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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中,发生了一件关乎保险理赔的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位名叫谢红霞的女子,她生前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产品,本以为这份保险能在关键时刻为家庭减轻负担,却没想到,在她离世后,家属与保险公司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理赔纠纷。
(素材来源:澎湃新闻,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那是一个平常却又不平常的日子,谢红霞突然感觉腹部像刀割一样疼痛,阵阵恶心和呕吐随之而来。
家人看到她这般痛苦,吓得不轻,赶忙将她送往了县医院。经过紧急检查,医生面色凝重地告知家属,谢红霞得的是急性胰腺炎,病情十分危急,需要更好的医疗条件才能有救治的希望。
家人不敢耽搁,迅速把她转到了更优质的医院。这时,他们想起谢红霞曾经购买过一份医疗保险,赶紧找了出来。
这份保险的期限是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等待期为生效后 30 天,也就是说 2023 年 7 月 31 日零点后,等待期结束,保险正式生效。
而且,他们还记得保险公司曾经公开承诺,可以为客户垫付费用。
2023 年 8 月 11 日,谢红霞生病的第三天,她的儿子张东升心急如焚地联系了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能先垫付医疗费,好让母亲能得到更好的医疗照护。
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无情地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张东升虽然满心不快,但当时救母心切,没时间和保险公司理论,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了母亲的抢救费用。
然而,命运并没有眷顾谢红霞,尽管医生全力抢救,她还是因为病情过重而去世。在整个抢救治疗过程中,医疗费总共高达 50.8 万余元。
张东升在处理完母亲的身后事后,去办理了医保报销,扣除报销部分,个人需要支付 228857.20 元。
他心想,这 22 万多的费用,保险公司总该赔付了吧。于是,他满怀期待地将理赔材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可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冷冰冰的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谢红霞在投保时需要阅读健康告知,并针对告知的问题如实选择。
他们经过调查发现,谢红霞在 2019 年曾在医院被诊断为椎间盘突出,2020 年又在医院检查出胃食管反流,他们认为这与本次疾病胰腺炎正相关,且与健康告知中的胃炎症相关。
但谢红霞在投保时,对这些情况全部勾选了“否”,保险公司认定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因此对这次疾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愤怒之下,张东升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赔付,赔偿自家 22 万余元。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首先,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谢红霞生前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公司和谢红霞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谢红霞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合同生效,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赔付义务。
而且在这份保险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特定疾病包含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
谢红霞在保险期间因疾病住院治疗,她的病症符合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这一情况,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需要他们拿出证据来证明谢红霞前两次诊断跟突发急性胰腺炎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公司声称谢红霞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提到 2019 年的椎间盘突出诊断和 2020 年胃食管反流的确诊情况,并且她在健康告知中全部勾选为否,存在欺瞒行为。
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然拒绝理赔,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两次诊断结果和谢红霞此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可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能证明这一关系的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民法典》第 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谢红霞存在椎间盘突出、胃食管反流等身体问题会对此次理赔产生影响,并且这两项也不属于健康告知中的任一疾病类型。
保险公司以没有依据的理由,扩大健康告知疾病范围来拒绝理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要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
于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东升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228857.20 元。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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