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界风向标(6.01-9.30)

文摘   2024-09-29 10:00   北京  



风向一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


2024年7月26日上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吉林省银保信政策研究院、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国家法官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兰州财经大学、同济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等诸多高校专家学者和中国法学会,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吉林省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的秘书长以及吉林省38家保险公司等保险业界、律师界代表,以及来自《政法论坛》、《保险研究》、《民主与法制》社吉林记者站等知名期刊、报社的20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保险法治构建中的立法与司法问题”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半的深入交流和研讨。


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杰发表讲话。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作了简要的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中国律师协会原会长王俊峰致开幕辞。主旨发言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卫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工会主席、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军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管晓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伟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付丽分别以《保证保险的销售规制——以搭售行为的法律界定与溯源治理为中心》《保险公司ESG治理效能分析》《再论商业健康保险中等待期条款的性质与规范重构》《保险法因果关系:从近因原则到比例原则》《保险纠纷审判实务溯源治理》为题带来主旨发言。主旨发言环节结束后,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卫东宣布本次年会上午议程结束。各位老师的主旨发言精彩纷呈,研有所思,论有所获,对中国保险法治构建中的立法与司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保险法学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2024726日下午,各位专家学者至平行分会场。第一分会场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保险法制度创新及社会治理现代化中保险法的作用”。第一单元的研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林青、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高杨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杨莹,题目为《商法视域下保险大股东监管路径:逻辑、协同与反思》。第二位发言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法务专家王源以《保险财富保全传承功能及法律问题探析》为题发言。第三位发言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若雨发言的题目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商业长护险制度的本土化构建》。第四位发言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盈泽进行了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条款的检视与优化》。报告环节结束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陈靖文作为评议人针对上述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发表自己的见解,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邹海林、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任以顺主持。首先,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周玉华做了题为《试论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的报告。其次,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殊风险高级核保人武东旭做了题为《提高再保险合同法律确定性的国际尝试——简评再保险合同法通则》的报告。第三,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语进行发言,发言主题为《保险法本位视角下普惠保险创新实践的整合与应对》。第四,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佩茹进行发言,发言主题为《养老保险公司与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问题初探》。各报告人发言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进行评议。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针对上述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发表自己的见解,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第二分会场的主题为“中国保险立法模式创新的思考及保险监管制度完善的实现路径”。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韩长印主持。首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罗璨作为报告人以《AI产品质量风险管理保险制度研》为题进行发言。其次,中国农业大学刘建副教授以《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理据与进路》为题进行发言。第三,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执委、管理合伙人李政明就《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进行发言。最后,温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媛媛进行发言,题目为《应对CCUS项目风险的碳保险制度构建》。这一阶段发言报告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院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纯的主持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正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聂勇、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伟针对上述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发表自己的见解进行评议,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宇主持。首先由长春工业大学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华进行报告,题目为《利益相关者视域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合作机制》。其次,重庆大学法学院弘深青年教师、博士后黄超艺发言题目为《个人破产程序中保险产品处置问题研究》。第三,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华珍律师进行发言,题目为《保险诉讼证明问题研究》。最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佟轶就《保险公司及个人保险代理人行政责任承担研究》进行报告。各报告人发言结束后,由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吉林省银保信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刘晓龙进行会议评议主持,专家学者们就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常秀良、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乔石针对上述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发表自己的见解,进行评议,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第三分会场的主题为“保险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行业协会地位及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时代特征与应对手段”。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工会主席、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邢海宝主持会议的第一单元。首先,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红发言,她汇报的题目是《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代特征与制度回应》。其次,中国计量大学讲师吴涵昱做了题为《论基因信息在保险核保中的使用及限制》的报告。第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律师李星做了题为《“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性质之我见及治理建议》的报告。最后,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公司律师刘文骥发言的题目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理赔法律问题研究》。第一阶段讨论结束之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发表和交流意见。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工会主席、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邢海宝的主持下,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合伙人王艳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王清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专委于秀丽针对上述四位宣讲人的论文及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进行评议,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会议交流。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萍主持。首先,北京市邦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褚燕律师做了名为《融资性贸易与信用保险理赔纠纷在实务中的挑战及对策——对一宗融资性贸易合同及保险诈骗连环案的反思》的汇报。第二位发言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刘琬乔的发言题目为《保险消费者信息运用的内在逻辑、风险与法律规制》。第三位发言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公司律师杜立的发言题目为《再论保险价值的定义——以<保险法>55条为例》。第四位发言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雪倩进行了名为《惩罚性赔偿在保险法中的应用》的主旨发言。第二阶段讨论结束之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发表和交流意见。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海燕,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冰清,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专委于秀丽针对上述四位宣讲人的论文及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会议交流。


