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君等:中国共产党强化权力监督探索的历史经验

2024-09-06 10:41   山东  

作者简介

作者:

李文君1, 杨赟悦2

作者单位: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2.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作者简介:

李文君(1994—),女,山东青岛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论文相关信息

中图分类号:

D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24)04-0072-09

DOI:

10.13216/j.cnki.upcjess.2024.04.0008


摘要

历史经验是砥砺奋进的智慧之源、力量之基。强化权力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风华仍保持蓬勃青春、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在对权力监督的百年艰辛理论和实践探赜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斐然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有:铸魂强基,坚定理想信念以补足精神之钙;秉要执本,着力破解领导干部监督难题;纲举目张,以党内监督引领多元化监督;树威立信,不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建章立制,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制度建设。这些经验凝聚着党和人民丰厚的思想智慧和巨大的心血气力,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权力监督运作规律的科学认识,从中撷取思想精华、获得理论启迪,有利于汲取前行力量,指引中国共产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成功破解大党独有难题,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历史经验

权力监督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常议常新的重大命题,也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重要议题。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1],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要通过强化权力监督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 “绝世武功”[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自我革命的巨大政治勇气强化权力监督,在百年艰辛探赜过程中取得了光辉成就和丰富经验,对这些经验予以细致耙梳和深度厘析,有利于科学把握权力监督的内在运行规律,推动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的成功道路,从而找到攻克大党独有难题的关键锁钥,以实际行动回答“窑洞之问”,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


一、铸魂强基,坚定理想信念以补足精神之钙

理想信念是关乎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精神力量和前途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的坚定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执着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是共产党人初心使命的本质要求。固本培元,修身立德,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夯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根本,也是开展权力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

中国共产党创建之初,我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大多数党员是农民及其他小资产阶级出身,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入侵党内,构成滋生各种错误倾向和权力行使不当的思想源头。对此,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是“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指南针”[4],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是人类历史上“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5]。因此,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以无产阶级的科学思想教育和改造党员,扩大对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加紧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同一切错误思想作不懈的斗争。为提升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1933年至1936年期间,中央苏区先后创办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苏维埃大学和红军大学等,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苏维埃建设和政府法令等课程,对广大党员开展专业的革命宗旨教育和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教育。1942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对党内的思想状况作出深刻分析,他认为许多党员虽然在组织上入了党,但在思想上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对无产阶级思想、共产主义和党全然不知,因此全党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整顿一番,开展一场无产阶级对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斗争。[6]1941年5月至1945年4月,党中央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着力解决党内思想不纯、作风不纯问题,依照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面貌改造党,肃清了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极大地解放了思想,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1947年7月,为进一步纯洁思想、作风和组织,各解放区结合土地改革开展整党运动,主要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本方法,开展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整顿组织、整顿思想、整顿作风,彻底揭发各种偏离党的路线的错误思想,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在全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为避免革命胜利后党内滋生骄傲自满情绪、贪图享乐现象,毛泽东号召全体党员严格恪守“两个务必”工作方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始终保持优良作风,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攻击,[7]1438-1439这为权力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提升党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水平,党中央于1950年至1954年期间先后开展“三反”“五反”和整党整风运动,有效遏制了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权力滥用现象。1953年9月,党中央召开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加强党校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各级党校依照指示对党员开展专业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提升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理论修养。1956年9月,刘少奇在党的八大上强调,着重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全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觉悟,经常从思想和组织上进行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严格遵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基本原则,运用实事求是开展批评的方法,具体分析错误思想产生的根源,不要轻易采取纪律处分。[8]2721957年3月,在济南和南京党员干部会议上,针对革命胜利后党内部分同志革命意志衰退、革命热情不足,出现贪图名誉、地位、薪水等错误思想倾向,毛泽东提出,全党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整风把革命意志重新振作起来。[9]1957年4月2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全党深入开展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广泛发动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建议,以纯洁党的思想和作风,使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提升生产力以促进发展的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化堕落思想也入侵党内。为进一步统一思想、纯洁队伍,党中央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建设“两手抓”,于1983年至1987年期间开展了自党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整党运动,教育引导全党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强化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民用权的宗旨意识。1996年1月24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10]1998年11月21日,以增强领导干部党性意识为导向,党中央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党性党风教育活动,着力整顿党风政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进入新世纪,新的历史条件为党和国家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更为艰巨的风险挑战,党要领导人民战胜一切艰难险阻,首先必须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确保党始终具有高超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2009年1月13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这是党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的终生课题。[11]中国共产党将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全党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深入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和宗旨观念,不断提升思想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扎实筑牢思想防线,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置于首位,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的思想价值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全体党员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习近平强调:“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12]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长期实践也表明,理想信念动摇、滑坡和缺失是导致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最深层次的动因。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坚定,这是共产党人经受一切考验、自觉抵御腐朽思想和污风浊气侵蚀的精神支柱。反之,信仰迷茫、心为物役、精神缺“钙”,党员干部用权就容易出问题。因此,全党必须夯实理想信念之基,时刻以思想理论上的清醒坚定保证履行职权的审慎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战略任务,先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等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尤其是学精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督促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净化政治灵魂,以忠诚笃行之志和顽强革命意志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这为新时代强化权力监督奠定了坚实牢固的思想根基。


