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荐文第92期——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文摘   社会   2024-08-12 10:02   北京  


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新《公司法》在保留原有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引入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公司可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实现由董事会同时承担管理和监督双重职能的立法转变。然而,新《公司法》并未建立与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导致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尚不明确,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面临诸多障碍。有鉴于此,商法界学者有必要基于新《公司法》所设置的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则,系统考察域外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于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协同机制、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职权配置,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新模式下的监督机制,实现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运转。



01
    新《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的执行困境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2023)形成了“两套审计委员会”的冲突体系,一为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二为非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此种冲突体系一方面使我国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带有种种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还彰显了立法的矛盾心态。本质上,公司治理是一种“自由协商”或者“经验逻辑”的结果,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公司治理的进化,无论是何种公司类型,其所欲采取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均可由投资人自由决定。如果我们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就应当整体引入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职权的行使、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业务的隔离,否则极有可能会南橘北枳。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治理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02
    中国式审计委员会:组织基础与权责配置

作者: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单层制改革需求,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于英美式审计委员会和东亚式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委员会规则。但是,其所涉条文简要,引发了理论与实务上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组织设置与运行、职权行使等多重疑惑,有待于系统的规范阐释。审计委员会本质上属于法定型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设置、成员选任、会议决议和组织运行方面具有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承接,在内容上包括业务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人事监督权、提议召开和召集主持会议等程序性职权、诉讼代表权等五大方面;在承接方式上包括吸收和引致两种方式。基于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基础和职权承接,对审计委员会的问责需要区分审计委员会责任与董事会责任,区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以实现监督权责的合理配置。经由董事会中嵌入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改革,有助于降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成本,强化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克服监督中的信息屏障,实现公司监督职能的优化。
关键词:单层制改革;审计委员会;监督职权;监督问责
来源:《法律科学》2024年第4期


03
    公司监督机构的立法完善:超越单层制与双层制

作者:林一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内容提要:公司监督机构有效发挥监督功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通过考察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监督机构的演进发现,双层制立足于强化监事会职权以及完善监事任职资格,并逐步引入单层制。单层制国家的董事会逐渐由执行机构转为监督机构,并提高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两种制度下的公司监督机构运行和功能日益趋同,并无优劣之分。我国公司监督机构的完善应当首先立足于强化监事会职权,提升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增强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引入单层制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弹性,通过制度竞争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公司治理模式。采用单层制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定位为监督机构而非执行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应择一采用,避免监督职能叠床架屋、权责不清。还要进一步充实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并处理好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双层制;单层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来源:《法学杂志》2022年第4期


04
    单层制公司董事会监督功能构造

作者:沈朝晖(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单层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功能。董事会监督功能模式化构造分为英美单层制模式和东亚折中单层制模式。基于我国公司进化阶段,我国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传统双层制公司模式基础上,引入折中单层制公司模式。单层制公司模式中,董事会整体功能定位应为监督机构,而非执行机构。为了发挥内部监督功能,单层制公司董事会由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构成,二者拥有共同权限但区分功能:所有董事拥有平等的公司决策权,非执行董事透过参与董事会决策而履行一般监督职能;董事会下设审计等功能性委员会,履行特别监督职能。审计等功能性委员会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专属的特别监督权限。
关键词:单层制公司;监督型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功能区分;功能性委员会
来源:《政法论坛》2022年第4期


05
    公司治理优化视域下的监事会制度重塑及其功能实现

作者:崔文玉(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内容逐步从以内部治理为主转向内外部协同治理,公司治理的目标从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过渡到高度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治理的标准也从营利导向、合法监督转向合法与合规并重、自利与利他并行的社会性公司模式。监事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实现的重要手段,由于其在功能定位上出现偏差,在实现机制上出现缺损,导致该制度的运行无法实现预设的价值目标,并且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未来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监事会的改革放到公司治理体系完善的整体框架之内,将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作为监事会制度改革的基础和目标。在此基础上,通过重塑监事会的独立法律地位,更新监事会的职权,明晰监事会的职责,扩大监事会的监督内容,优化监事会的结构,强化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等制度设计,实现监事会制度改革对完善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合法与合规;协作性监督;法律实现
来源:《现代法学》2022年第6期