第四分会场的主题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设计及保险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问题”。第一单元的主持人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祝用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担任。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投融资风险与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萍,报告内容是《论比例原则在保单现金价值执行中的适用》。第二位报告人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赵晶进行了线上报告,报告内容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研究》。第三位报告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景琪进行了线上发言,报告内容是《回应自动驾驶的责任保险:生成、互动与革新》。第四位报告人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梁明,报告内容是《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的几点思考》。在听取四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力毅和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华亮对以上四位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第四分会场第二单元的会议由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曹守晔、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主持。首先由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正保老师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保险合同视角下免责条款问题研究与规制》。其次,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奕锋作了题为《论保险法不如实告知解除与民法欺诈撤销之关系》的汇报。第三位报告人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昊泽作了题为《证券适合性原则在投资连结保险上的适用》的汇报。第四位报告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杨雨桐律师作了题为《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研究》的汇报。第二阶段讨论结束之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发表和交流意见。《保险研究》责任编辑邹韡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红艳、中国计量大学讲师吴涵昱针对上述四位宣讲人的论文及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与全场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会议交流。


源:吉林大学法学院




风向二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


2024年9月21日,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南京成功举办。本届年会以“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与私募基金法治建设”主题,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步步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发展中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如林,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巩海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红建,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沈阳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杨松教授,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周友苏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徐明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肃毅分别进行了主题演讲。下午的分论坛共分为四组,第一组主题为“金融强国建设、区域股权市场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组主题为“私募基金基本法律制度研究”,第三组主题为“投资者保护与执法司法机制研究”,第四组主题为“证券反欺诈与法律责任制度”。每组又分为三节,每节平均设有2位主持人、6位发言人、6位评议人,安排了题为“金融法制定的展望”、“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义务边界”、“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以及“操纵市场的法律边界”的圆桌对话,共有约2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上述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而激烈的研讨。其中,开幕式和主题演讲通过北大法宝进行了网上直播,线上线下参加的代表人数达到了6000人。


