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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生了一起令人深思的银行存款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素材来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经过数年的辛勤劳作,她终于有了一些积蓄。这些积蓄,是她无数个日夜挥洒汗水换来的,每一分钱都承载着她的辛苦与梦想。
为了能更好地攒钱和保障资金安全,陈美丽决定把自己辛苦攒下的 49700 元存入银行。
那天,银行里办理业务的人很多。银行柜员在确定陈美丽的存款金额不足 5 万后,便推荐她去自助终端办理存款业务。
对于陈美丽来说,这是她第一次使用自助终端。她带着装满现金的档案袋,按照终端提示,分 5 次将 49700 元现金存入银行,每一次存入的动作都充满了对未来生活的期待,存完钱后,她便安心地离开了银行。
然而,命运却在这里拐了个弯。过了一段时间,陈美丽因急需用钱来到银行取款。
当她查询卡中余额时,却惊愕地发现,银行卡里仅有 39700 元,整整 1 万元不翼而飞。
陈美丽对自己存入的金额记得清清楚楚,那是她辛苦积攒的血汗钱,怎么可能记错?
于是,她找到了银行。可银行工作人员却冷漠地表示,以卡中余额为准。
陈美丽不甘心,她坚信自己的记忆,要求调取当日的监控录像。
但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她如坠冰窖:当天的监控设备故障,无法调取监控。这在陈美丽看来,银行就是在故意推卸责任。
一气之下,她选择了报警,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归还丢失的 1 万元。
在法庭上,陈美丽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她详细地讲述了存款当天的情况,她的钱放在一个档案袋内,每次存入 1 万元,共分 5 次存入。
她还搬出了《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她认为自己把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建立了债务关系,银行作为管理机构,有责任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让她觉得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
她作为存款人,有取款自由的权利,银行理应足额支付她存款的本息。
而银行方面也有自己的说法。银行查询了陈美丽的交易记录,显示陈美丽在存款当天仅存入 39700 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银行方面不仅有交易记录,而且卡中余额与交易记录相吻合,这似乎让银行的说法更有底气。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焦点在于确定陈美丽存款当日的金额到底是 49700 元还是 39700 元。
法院查明,陈美丽虽主张自己存入了 49700 元,但这仅仅是她的一面之词,她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清晰明了,卡中余额与之相匹配,这让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无论陈美丽是否真的在银行存入了 49700 元,由于当日的取款凭证早已被她丢弃,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美丽的所有诉求。
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看法。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可能会对陈美丽抱有同情之心。毕竟,那是她辛苦挣来的钱,而且她对存款金额的记忆如此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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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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