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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七旬老人余祥华。他一辈子都在土地上辛勤劳作,与锄头为伴。玉米收割完毕后,他像往常一样,准备将秸秆焚烧后还田,在他看来,这是一种传统且自认为科学的种地方法。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那天,余祥华把秸秆归置好,点燃后便蹲在一旁悠然地抽着旱烟。然而,他未曾料到,一场麻烦即将降临。
突然,几个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匆匆赶来,一边大喊着“快救火”,一边迅速将火扑灭。
其中一位像是队长的工作人员,擦了擦额头的汗水,询问余祥华:“大爷,这是你点的秸秆吗?”余祥华还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点头承认了。
随后,工作人员的话让余祥华惊呆了:“私自焚烧秸秆,已经对大气造成污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对你罚款500元。”
余祥华顿时懵了,他想不明白,在自己的田地里烧自家的秸秆,怎么就违法了呢?
他赶忙向工作人员道歉,还递上烟,希望能免除罚款。
可工作人员态度坚决,不为所动,直接给余祥华下达了行政处罚。
余祥华被彻底激怒了,他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一气之下,他将执法人员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400元。
他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他只是一个普通的老农民,不识字,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处理秸秆的,而且村里也没有对禁止焚烧秸秆进行宣传,他对此并不知情。
他还提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执法人员的处罚通知对他的生活产生了诸多影响,让他名誉受损,心情低落,为了处理此事,他多次往返村委,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了争议的焦点在于执法人员对余祥华的处罚是否合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可责令改正并罚款。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余祥华正在焚烧秸秆,经询问确认后,依据法律进行处罚,看似有理有据。
而对于余祥华主张未接到村里通知的说法,由于他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他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余祥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执法队的处罚并无不妥,驳回了余祥华的诉求。
从法律角度看,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在履行其职责,以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公共利益。
露天焚烧秸秆确实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危害人们的健康,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的规定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从情理方面考量,余祥华作为一位年迈的农民,他的认知和行为方式受到其生活环境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他可能并不了解焚烧秸秆对大气污染的严重性,也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生硬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还应注重教育和引导。
对于像余祥华这样的农民,执法部门可以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先进行耐心的解释和教育,告知其焚烧秸秆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
同时,基层组织也应加强对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认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也应与时俱进,了解和适应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环保要求。
可以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相关知识等方式,寻找更加环保、科学的秸秆处理方法,如秸秆还田综合利用、秸秆饲料化等,既符合环保要求,又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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