(来源:中国金融服务法治微网




风向三

第四届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


2024年8月24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指导,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协办的“第四届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在上海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破产法修订与新公司法的衔接”,来自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江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天津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科研院所与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第一单元主题是“破产法修改的理念及与公司法的协调”。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范健教授就《商事的破产法与裁判的破产法——走出〈公司法〉修订的理念盲区》发表演讲,认为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法律理念偏离商业实践,呼吁立法机构重视并调整;主张破产法修订应强化商业逻辑,破产法需清晰区分企业与公司破产,以解决纠纷和促进企业重生为重点;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考虑国情,并强调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的重要性。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以《公司法与破产法的理念融合与制度衔接》为题发表了深刻见解,指出破产法作为公司法的延伸,两者立法相辅相成,更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高度的制度关联性。随着《民法典》实施,公司法实践遵循其理念,因此破产法修订应融入公司法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赵磊教授以《公司破产清算中的董事义务——〈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的衔接与协调》为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认为董事的信义义务贯穿公司从产生到消灭整个生命周期公司解散、强制清算过程中,都有潜在的破产清算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对公司、股东负有破产清算义务。这一义务也是董事对公司外部关系人——债权人诚信义务的体现。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以《重整制度属性与破产法修改》为题,深入剖析了该领域的关键议题,认为破产法不仅是法律观念进步的典范,还需与其他法律体系紧密衔接,共同协作,以实现法律体系的整体优化;重整不仅是破产法不可或缺的一环,更是必须全面融入并服务于当前社会所有市场主体的关键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市场动态的积极响应与灵活调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进行了与谈发言。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破产法修订中的资本与治理问题(一)”。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主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陈克法官以《破产原因与加速到期》为题进行了发言,深入剖析了从企业拒付到期债务为起点,历经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引发的债权人权利变更与追加,直至企业面临多个即期与将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的危机状态,最终导向破产法定情形的完整链条。在此进程中,每一阶段均映射出债权人保护所需的不同责任承担主体,构建一个动态适应、阶段分明的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确保在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均能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王莹莹教授针对《公司法第54条与破产法第32条的衔接与适用》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她以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机制的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在此情境下,债权人直接诉请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所引发的法律冲突。西北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王莹莹教授不仅对公司法中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法律构造与立法宗旨进行了精细解构,还通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核心概念在两部法律间进行了贯穿性解读,提出了区分公司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路径分析框架。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管理者的配合义务——兼论〈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修改》进行了发言,指出破产管理人的协作义务根植于债务人信息披露与协作的广泛要求之中,强调义务主体范围的划定需精准平衡扩张必要性与限制合理性之考量。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旨在促进破产程序高效有序进行,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与统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丝敏教授以《破产申请的职权与义务》为题,从破产制度核心问题出发,结合实践案例与域外经验,提出破产法修订应明确:当企业实质上已陷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时,董事会负有采取合理且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启动破产程序,以防止公司资产进一步流失与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义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徐子良庭长、西南政法大学林少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章恒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邹学庚讲师就该单元议题进行了与谈发言。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破产法修订中的资本与治理问题(二)”。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季奎明教授主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俞巍副院长以《公司法与破产法上清算义务主体责任》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提出了两项具有前瞻性的建议:其一,针对解散事由与破产原因并存的情况,优化破产清算义务人的申请机制,具体举措为修订《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这一修订旨在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在特定情境下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其二,为强化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后果,完善相关民事责任体系,特别是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信义义务原则性地引入破产程序之中。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兰教授以《公司破产重整之中小股东权益调适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认为在立法层面,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尚缺乏有效衔接机制,未能妥善应对企业从追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重整理念的根本转变。在司法实践层面,中小股东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往往面临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经营决策参与权受限以及诉讼救济途径不畅等困境,此时应将绝对优先作为基本原则,灵活引入相对优先原则作为补充。在特定情境下,允许后顺位股东在所获清偿不超越前位债权人的前提下,保留其重整前的部分利益,以此作为平衡中小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欢副教授以《破产程序中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对债权人自治模式的检讨与超越》为题进行发言,剖析了债权人自治模式在破产程序应用中的多重局限:一是角色错位问题,具体体现为管理人实际扮演了决策核心的角色,而债权人会议则沦为形式化的审议机构,失去了其应有的主导地位;二是参与主体地位的界定模糊,在破产流程中,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各自应有的法定职责与权力边界不清;三是债权人会议难以形成有效决议;四是公司法上对少数股东的系统性保护。最后,留下可供讨论的议题:在破产程序中,公司治理模式是否仅仅只有“债权人自治”这一条途径?西南政法大学赵吟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梁爽教授、江南大学法学院钱玉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曾大鹏教授进行了与谈发言。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破产法修订中与新公司法协调的新问题”,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东光教授主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解正山教授以指导性案例214号为例,阐释了在破产审理程序中,如何有效应对并妥善处理与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紧密相关的实际挑战。他主张,通过运用ESG指标体系来评估破产债务人的重整潜力与价值,不仅能够为危机企业指明向绿色低碳及可持续发展路径转型的方向,还能有力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进程。此外,破产法所蕴含的公共政策目标,因其广泛性与包容性的特质,为ESG指标的融入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这一融合不仅与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和目标体系保持高度一致,还通过破产重整这一特殊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了对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涵盖就业保障)及可持续发展等多重议题的积极应对与解决。华东政法大学李诗鸿副教授比较分析了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看似相近实则差异显著的处理机制——实质合并破产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效应层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引发债权人权益分配的不均衡问题,相较之下,实质合并破产则旨在实现资产更为公正合理的分配。华东政法大学周珺教授剖析了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所确立的强制注销制度,聚焦于其三大核心维度:功能定位、程序设置及法律后果。就功能定位而言,尽管社会上广泛认为该制度旨在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实则其核心旨趣在于应对被行政解散公司的有效退出机制,而非直接针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在程序设置层面,相较于过往繁复的试点制度,新条款显著优化了操作流程,但仍面临若干待解问题,诸如异议提出是否需要附带理由及其理由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法律部总经理潘丹涛、华东政法大学不良资产法律研究中心副理事长姚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伍坚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文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皮正德就该单元议题进行了与谈。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风向四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4年会


