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
作为新兴的非典型担保模式,股权让与担保将股权转让与融资担保制度相结合,在商事交易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但其法律属性、实现方式与效力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现行规范片面注重合同关系的调整却对其团体组织性关注不足,导致理论认知偏差、裁判标准不一,亟需建构组织法与行为法相联动的体系性解决方案。有鉴于此,商法界学者应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属性、担保权人法律地位、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进一步厘清其运行机制,夯实股权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探索建立内外法律关系相区分的制度规范体系。
作者: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进行的量化实证研究表明,股权让与担保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相关裁判规则处于不完备状态。法院多立基于“综合说“的裁判逻辑,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在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内部关系上,通常仅认可债权人为名义股东,否认其真实股东地位,由此限制其股权行使;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藉由信赖保护的法理,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既有裁判逻辑难以促生统一的裁判尺度,也冲撞了既成的民法逻辑。司法裁判应确立宽容股权让与担保的立场和形式推理居先的政策,采意思表示的动机和内容相区分的逻辑,以厘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采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相区分的逻辑,以厘清股权让与的对内和对外效力,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贡献制度秩序建设的实践智慧。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裁判逻辑;区分原则
来源:《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作者: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股权质押;商事外观;物权法定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
作者:胡晓静(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股权担保法律关系,包含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和股权担保的意思表示。以债权届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点为分界点,股权让与担保的过程可被分为担保信托和股权变价两个阶段。在担保信托阶段,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股权权属发生分离。在法律意义上,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债权人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义务;在经济意义上,股权仍然归属于债务人/担保人,不能成为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中对股东权利的行使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能延伸至公司内部。债权届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利且有义务处分已变更至其名下的股权,并将优先清偿其债权后的剩余款项返还给债务人/担保人。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应坚持区分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和物权法的适用中分清法域界限,区分法律关系,从而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所涉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转让;股权担保;区分原则
来源:《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8期
作者:汤璐(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是商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股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相结合的特殊组合交易安排,“担保制度解释”基于民事思维以“最相近”原则将其纳入股权质押范畴,导致裁判规则不统一和理论认知偏差。市场交易以商人为中心,商人具有特殊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方法,商事交易的核心在于谋取利益最大化。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基于商事思维,回归契约主义精神,尊重私权自治和私人安排,在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契约优先决定商人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商人群体机会利益追求,满足其灵活、高效、安全、便捷的市场需求。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规则;商事思维;契约优先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
作者:王萌(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交易中蕴含着合同关系与组织秩序的冲突融合,现有的规范设计和司法实践在定性与识别标准、担保权人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实现方式等问题上,均体现出契约法思维过度彰显而忽视团体组织法色彩的倾向。股权在利益结构上的复合性、权利转让外观在评价上的重要性以及合同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涉他性这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使得股权让与担保存在极为明显的组织交易特征,需要区分内外双重法律关系来构建其效力体系。在内部关系上,应当侧重于维护组织体内部的身份秩序,在承认担保权人股东资格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来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另外亦需要借助强制清算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商事效率与交易公平之间的妥当平衡。在外部关系上,涉及担保权人对外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以及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等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冲突,应当在维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基础上,透过类型化的场景区分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股权转让;内外效力;股债融合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2期
作者:程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融资法律结构中出现当事人内心真意与外观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效果,致使受让股权的债权人身份存在组织法认定上的疑难。当争议发生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时,可依担保合同或可推知意思表示径行解决,但一旦引入外部第三人视角,同时考虑公司人格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如不准确厘定担保债权人因股权转让登记所形成的法律身份,将导致原股东、担保债权人、公司及以上主体各自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陷入信赖利益受损风险。当前的穿透认定规则忽视了交易安全,凸显组织强制与合同自治之间的联动不足,应通过股权登记的优化消解“形式与实质“区分、“合同与公司“分离等分析理路的困境。在保护商事交易效率性和安全性的规范目的指引下,可借助动产与权利统一登记体系引入、工商登记补充以及信托登记建构三种方案完善股权让与担保公示机制,纾解股权让与担保中的组织法困境。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信赖利益;股权登记;信托行为;组织法
来源:《社会科学》2023年第12期
作者:王建文(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结构性融资交易;股东资格;出资义务;外部关系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
作者:刘牧晗(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已为司法实践接受,但关于其实行和效力的精细化研究尚待深入。就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行而言,无论采何种实行方法,担保权人均应负有清算义务,并应以清算义务完成之时作为其因实行而取得股权的具体时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结合让与担保的基本法律构造和股权作为担保财产的特性,区分内、外部两类法律关系予以分析。内部效力上,应确认担保权人的名义股东地位,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对股东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作出的合意安排。外部效力上,宜采担保权构造论的基本逻辑,并在设定人对外转让股权、设定二重担保,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或者标的公司破产等特别情形下,平衡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构造;清算义务;实行与效力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作者:李志刚(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在《民法典》中未做直接规定,其跨越合同、担保、物权、公司、破产、执行、信托等多个法律制度,争议较多。本文在归纳实务争议问题、概述代表性学术观点的基础上,从商业逻辑入手,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涉诉争议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进行了分析讨论,并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路径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让与担保;股权;执行异议;信托;破产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
作者:司伟、陈泫华(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作为经判例和学说发展形成的一种非典型担保,信托理论为其效力争议摒除了障碍。股权让与担保涉及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内关系中,担保权人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到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和公司意志的双重制约,在确保公正清算的前提下,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可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暴利防止的价值平衡;在处理外部关系时,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和商事外观主义理论的理解和运用,从相关法律规则来看,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存在扩大的趋势,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股权让与担保登记公示制度,以平衡保护让与担保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实行;善意取得;外观主义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作者:刘国栋(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九民纪要》第71条确立了“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的裁判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审理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尚有若干问题有待澄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公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确立的裁判路径在克服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缺陷的同时,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技术上的困惑以及体系上的龃龉,实际上并不可取。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既有担保规范和制度进行调适,为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路径的重构提供实质性的保障。《民法典》所确立的担保体系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尊重当事人运用股、债这两种融资工具所创设的交易模式来处理相关纠纷。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固有缺陷,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对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予以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激活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潜力。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转让行为;裁判路径;民法典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作者:王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于商事交易中生成,并经司法判例承认后形成一类非典型担保。从其产生来看,主要系债权投资人为降低债权的代理成本及实现成本,基于意思自治而谋求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其法律构造来看,核心特点在于转让股权的法律效果超越了担保债权的经济目的,并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而产生对内与对外两层法律关系。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合法性的认定已趋于共识,其法律构成的完善应注重于对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约确认担保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在赋予担保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明确归属清算与处分清算两种实行方式;对外则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确认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内外效果;意思自治;法律构成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本栏目主持人:唐波
编辑团队:唐波、彭同辉、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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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校对: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