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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发生了这样一件事。36岁的张婷婷,是一位有着稳定高薪工作的本地女性。她十分注重保养,经朋友介绍,花费5000元在一家酒店办理了年卡会员,其中包含桑拿服务。
(素材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事发当晚,张婷婷在酒店用餐后进入桑拿房休息。
大约半小时后,正当她准备起身时,桑拿房的门突然被推开,一名男保安闯了进来。
张婷婷还没反应过来,两人对视后,张婷婷率先反应过来,对着男保安一通责骂,男保安随即离开。
张婷婷怀疑男保安是故意偷窥,于是选择报警。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和双方供述,确定男保安闯进桑拿房这一事实,但对于张婷婷主张的男保安故意偷窥,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在警方协调下,酒店主动提出补偿张婷婷一张价值2万元的会员年卡,希望她能谅解。
然而,张婷婷觉得赔偿太少,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38.2万。
张婷婷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发当晚她在桑拿房赤身裸体休息,男保安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且停留了一分钟,这一事实已被警方证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等内容。
而且,男保安的行为给张婷婷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医院诊断报告显示,她因“惊吓诱发甲状腺结节增多,惊恐焦虑症”,产生了325元的医疗费用,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合理费用等,所以她有权要求赔偿。
男保安及酒店则有不同说法。男保安受雇于保安公司,与酒店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称自己是因为不熟悉酒店情况才闯进桑拿房,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方表示,事后他们已经积极联系张婷婷,赔礼道歉并提出了赔偿方案,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男保安仅停留一分钟,对张婷婷造成的影响不大。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男保安闯入女更衣室这一事实清楚且经警方证实,已侵犯了张婷婷的隐私权。
虽然男保安受雇于保安公司,与酒店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但酒店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张婷婷受侵害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判决男保安对张婷婷做出书面赔偿,酒店赔偿2万元。
对于张婷婷来说,她在酒店的消费体验被严重破坏,在一个本应私密放松的桑拿房环境中,却遭遇男保安闯入的情况,这无疑给她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冲击。
她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提出索赔要求,是在合理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从酒店的角度来看,尽管他们在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试图通过补偿年卡来平息事件,但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客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程度。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有责任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各个场所的隐私和安全。而对于保安人员的管理,出现这样的纰漏是不应该的。
无论是酒店自身员工还是派遣人员,在进入客人使用的私密区域时,都应该有严格的规范和操作流程。
男保安声称自己是无心之失,但作为酒店服务场景中的工作人员,他有义务了解酒店的布局和客人使用区域的情况,避免这种侵犯客人隐私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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