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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许建军的遭遇,像是一场噩梦。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倾尽全力贷款买的房子,会成为一个巨大的麻烦。
(素材来源:嘉兴中院,文中均为化名,为提高文章可读性,内容稍加润色)
4年前,嘉兴郊区有个新楼盘,全是别墅。许建军家孩子多,房子小,改善居住环境成了他心头大事。
这个楼盘的别墅价格比附近商品房便宜不少,这让他心动不已。妻子却极力反对,觉得开发商没名气,资金实力弱,房子很可能烂尾,多年积蓄会打水漂。
但许建军看中了价格和位置,又看到买房的人不少,觉得烂尾可能性不大。
于是,他力排众议,向亲戚借钱,拿出毕生积蓄,选了一套别墅,还贷款392万。
当时的他,满心期待着1年多后能住进别墅。可现实却给他沉重一击,1年过去,别墅才打了个地基。
许建军开始着急,天天往工地跑,询问开发商房子竣工时间。开发商每次都承诺资金马上到位,房子很快就能盖起来。
就这样,在一次次承诺与失信中,4年过去了,别墅只盖了一层,然后彻底停工,再无继续修建的迹象。
许建军的压力越来越大,每个月2万多的房贷,他已经还了3年多,房子却依然遥不可及。
家人的抱怨如针般刺痛他,他陷入了深深的无奈与无助。思来想去,他决定不再往这个无底洞里填钱,狠心停了房贷。
房贷停了没几个月,银行就坐不住了。银行业务员几次上门,要求许建军继续还贷。
许建军有自己的理由,他说:“房子烂尾不是我的责任,开发商没交房,我也没办法,你们要钱就去找开发商要,我首付都亏进去上百万了,我找谁去?”
银行却不认同,坚持贷款是贷给许建军的,就得他还贷。许建军也不客气,回怼道:“就算我还不上房贷,条款里也写明了房子抵押给你们银行了,你们去找开发商要房子法拍嘛,找我干什么?”
银行工作人员无言以对,一怒之下把许建军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继续履行剩下220万房贷的还款义务。
这起案件到了法院,一审和二审有着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许建军违约,应当继续支付银行贷款。
银行在法庭上拿出了许建军的贷款合同,合同第38条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无论购房人与开发商有任何纠纷,都不影响购房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的履行。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许建军签的,别墅烂尾是开发商违约,和银行无关,而许建军欠银行的贷款是另一回事。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定,不管房子是否烂尾,许建军都得依合同还钱。
许建军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觉得银行这个约定是霸王条款,应该无效。
他的损失实在太大了,首付没了,还了3年的贷款也打了水漂。
银行的这个约定只是在规避自己的责任,却大大加重了他的负担,这明显不平等,违背了公平原则,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所以许建军认为自己不应该继续归还贷款。
二审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认为银行贷款合同条款无效,许建军无需再归还贷款。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这意味着,如果买房合同失效,开发商应当把首付和还贷的钱还给许建军,而购房贷款则应由开发商还给银行。
现在开发商破产了,银行应该去找开发商要钱,许建军也应该找开发商要回首付、还贷的钱及利息。
对于银行主张的贷款合同,法院认为条款加重了许建军的义务,有失公平,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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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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