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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陆金来是个勤劳朴实的农民,家中有两个儿子在读书,为了多攒些钱,他承包了一些土地。
(素材来源:北青网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2022年麦收后,陆金来在承包的黄河滩地上种了十七八亩玉米。从播种开始,他就在玉米地辛勤劳作,除草、打药、施肥,精心呵护着庄稼。
玉米成熟后,陆金来雇了收割机收玉米并脱粒装车,收获了1.5万公斤玉米粒。可刚收的玉米有水分,需要晾晒,不然会发霉。
陆金来在村里转了一圈,发现晾晒场都被占了,看着满车的玉米,他想到了去公路上晾晒。
9月24号晚上,陆金来将1.5万公斤玉米粒拉到一条靠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倒在路面上,占了非机动车道一半面积,并用耙子将玉米摊开,长度约200米。
忙完后,他担心路过的车会压碎玉米。第二天清晨,他从家里拿了一根帆布水带,在晾晒玉米粒的东边,将帆布水带一头绑在路北边的树上,另一头绑在路南边绿化带里的小树上,中间离地大概1米高。
然而,就是这条帆布水带引发了悲剧。
9月26号下午,王默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地,脖子被帆布水带绊住,惯性使他摔倒,头重重磕在地上。
王默被送医后,因颅内严重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陆金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逮捕。
公安机关和陆金来的辩护人都认为他犯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陆金来只有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他只是想尽快晒干玉米卖掉。
由于村里晾晒场地被占,且村里常有人在公路晒粮,他没多想就这么做了。
辩护人指出,陆金来为晒粮在机动车道绑帆布水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过失造成王默死亡,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犯此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默家属则认为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他们觉得陆金来虽无害人之心,但应能想到在路上拦帆布水带可能导致事故,却没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因过失造成王默死亡。
依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金来作为成年人,应考虑到在路上设置帆布水带阻拦通行可能带来的危险,且他没设置安全提示,还占用非机动车道晾晒玉米,给行人造成危险。
不过,陆金来只是在一侧车道晾晒玉米,所拦截的并非道路上所有行人和车辆,对大众安全威胁相对较小,主要影响的是那条路,客观上造成王默死亡,侵犯了其生命权,但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等更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陆金来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采纳检察院和陆金来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陆金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陆金来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农民来说,陆金来的出发点只是想妥善处理收获的玉米,避免经济损失。
但他缺乏对公共安全的考量,选择在公路上晾晒粮食并设置阻拦物,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农村晾晒场地不足是实际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忽视公共安全的借口。
从法律角度看,不同的罪名认定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量刑标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是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侧重于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一结果。
法院在判定时,综合考虑了陆金来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实际后果,最终做出了符合事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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