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瑕疵减资、违法利润分配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很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具有可归责性。如若坚持组织法与行为法“内外区隔”的法律范式,将使债权人承担高于公司制度安排的投资风险,有违私法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行为法体系下代位权、第三人侵犯债权、特别责任等理论无法周延地解释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类型,而组织法视角下的信义义务理论可担此重任。以信义义务理论解读董事-债权人关系是维护公司法风险与利益分配格局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组织法对行为法的补充。
关键词:董事;债权人;信义义务;资本制度;组织法;行为法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13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教义学展开

作者:刘斌、梅龄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免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具有复合属性的法定责任,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域面向的构成要件。组织法层面包括主体要件、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件、违反对公司信义义务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的认识对象系执行职务;行为法层面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要件,损害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责任,同时根据不同董事行为的具体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认其责任范围,以保证过责相称。
关键词:董事;第三人;法定责任;信义义务;补充责任
来源:《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14
    董事第三人责任的反思与建构——《公司法》第191条的解释论

作者:高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条款,该规定改变了我国既往不承认董事、高管对第三人承担外部责任的法律传统,形成了有别于《民法典》立法选择的特色规定,引起了该条是否违背了传统民法理论与公司法理论的讨论。尽管该条争论颇多,但通过论证,实则该条起着在理论层面补强传统公司法理论及在实践层面衡平董事、公司、第三人利益之作用。董事责任性质应为特殊法定责任中的信义责任,董事应当对其滥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责任承担形式而言,董事仅对其直接侵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对间接侵害结果仅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应当明确董事承担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而解决该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适用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该规范之立法功效。
关键词:董事责任;第三人;特别法定责任;信义义务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本栏目主持人:唐波

编辑团队:唐波、彭同辉、李萍、

赵科文、陈子卓、刘璇

本期校对: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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