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荐文第95期——董事责任险

文摘   社会   2024-11-04 10:00   北京  


董事责任险

新《公司法》全面强化董事责任机制,致使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大大增加。董事责任机制的过度适用可能造成寒蝉效应,从而降低董事从事创新性和创造性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显然不利于实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董事责任与权利的合理平衡,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意图减轻董事承担潜在责任的负担。然而,我国董事责任保险规范供给、实践经验积累显著不足,难以满足市场实践需求。为此,商法界学者应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深入研讨,进一步厘清其制度机理和适用标准,从而增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适用性。



01
    董事责任险的本土适法困境及解决路径
作者:郑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以强化董事责任为基本理念,将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违章性作为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董事责任险的排外范畴,从而导致董事责任险在我国的适法困境。相关解决方案应从董事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入手,对董事责任险进行适法性制度设计,确保董事责任的损害填补、违法阻却功能不因董事责任险而受到限制。
关键词:董事责任险;董事责任;适法性困境;损害填补;违法阻却
来源:《浙江学刊》2023年第1期

02
   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之责任范围界定

作者:姜婷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董事责任保险对于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界定责任范围,是当前我国董责险实务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本文从学理出发,通过对域内外董责险条款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领域董事责任发展现状,对董责险的责任范围之界定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认为,我国董责险应排除公司对董事的补偿责任,转而将其纳入保险人对于董事不当履职致损进行直接赔付的范畴之内,从而减轻公司负担;应明确公司作为受害第三人的地位,认定其享有保险利益,并结合上市公司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对董责险积极责任范围进行区别性表述;应适度限缩除外责任范围,将违反忠实义务的除外责任界定为“以致害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应肯定虚假陈述纳入除外责任范围的示范效用,实现与立法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来源:《保险研究》2022年第12期


03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作者: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公司与保险人签订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后,并非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任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均须由保险人承担,对于其中的某些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依照除外条款的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为了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除外条款。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
来源:《法学》2010年第6期


04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蔡元庆(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经营者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作为一种救济董事责任的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和民商法存在冲突。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制、规范保险合同等手段来加以协调。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民商法;民事责任
来源:《法学》2003年第4期

05
比较法视域下公司董事赔偿责任保险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日本第二次《公司法》修改的比较考察

作者:王学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D&O保险的立法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澄清的问题,同时亦是保险法学界关注较多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通过考察D&O保险合同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细致分析在2019年日本第二次《公司法》修改之际学界对D&O保险规则立法与否的争论及立法演进历程,并对增设D&O保险合同规定的初衷以及在决定该保险合同内容时的决策程序进行系统阐释。研究发现,增设D&O保险合同规定、明确公司有权全额负担保险费用,有助于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和管理效率,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在探讨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当构建D&O保险规则这一问题时,应注意到公司法上的补偿制度是D&O保险存在的前提。就D&O保险合同内容的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为防止公司费用无限地用于提升填补限额,可采披露D&O合同信息的手段;另一方面,就具体的信息披露事项,不可盲目"照搬"美国做法。
关键词:公司治理;D&O保险;保险费;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21年第3期


06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他国镜鉴与本土重构

作者:张怀岭、邵和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降低因董事不当行为而引发公司商业风险的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功能并未完全展现,且呈显"水土不服"之迹象。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董事责任保险在发源地美国产生的制度背景与功能演进、在英国法中曾经的质疑与调适和在德国法中的继受与演化,为探究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提供了启示。董事责任保险非孤立的保险法调整内容,我国缺乏体系化的董事义务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实施机制,公司法为董事责任保险功能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辅之以监管层面的规章等下位阶规范,逐步将董事责任保险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公司董事与高管;再从保险法制度层面,实现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的本土化,力促各保险公司合同主要条款统一化,为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可行的进路。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功能;价值冲突;功能实现
来源:《学习与实践》2019年第8期


07
   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以投保公司的复合法律身份为基点

作者:赵亚宁(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董监高责任保险虽然以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在履职中的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实则在于提升公司的长期绩效和价值,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故在董责险制度中投保公司居于核心地位。公司在我国董责险法律关系中具有复合法律身份,除了作为投保人之外,还可能成为董责险的受害第三人,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公司与被保险董监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订立董责险合同的有权机关应为公司董事会,以及在公司负有董责险投保及维持义务时,若因公司行为导致董责险保障丧失,公司须对董监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保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须区分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公司作为受害第三人两种情形加以研讨。作为投保人时,基于董责险所涉的公司组织关系,公司依据《保险法》负有的各项不真正义务或者应予以具体化,或者应作适当限制。作为受害第三人时,在满足相关要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取得并向保险人行使法定或意定的直接请求权;若损害赔偿责任总额超出保单责任限额,则应当区分不同损害场景适用不同的保险金分配规则。
关键词: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投保公司;被保险董监高;保险人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08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及其缓和

作者:王伟(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内容提要:董事责任保险(D&O liability insurance,即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本是英美法国家分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风险(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机制。然而,由于法院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人员责任风险的立场一度倾向于严苛,特别是在Smith V.Van Gorkom一案中,法官对商业判断准则的司法适用严重不利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引发了严重的董事责任保险危机。仔细反思,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实质是以保险机制取代侵权机制的危机。为了应对和缓和危机,美国众多的公司采取了自我保险、相互保险等自救的措施。而作为三权分立机关之一的立法机构,其立场截然不同于法官,其在立法上采纳的限制责任立法,则旨在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从而为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更多激励。审慎分析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背景及其相应的危机缓和机制,适当予以借鉴,特别是在公司立法中进行创新,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的形式,规定限制或免除善意履行职务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这对于完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一个兼具现代性和本土性的公司运行环境大有助益。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危机;限制责任立法;自我保险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2016年第5期

09
    董事责任保险之承保对象研究——以董事不当行为为核心

作者: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董事责任保险中,董事不当行为的内涵界定是准确判定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前提。综合看来,董事实施的不当行为应当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只有在董事的行为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认定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不当行为;职责范围
来源:《兰州学刊》2014年第7期

10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分析

作者: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包括公司的董事与高级职员,其中高级职员包括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与此同时,为了准确界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上述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应当借助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进行判断。
关键词:董事;高级职员;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来源:《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11
    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考察

作者:谈萧(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内容提要:董事责任保险是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提供的一种补偿性保险。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董事责任保险既是对董事及高管人员利益的保障,也可帮助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亦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以及诉讼费用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并无大多发展空间。为充分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我国在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时,有必要同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合理设计董事责任承保范围,规定董事适度支付保险费用,并采取期内索赔式保险。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公司治理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第2期

12
    中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作者:李华(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其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重的责任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充实独立董事队伍,故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加以保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责任。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上,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应与一般的董事责任保险相区分,以强制保险的形式单独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构造可以借鉴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和结构,结合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合理设计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功能得以发挥,进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关键词: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忠实义务;责任保险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本栏目主持人:唐波

编辑团队:唐波、彭同辉、李萍、

赵科文、陈子卓、刘璇

本期校对:赵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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