2024年8月31日,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京成功举办。本次年会以“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首都金融服务法治建设”为主题,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范军,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袁达松教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寿双律师等在内的70余名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出席了会议。


年会伊始是开幕式,第一单元领导致辞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东方主持。北京市法学会领导,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邢会强分别发表致辞。


随后,年会第二单元审议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计划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该环节由李东方副会长主持,邢会强会长代表发布单位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发布并作说明,获得与会理事、会员一致通过。年会


第三单元为增补理事会员,邢会强会长主持,陈飞秘书长就增补人选作说明。


年会第四单元为主旨演讲,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磊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达松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郑文艺发表了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分类分级规制”的演讲,建议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应采用硬法规制,理由是硬法规制能够提供更为具体和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助于解决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且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法律规制中强调明确性,这与硬法规制的目标不谋而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副主编刘冰进行了题为“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演讲,她分别从主体特征和金融风险两方面指出了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性,认为数字金融的发展不仅发挥着风险处置的价值,还起着促进数字金融发展、防范化解数字金融风险的作用,化解风险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依靠密集的政策,只有这样风险才可预测可控制,才能降低化解风险的难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从二审草案的时代背景、演进脉络、主要创新以及后续完善四个方面对《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创新与优化建议进一步分析。他指出,加快推进金融稳定立法,是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草案二审稿的演进脉络进行阶段性分析,他认为,草案二审稿虽然在总体上维持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草案一审稿的框架体系与立法思路,但在体制机制与制度设计等方面则对其进行了较大幅度完善和创新。


第五单元实务论坛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寿双律师主持。北京奋力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吕琦发表了题为“供应链金融实践中前沿法律争议问题”的演讲。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刘新海发表了题为“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演讲。蚂蚁集团高级政策研究专家毛智琪发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及挑战”为主题的演讲。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磊发表了“加强政府产业基金风险控制,服务首都金融服务法治建设”为主题的演讲。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奇烽发表了“当前建立主动退市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思考”为主题的演讲。


