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信用卡消费32元,还款时却成3200元,与超市协商无果后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文摘   2024-10-25 00:03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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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场看似普通的超市购物消费,却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素材来源:江苏中院,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前段时间,工地上来了一伙办理信用卡的人,声称只要办理信用卡并开通,就能免费领取一辆自行车。


王帅被自行车吸引,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他本没有提前消费的习惯,以为这张卡会一直闲置,却没想到麻烦就此埋下了伏笔。

事发当天,王帅路过超市时,工友打电话让他买一瓶酒,酒价32元,而他手机里钱不够,翻钱包时看到了那张信用卡,便决定用它消费。


刷卡完成后,王帅没仔细看就在单子上签字离开了,毕竟这是他第一次用信用卡消费。

等到还款日,王帅查看账单时惊呆了,自己竟然消费了3200元。


他马上意识到问题所在,自己就买了一瓶32元的酒,肯定是超市老板输入金额时多输了两个零。


王帅找到超市老板,希望能核对一下。可超市老板却不承认,称王帅已经签字确认了,出了问题得自己承担。


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帅一纸诉状将超市老板告上了法庭。

王帅在法庭上提出,事发当天他在超市买了一瓶32元的酒,是刷卡消费,虽然签字了但没看清金额,且在此期间再没用过信用卡,所以32元变成3200元很可能是超市操作不当造成的。

超市老板则辩称,王帅消费后,柜员让他签字时他是有查看账单行为的,签字就意味着认可这笔消费,超市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而且王帅是成年人,不可能连几个零都数不清,即便账单错误也应自行承担损失。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归还不当得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超市老板虽认为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王帅也确认了账单,但却不能提供当天的视频监控录像,也不能提供消费小票,所以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对于王帅主张的超市多收了3200元,法院予以支持,认定这属于超市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归还不当得利3168元。


这起事件引发了我们的深思。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进行任何消费交易时,都应该仔细核对金额等重要信息,哪怕是像王帅这样第一次使用某种支付方式,也不能马虎大意。


其次,对于商家而言,在交易过程中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虽然超市老板声称尽到了提醒义务,但在无法提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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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明天见! 

晞子说
~其实我一直都在你身后,就差你一个回头,很开心你回头看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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