06
    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

作者: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不同类型公司对监督力量配置的差异化需求,《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上,重新配置了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力量,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制度革新。修订草案呈现出强化单层制下董事会监督职能和优化双层制下监事会制度等两条修法主线,释放了新的公司自治空间。就监督内容而言,监事会的监督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和人事监督,当前修订草案仅对审计委员会配置了财务会计监督职权,系立法者的主动选择而非规范漏洞。在监督深度上,监事会的监督系合法性监督,审计委员会则兼顾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这是两种监督权配置上的最大差异。除财务会计监督的法定职权之外,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将其它监督权配置给审计委员会。在股东控制突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监督权的重新配置将产生体系效应:股东监督将面临相应强化的调试需求;董事会监督职责的融入产生了权力配置上的扩张需求;控制股东未纳入被监督对象,对其通过股东压制、实质董事、关联交易制度予以规制。《公司法(修订草案)》可基于前述整体视角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07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的功能检视与再造

作者:冯果、吴雅璇(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值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之际,重新检视董事会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面向具有特殊的意义。面对监事会制度长期以来的形骸化现象与混合模式下出现的公司监管重叠与监管中空等现实问题,监督型董事会在中国公司代理权下沉现象普遍存在的背景中将应运而生。相比于传统董事会,监督型董事会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功能为核心,尤其在监事会缺省的一元制语境中更应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而发挥作用。在保证主体独立性与对象全面性的基础上,新架构下的董事会将能实现监督的灵活性与深入性,宜建构强化弱势股东话语权的选任机制、保障监督主体抗衡力的行权机制、创新多元的激励机制与权责适应的追究机制,从而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功能,进而推动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与现代公司制度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一元制;公司治理;董事会;监督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08
   审计委员会能替代监事会吗?——兼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应然职责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应由回顾型向展望型转变,职责范围亦相应地涵盖针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就特定经营管理行为与经营管理层讨论并提供咨询,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还可通过若干途径对经营管理施加影响。审计委员会无法取代监事会的制度功能,而只适于作为监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用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及专业性。国有独资公司仍应坚持设置监事会,但党组织需与监事会相融合。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内部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09
   中国监事会真的可有可无吗?——以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为镜鉴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完善路径的探寻须以确定监事会履职障碍的根本原因为前提。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例如监事选任机制、信息权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以及公司机构在合规审查中的职权与分工等,可资借鉴。
关键词:监事会;履职障碍;德国经验;公司法修改
来源:《财经法学》2022年第2期


10
    《公司法》修订语境下的监事会制度架构变革探析

作者:马更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其自制定以来却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果。现行《公司法》在监事的选任、监事职权的明确以及监事责任的规定上都有所欠缺,监事受制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及董事会的现象在实践中几成常态。为使监事会制度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应当有针对性地修改监事的选任、强化对监事合法权益的保障、引入外部监事制度、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及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及义务内容等,以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增强监事会制度的可执行性、实效性。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制度;独立性;行权保障;责任约束
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11
    公司监督机制中“人缘同构性”的制度解构

作者:陈嘉白(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董事与监事、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人缘同构性”,其基本由同一股东或股东群体所选任,由此形成公司监督机制上“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局面。这是监事“形骸化”、独立董事“花瓶化”在人际关系上的根本原因。虽然本次《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监督机制,但对于“人缘同构性”问题,仍须根据《公司法》扩大公司的自治空间,通过《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则示范引导下的制度创新予以有效解决。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人缘同构性”的制度原因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无差别应用。虽然资本多数决应用于公司经营决策机制具有合理性,但并不等于其应用于公司监督机制也有合理性,因为这两种机制在运行目标、价值取向上有根本区别。应当在公司监督机制形成上以“人头多数决”规则取代资本多数决规则,使董事与监事、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由不同的股东或股东群体选任,以解构“人缘同构性”来达致公司监督机制的实质独立性,从而实现公司监督机制的实效性。
关键词:公司监督;监事;人缘同构性;资本多数决;人头多数决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12
    “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和独立董事

作者:高旭军(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监督机制失衡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和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及督促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消除《公司法》的上述缺陷。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实际上又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尤其难以独立于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同时,独立董事既缺乏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因此,独立董事难以承担起监督制约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任务 ,独立董事制度并非医治“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的良方。要根治这一顽症,必须从消除、弥补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入手,修改、完善《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规定,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
关键词:监督机制失衡症;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监事会
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3
   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由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观察

作者: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监督机构、监督职权等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此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创新和尝试。一方面,力图发挥作为非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者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进一步确立和保障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监督机制
来源:《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本栏目主持人:唐波

编辑团队:唐波、彭同辉、李萍、

赵科文、陈子卓、刘璇

本期校对:赵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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