第六单元为青年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袁达松主持,并安排专家学者和现场观众对青年学者的主题演讲进行点评和提问。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王淼副教授发表了题为“漂绿风险视角下我国ESG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研究”的主题演讲。她指出,漂绿行为是指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在募集、运作带有ESG元素的基金产品过程中,对自身的ESG实践或基金产品的ESG特征作出虚假表述的行为,其本质是特殊的虚假陈述,应当以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予以规制。漂绿风险下我国ESG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于,关于ESG基金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缺乏强制性,而已有强制性规定又无法回应漂绿主体、行为相对于其他基金虚假陈述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主体、产品层面的规定都有所不足。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处经理、副处长李星发表了题为“新形势下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和执法问题刍议”的主题演讲。他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修改为切入,结合历史情况和新形势下保险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修法建议。他认为,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应当加强法律修订工作协调,将互联网经济等新业态下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保险法》规范并优先适用该法。在执法权方面,应当考虑金融保险行业特点及当前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继续由金融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执法,同时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统一协调机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泽律师发表了题为“金融法制40年发展对金融强国建设的启示”的演讲。贾泽律师认为,我国40年金融法制共分为六个阶段。在此六个阶段的变化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无论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划分,还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置的法律依据及职能定位,均存在不足。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顾问郑钢发表了题为“操纵证券市场的反思与重构—效率的再定义与其他价格规制法的考察”的演讲。他认为,提振股价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IPO节奏稳定并动态保持一定的数量,能够提高实体经济效率,因此股市效率主要与流动性紧密关联。


第七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陈飞主持,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支公司副总经理隗永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刘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东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秘申睿波参与对话。各位对话嘉宾就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渊源、制度设计以及在中国落地时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观点和看法。年会闭幕式首先由北京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东方总结。


(来源:中国金融服务法治微网




风向五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与经济发展国际会议


2024年7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和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与经济发展国际会议——公司金融法分论坛”研讨会成功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中伦律师事务所等知名研究机构及实务部门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的性质与《公司法》修订”以及“新时代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订”两个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论坛一以“企业的性质与《公司法》修订”为主题,由山东大学魏建教授和吉林大学龚浩川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钟维副教授在会议中就《公司法》修订中公司类型划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展开论述。钟维副教授指出,此次新《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类型上维持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这是因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占绝大多数,如果全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会造成巨大的转换成本。但是,在具体的规范配置上,新《公司法》做出了实质调整。此外,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这种治理结构适应了股东亲自监督、参与治理的需求。最后,他总结道,此次公司法修订考虑了现实情况、转换成本、规范配置的期待等,该修订方案实现了最大公约数。中央财经大学周游副教授在会议中结合科斯的研究就《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企业的性质展开论述。周游副教授分析了科斯对于企业性质的研究应该如何用法学理论来诠释,即组织契约关系,这涉及公司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织问题。他以新《公司法》的文本为基础,分析了新《公司法》中涉及的组织契约关系。但他还提出,新《公司法》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释,例如第五十四条公司主动加速到期的问题,第二百二十一条除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的问题等。最后,他回归第二十四条进行总结,公司法面向组织法本身,契约法主要还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唐林垚副研究员在会议中就《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于契约性质的界定展开论述。唐林垚副研究员首先指出当前对契约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委托代理理论,二是合同理论。接着,他提出公司更像是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谈判安排的工具,公司并没有以完整和清晰的目标函数为条件,总是需要不断再谈判和调整。因此,董事会并不是代理人,也不是纠纷调解中介,也不指挥团队生产,而是谈判方之一,它与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一致。由此可见,公司法的职能可能是平衡包括董事和其他方的谈判利益。最后,他认为新《公司法》删去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选择不再明文要求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这平衡了董事会的谈判利益。中国政法大学耿利航教授在会议中就《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如何与市场机制进行协调展开论述。耿利航教授首先指出,新《公司法》的两个关键提升在于市场管理条例和法律解释能力。随后,他围绕公司内部管理和提高董事责任两条主线,深入剖析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此外,他提出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核心问题在于“激励董事当好人还是坏人”,从而构建激励相容的董事监督职责。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很难界定董事责任。如果出了问题董事就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滥诉的情况。


