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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生了一起令人深思的案件。26岁的林勇是一名在工厂打工的农村青年,由于工资不高且相貌平平,一直没有谈过恋爱。尽管如此,他有着正常的生理需求,时常会去足浴店消费。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事发当天凌晨1点左右,林勇下了夜班回到宿舍洗澡后却难以入睡。于是,他拨通了一个熟悉的电话,联系到了一名女子。
这名女子是38岁的越南人范丽丽,因其价格便宜,两人约定两分钟后在公园见面。
然而,交易完成后,矛盾却爆发了。范丽丽要求林勇支付150元费用,林勇却觉得两分钟就花150元太亏,提出打折,范丽丽不同意并出言讽刺,两人随即争吵起来。
在争吵过程中,范丽丽一气之下掏出小刀,对着林勇的胸口捅了上去,林勇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警方迅速将范丽丽抓捕归案,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林勇的家属提出48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范丽丽辩称自己是出于自保。她指出,两人事先约定好了价格,但完事后林勇拒绝支付费用并与她争吵,林勇本身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且当时是凌晨2点,公园内无人,林勇情绪激动,范丽丽称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才掏出小刀,主观上并非要杀害林勇。
按照《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法院在审理时,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了判决。首先,虽然范丽丽是外国人,但案发地点在广西,根据《刑法》第6条,适用我国法律。
同时,由于这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需参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林勇与范丽丽进行的是非法交易,因费用问题产生争执,这与林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医院诊断,林勇是被利器刺破胸腔、心脏造成气血胸及大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范丽丽承担60%的责任,需赔偿林勇家属45万余元。
从林勇的角度来看,他本是一个普通的打工青年,但由于没有正确处理自己的情感和生理需求,陷入了非法交易的漩涡。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在我国也是违法的。如果他能够以更正面、合法的方式去解决个人问题,或许这场悲剧就可以避免。
而范丽丽,作为一名在异国他乡的女子,本就处于较为艰难的生活处境,但无论如何,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都是不可取的。
即使她辩称是出于自保,但在掏出小刀的那一刻,她已经将自己和他人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
在遇到纠纷时,应该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比如报警或者通过其他和平方式来处理矛盾,而不是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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