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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一位名叫王大勇的男子。他虽然没什么文化,却有着一手种地的好本事。村里的年轻人大多都选择外出打工,自家的田地渐渐荒废,这让王大勇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于是,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他承包了900余亩农田,开启了他大规模种植的征程。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第一年,王大勇选择了种植水稻。那是个丰收年,金黄的稻穗在风中摇曳,仿佛是大地献出的珍宝。
然而,丰收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因为扣除种子、施肥、人工、机械等成本后,他发现所剩利润寥寥无几。
对于王大勇来说,承包这么多田地就是为了改善生活,多挣些钱。
于是,他开始琢磨第二年的种植计划,想着如何在成本上做文章。
施肥、人工、机械这些方面的费用几乎没有节省的空间,思来想去,王大勇把目光投向了种子。
当第一季水稻收获后,他从其中预留了一部分种子,想着这样能在第二年节省一大笔购买种子的钱。
他觉得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毕竟在农村,很多农户都有留种的习惯。
可天不遂人愿,水稻播种没多久,一群自称是种子公司工作人员的人找上了门。
王大勇一开始还满心欢喜,以为是有专业人员来指导他种植呢。
可没想到,这些人却告诉他,接到群众举报,他使用自己预留的水稻种子,侵犯了种子公司对这个水稻品种的独有权。
王大勇当时就愣住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在农村常见的留种行为怎么到自己这儿就成违法的了呢?
种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不管王大勇的困惑,要求他赔偿50万。
王大勇自然是拒绝了,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但种子公司却不依不饶,很快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种子公司在法庭上陈述了他们的理由。原来,他们接到举报后经调查,确定王大勇今年种植的水稻就是自家公司研发的品种。
他们强调,为了培育这个水稻品种,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除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种子公司看来,王大勇未经允许就对该品种进行繁殖培育,这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王大勇使用自家繁育的种子到底算不算侵权呢?
王大勇觉得委屈,他坚持认为在农村留种是普遍现象,自己不过是延续了传统做法。但法院经过审理,却有不同的看法。
法院认为,王大勇承包的900余亩田地,这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户种植规模了。他实际上是一个具备一定商业规模、以盈利为目的的商户。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王大勇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侵权。不过,法院也考虑到王大勇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户,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去侵害种子公司权益的想法。如果让他赔偿50万,这对他来说实在是过于沉重的负担,也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王大勇需要赔偿种子公司10万元。这个判决结果一出,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讨论。
对于王大勇来说,这10万元虽然比50万少了很多,但依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他辛苦劳作,本想通过节约成本来增加收入,没想到却遭遇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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