论坛二以“新时代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订”为主题。复旦大学唐应茂教授在会议中深入剖析了我国与沙特阿拉伯《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异同。唐应茂教授指出,尽管两国金融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对董监高的监管要求,但在信息披露和控股股东责任方面却有显著差异。在沙特,控股股东的披露责任较为宽松,与我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鲜明对比,这可能源于两国不同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文化。接着,他进一步探讨了董监高的确认函问题,在我国,高管需要签署确认函以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而在沙特则没有这样的要求,这种差异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此外,在现场检查方面,沙特不要求现场检查的做法可能影响对公司合规机制的建立。他提出,我国《证券法》主要参考美国经验,但沙特阿拉伯的《公司法》也能为我国立法、执法实践提供借鉴。中国人民大学吴至诚副教授在会议中探讨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吴至诚副教授首先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则,他指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等。其次,他分析了债券受托管理关系的性质,区分了委托和信托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接着,他进一步讨论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包括权利人范围、无利益冲突义务和无私利义务。此外,受托人的信托关系需要依靠债券持有来获取,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与个体债券持有人或集合债权人的利益绑定。通过分析这两种路径,他进一步指出集合债权可能更有利于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在未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中国政法大学徐文鸣教授聚焦于中国证券行政和解机制实效不佳的原因并从比较法和功能分析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徐文鸣教授指出,证券行政和解机制在中国具有多重功能,其不仅保障了注册制的全面实行,实现了投资者保护价值,还落实了民事责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通过对比中美证券执法的产出和结案方式,他揭示了两国在行政执法上的差异。接着,他分析了我国证券行政和解机制的制度激励。然而,和解机制也存在行政权力不可处分的理论掣肘,以及沟通协商成本、监督检查成本和声誉成本等问题。最后,他认为应当通过优化和解协议的设计,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和解机制的实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楼秋然副教授结合当前公司金融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为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楼秋然副教授首先讨论了授权资本制的问题。在反收购问题上,他指出《公司法》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发行大量新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争夺的问题。而《证券法》要求董事会在要约收购过程中保持中立,这限制了董事会采取行动保护公司免受敌意收购的能力。此外,他还聚焦审计委员会的角色和效能,提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需要考虑其与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兼容性。最后,他探讨了类别股可能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的影响,并强调了董事责任保险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局限。中国政法大学任泽宇副教授从融资融券、量化交易、减持问题等角度探讨这些市场机制在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及其监管问题。任泽宇副教授首先指出,市场机制的稳定性不应被简单否定,而应深入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和影响。在讨论新《公司法》的修订时,他指出,新《公司法》的出台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混用情况产生影响,这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分析。他还提到,新《公司法》可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管理产生影响,需要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经济学和现金流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综合考虑。中央财经大学王湘淳副教授在会议中对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正当性提出了优化建议。王湘淳副教授认为,该条款将董事承担责任的例外原则化,可能会在非证券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正当性基础值得商榷。他还讨论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他建议需要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更加细致的规范,确保其既能反映市场的实际需求,又能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风向六

新《公司法》违信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


2024年9月7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青年巡回论坛”第十场“新《公司法》违信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在兰州大学法学院顺利举办。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兰州大学法学院承办,兰州大学-甘肃省侨联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敦煌国际仲裁院等单位联合协办。会议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兰州大学-甘肃省侨联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宋鹏主持。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迟方旭教授做了开幕致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林彬教授做了主旨演讲。兰州大学法学院胡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郜庆副教授、甘肃政法大学王月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吴烨副教授、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可法讲师作为辩论人参与论辩。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金石主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鄢莎莎庭长、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长兵院长,出席会议并担任提问人。


论坛采取线下方式举办,会场设在兰州大学(城关校区)逸夫科学馆201会议室。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兰州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检察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航旅集团等高校、科研院所、实务界的20余位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60余人参与了本次论坛。


