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河南濮阳一女子开早餐店,卖15元油饼被罚款5万且没收15元,她不服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文摘   2024-10-24 06:30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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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有一位名叫赵丽的女子,她的生活原本平静,却因一场意外的风波陷入了困境。


(素材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赵丽的丈夫遭遇裁员,家庭的经济支柱突然倒塌。而她自从生了孩子后,一直在家照顾家人,未曾外出工作。


面对生活的压力,赵丽决定挺身而出,开一家早餐店来维持生计。她娘家本就经营早餐店,她从小耳濡目染,对制作包子、油条、油饼等食物颇为熟练,这也让她有了一定的信心。

 

她精心筹备,在菜市场找了个小门面,办理好相关证照后,便正式开启了她的早餐店之旅。


赵丽秉持着良心经营的原则,食材都选用上乘的。面粉和食用油从超市采购,黄豆更是从乡下收购,只为给顾客提供新鲜、健康的食品。

 

每天天还没亮,她就早早起床,忙碌地准备食材和调料。在上班高峰期,她的早餐店总是能为匆忙的顾客提供便捷的服务。


由于食材新鲜、手艺好,小店的生意逐渐红火起来,回头客越来越多,丈夫见她辛苦,也加入帮忙,一家人的生活似乎有了新的希望。


然而,平静的生活被一次突如其来的检查打破。


一天,两位身穿市场监督局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店里,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


赵丽坦然配合,随手递上了几个油饼和包子。之后的半个月,风平浪静,赵丽也渐渐淡忘了此事。

 

但意外还是降临了。她收到一份检测报告,显示油饼的铝含量严重超标,每公斤达到了431mg,而标准是每公斤不得超过100mg。


赵丽顿时慌了神,她知道这可能意味着罚款甚至关店。可奇怪的是,之后又没了动静,她侥幸地以为没事了。

 

然而,半年后,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晴天霹雳般砸向她。她因油饼铝超标,被要求罚款5万,还要没收卖油饼所得的15元。


赵丽惊呆了,她开店以来本就没赚到多少钱,如今面临如此巨额的罚款,她实在无法承受。

 

赵丽坚决认为处罚过重,她表示自己没钱交罚款,拒不交钱。工作人员则告知她,若不交罚款,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赵丽愤怒不已,她觉得自己只是卖了几个油饼,并非犯下大罪,为何要如此对待她。


于是,她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赵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首先,她强调制作油饼时选用的都是好材料,食品超标并非故意为之,而且销量不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自己是初犯,应适用教育为主的方式,而非重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其次,她指出市监局在处理程序上存在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既写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又提及移交公安机关,这意味着市监局认定其触犯刑法,但程序上应先侦察后下达决定书,而不是先罚款不成再移交。 

市监局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指出检测数据明确显示油饼铝超标,市监局有权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查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要进行相应处罚,而他们对赵丽已是从轻处理,按最低档5万元罚款。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实存在问题。


上面载明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移交公安机关的规定,既然认定赵丽有犯罪嫌疑,应先移交公安机关,市监局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引发了我们的深思。一方面,食品安全确实至关重要,市监局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执法是职责所在。


但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对于像赵丽这样的小商户,并非故意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比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加强指导,而不是一味地重罚。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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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明天见! 

晞子说
~其实我一直都在你身后,就差你一个回头,很开心你回头看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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