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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发生了一起公交车司机与交警就超载问题产生分歧,并最终闹上法庭的事件。这起事件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公交车超载规定的思考。
(素材来源网络,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季昌海是一位有着10余年驾龄的公交车司机,他的工作日常就是驾驶乡镇公交车,风雨无阻地往返于乡镇和县城之间。
事发当日是个周末,乘坐公交车前往县城消费的乘客较多。
季昌海的车刚经过几个站点,车上就有了24位乘客。
然而,当他驾驶公交车进入县城没多久,就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
交警登上公交车清点乘客数量后,指出车身标注的核载人数是16人,车上有24名乘客,超载超过了20%,因此要对季昌海处以1900元罚款,并记12分。
这一处罚让季昌海懵了,在他的认知里,从来没听说过公交车还有因超载被罚的情况。
1900元的罚款他咬咬牙或许还能接受,可驾驶证被扣12分意味着他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开车,也就失去了收入来源。
季昌海所驾驶的车辆性质为公交客运,按照相关规定,这类车依法设置了乘客站立区,车上有16个座位并设置了10个拉环,总共可乘坐26位乘客,事发时车上24位乘客并未超载。
相关的技术条件规定也明确了公交车分为设有乘客站立区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两种。
而且季昌海从业10多年来基本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此次驾驶证被记12分导致他无法工作,交警队的处罚实在不符合实际情况。
交警方面则辩称,查看车辆行驶证可知车辆性质为公交客运,那就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事发时季昌海车上有24名乘客,车身标注核载16人,其违反规定事实清楚,处罚有法可依。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公交车是否存在超载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季昌海驾驶的公交车虽属于城镇公交且车内设有拉环,但考虑到城镇路况复杂,从乘客安全角度出发,不能认定该车可以设有乘客站立区,因此认定季昌海超载事实成立。
不过,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第2条第3款规定,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且季昌海驾驶的是城镇客运公交,不能按长途客运进行处罚,所以交警队对季昌海的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对季昌海罚款1900元、记12分的处罚,改判为罚款200元、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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