兰州大学法学院迟方旭院长在开幕中致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林彬教授在主旨发言中表示,2023年新《公司法》是继《民法典》后又一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应力主关注新《公司法》的法律实施。信义义务是公司法理论的基石,违信责任是法律对信义义务立法初旨的实现保障。新《公司法》实现了由“对事不对人”向“对人不对事”的转变,尤其突出了对董事的责任,本次论坛深入探讨新《公司法》违信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在强化董事责任的背景下,应当重视“商业判断规则”在缓和董事责任及实现权责利相平衡等方面重要作用,法院在穿透审查和实质审查方面应当保持谦抑态度。此外,应当有效厘定合规义务与信义义务之间的法律界限,并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与公司诉讼中的具体实施程序做深入研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商法的灵魂在于实践。违信责任实属“双刃剑”,在威慑董事滥权行为的同时也不免可能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违信责任的设置应当获得边际效用、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这需要通过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精准划定责任边界,为董事的行为提供适当激励,从而弘扬企业家精神。主持人宋鹏副教授介绍了本次论坛规则与程序方面的创新。


本场论坛主题聚焦“新《公司法》违信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分为以下诸单元:“总则:解释论视野下新《公司法》违信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体系、正当性证成”“分则一:董事对公司违信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分则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分则三:股东间违信责任的体系解释与适用难点”。论坛围绕董事合规义务与董事信义义务的厘定界分、董事勤勉义务法律适用类型化、董事违信赔偿责任与公司归入权的法律适用、董事违信责任的豁免与抗辩、为公司最大利益的理解与界定、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中股东如何发起派生诉讼、中国语境下商业判断的司法表达、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第三人”的法律适用界定、损害赔偿是否包括间接损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民法典等请求权基础的法律适用衔接、控制股东是否对少数股东承担信义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适用类型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难点、股东诉请司法解散公司的适用难点等具体问题,由兰州大学法学院胡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郜庆副教授、甘肃政法大学王月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吴烨副教授、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可法讲师等进行了辩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金石主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鄢莎莎庭长、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长兵院长,进行了专业提问与点评。最后由兰州大学法学院汪振江教授及协办单位代表进行了总结致辞。


(来源: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风向七

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


2024年6月29-30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京华世家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协办,北京信托法学会支持的“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简称“研讨会”)在北京圆满举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主持开幕式。南开大学党委副书记梁琪,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宋华琳,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国外贸信托董事长李强作开场致辞。在大会主题演讲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担任主持人,演讲嘉宾围绕“信托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进行主题发言。


研讨会下午的主题演讲环节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以“国际信托立法动态与中国信托法修订建议”为主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担任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伟以“信托法与长臂管辖”为题,聚焦信托法领域下的长臂管辖问题,指出为应对长臂管辖,各国应确立明确的目标,针对性地制定对策;优化相关法律条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倡导平衡原则,避免权利的滥用。日本信托法协会理事长、东京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日本学习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神作欲之围绕“信义义务规范在金融领域的扩张”这一问题带来了线上主题演讲。神作欲之表示,在金融领域,源自信托法的信义义务正在从软法、硬法逐渐延伸到整个投资链条,并且“客户最大利益”相关义务也逐步引入金融领域的实践。澳门金融法律学会理事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经纬以“澳门信托法立法与内地信托法修订建议”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毕经纬介绍了澳门信托立法的背景,以及信托分类、信托登记制度、受托人、与民法典衔接及信托税制等等内容。同时,毕经纬介绍了澳门信托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如委托人资格无限制、登记制度便利、金融创新空间大等,并就内地信托法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华以“法国信托法立法动态与中国信托法修订建议”为题,从比较法的角度,聚焦法国信托法,指出法国信托法在引入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逐渐成为管理和兼容的工具,并在民法典中设立了专编。同时李文华指出,目前在我国,信托是否纳入民法典,并不妨碍单独形成遗嘱信托、担保信托等规则。


第二部分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信托登记、信托税制等配套机制研讨”为主题,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担任主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以“从信托定义看信托财产独立性”为题,指出信托财产的权利构造属于《民法典》第126条下“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不适合用传统的物权—债权的基本财产权构造去构造、分析、解释。对信托定义中“委托给”的问题,应做“委托+给”的理解,明确设立信托的一个要件是财产权转移,并推动将“委托给”改为“转移给”的法律修订。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以“我国信托登记的功能主义定位与制度建构”为题,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信托登记制度以及我国信托登记制度面临的困境。韩良在此基础上指出,信托登记的实质是信托法律关系登记,应该以“功能主义”为指导,将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物权变动登记相分离,从保障信托设立的有效性、彰显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信托监管及争议解决提供基础分类登记服务的功能出发,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全国统一信托登记体系。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以“信托三分类下的受托责任研究”为题,分析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纠纷现状及应对实践,指出信托三分类项下的受托责任应以有限边界、权责平衡、差异化、统一标准为原则,并给出相应的建议。秦江卫指出应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营业信托受托人责任规范体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树立受托责任有限边界理念;加强对履职不当与受托责任赔偿比例的研究并纳入立法;统一资管行业受托责任评价标准。


630日研讨会下设“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与受托人责任”两场平行分论坛。在“资产服务信托”论坛,第一部分“惠普财富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裴斐担任主持人。泰康保险集团管委会成员兼合规负责人、泰康法商服务中心主任靳毅以“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法律框架洞察”为题进行主题演讲;中国外贸信托副总经理王大为以信托公司的实务角度为切入点,对“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实践与转型研究”进行主题演讲;兴业国际信托财富事业部总经理何维以“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实践”为主题进行主题演讲;原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温笑侗探讨了“日本企业传承股权信托的制度创新”。第二部分“圆桌讨论:构建财富生态,推动服务创新”环节,由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担任主持人,与圆桌嘉宾中信信托企业家办公室负责人陈巧、中诚信托财富中心总经理和晋予、中粮信托家族办公室总经理吴海波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合伙人滕杰展开研讨。第三部分就“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创新模式前瞻”为主题展开演讲,中国外贸信托首席战略官陶斐斐担任主持人。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颖芝以“特殊需要信托在香港的推广实践”为题发表演讲;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后藤元以“日本信托法研究中'商事信托'概念的意义”为主题进行线上主题演讲;中国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王张悦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为切入视角探讨了服务信托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苏州信托服务信托部副总经理张坤以消费领域为例,基于做好“五篇大文章”介绍了信托的人民性实践;北方国际信托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贾林以“知识产权信托的模式创新与实践”为题发表主题演讲。


资产管理信托与受托人责任论坛,第一部分资产管理信托特色化发展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作人滕杰担任主持人。上海信托副总经理叶力俭以“资产管理信托的账户化、配置化、长期化发展—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差异化定位”为主题进行主题演讲;建信信托股权投资业务总监、建信北京总经理陈铨以“信托股权投资的创新模式与展业逻辑”为主题进行主题演讲;江苏信托副总经理肖冬雪以“立足固收类资产管理,拥抱信托高质量转型”为主题进行主题演讲;中国外贸信托标品投资部总经理孔彦从实践角度出发,详实的介绍了“以FOF为代表的标品投资信托发展路径探索”。第二部分“圆桌讨论:信托如何更好地服务五篇大文章”环节,由中国外贸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徐小宁担任主持人,与圆桌嘉宾原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许奎军,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洪波,兴业碳金融研究院高级绿色金融研究员尹春哲展开研讨。第三部分“受托人法律责任与履职尽责实践研讨”由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柏高原担任主持人。信托领域案件审判资深法官以“商事信托法律纠纷实务与思考”为主题进行演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以“受托人责任的界限”为主题进行演讲;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副教授汪其昌以“受托人的衡平法责任”为主题进行演讲,他以马斯克的案例为例,通过对法官判决的简要分析,介绍了全面公平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以“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基本逻辑”为主题进行演讲,重点解析了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席月民以“受托人义务的格式化及其合同审查要点”为主题进行演讲。


(来源: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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