二、秉要执本,着力破解领导干部监督难题

领导干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和 “关键少数”,其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特殊使命决定了:只有切实把“关键少数”管住管好,权力监督才能真正具有震慑力、说服力和公信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才能整体提质增效。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打击党内的“一言堂” “家长制”等不正之风,消除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土壤和条件,中国共产党开始探索实行党委制以加强集体领导。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之前关于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的规定,[13]152党委制逐渐在党内确立起来。在党委制下,书记和委员会委员之间是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党委会严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进行决策,这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尤其是书记个人权力专断、促进党内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提供了重要保障。1948年9月20日,为在党内进一步巩固党委制,扩大集体领导的范围,毛泽东起草《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他认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要求高级领导机关的部、委、校、室也应当有领导分子的集体会议。[7]1341 党委制这一重要制度设计为强化对书记和高级干部用权的监督管理、防止领导干部因个人高度集权而滥用职权提供了重要保证。除了实行党委制以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外,这一时期党还以铁面无私地严格执纪督促领导干部秉公用权。1937年10月,红军高级将领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陕甘宁边区法院并未念他革命有功从轻发落,而是严格依照党的纪律处以极刑。毛泽东在写给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强调,对共产党员与红军干部要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唯此方能教育党、教育红军、教育革命者。[14]这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内居功自傲情绪、官僚主义作风滋生,领导干部贪腐案件频发,削弱了党的战斗力,也破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公信力。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党内开展大规模整风运动,以中高级领导干部为整顿重点,引导领导干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克服特权思想。1951年至1954年,中国共产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整党运动,整顿的重点就是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和财经部门等重点领域的干部,要求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在群众大会上认真汇报工作,主动接受来自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围绕防止高级领导干部蜕变为特权阶层,刘少奇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分析指出:“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的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应该有一种限制。”[15]这标志着党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深刻总结权力监督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16]332他还特别强调,高级干部违法犯罪影响和危害更大,更要抓紧查处。[17]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将“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18]明确列为担任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在全党作出榜样示范,中国共产党从加强中央领导集体的监督工作做起,以巨大决心和勇气对党和国家中央领导体制进行改革,从横向和纵向上增设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格局,为全党自觉接受监督作出了表率。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19]1997年9月3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为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规范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20]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1]。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围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从监督内容和实施途径等方面作出详细部署,[22]这为提升领导干部监督实效性提供了重要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权力监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统一,在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以管住“绝大多数” 的同时,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和一把手设定更高更严的监督标准和尺度,以重点突破“关键少数” 监督难题带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质增效。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23],“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监督”[24]。高级干部发生问题是所在单位问题频发的主要导因,对党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也更大;一把手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的监督约束匮乏,一旦违法乱纪最易引发催化连锁反应。因此,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强化权力监督率先从高级干部抓起,尤其重视发挥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信号塔”和“标杆尺”作用,督促高级干部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完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要求,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出表率。[25]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专门列为第二章作出详细说明。中国共产党还高度重视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为一把手行使权力设置多向度的监督探头,将一把手置于上级党委纪委、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以及党员群众的全方位监督之下。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向度决定了对各级一把手来说上级监督效力最强。因此,党在新时代擦亮巡视监督利剑,与时俱进创新巡视方法,实施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并向地市县一级延伸,切实提升对一把手监督的经常性和有效性,使一把手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对一把手用权的监督缺位乏力而引发失控。


三、纲举目张,以党内监督引领多元化监督

权力监督涵括来自党、国家和社会不同领域的多样化监督,各类监督形式具有各自特定的职能定位、作用范围和独特优势,每一种监督主体效力的发挥都有赖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同配合。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充分集纳和统合各类监督主体,形塑多元一体的监督主体关系结构,实现不同监督形式的优势互补、贯通融合,为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凝聚起最为磅礴的主体合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领导开创“内外夹攻”的权力监督模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面对局部执政条件下的用权考验,中国共产党在开展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各种党外监督形式也进行了初步探索。在行政监督方面,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1月在瑞金设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地方各级政府成立工农检察委员部(委员会),初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行政监督体系。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开展广泛而直接的监督,中央苏区设立控告局和临时检举委员会,成立突击队、轻骑队和群众法庭,设置工农检察通讯员和巡视员,探索建立起一整套群众监督机制。中央苏区还通过办报办刊积极发展舆论监督,先后创办《红色中华》《斗争》《红星报》《青年实话》和《苏区工人》等报纸报刊,开设“警钟”和“反贪污浪费”等专题栏目为舆论监督开辟有力阵地。抗日战争时期,在国共两党合作抗日的新局势下,党中央提出“三三制”政权建设原则,广泛吸纳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等有志之士参与政权建设,主动接受其监督批评,虚心听取其善意谏言,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开展工作的监督作用。解放战争时期,着眼于为群众监督提供制度保障,1947年11月,党中央要求各解放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积极发挥权力机关作为最高位阶监督主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作用,这为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积累了重要经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极探索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等多元化监督形式,不同监督主体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对党员干部用权形成严密的监督约束,这为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战斗力并最终取得革命胜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来自党、国家和社会各领域、各层次的监督形式逐渐建立起来,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主要架构基本形成。1949年至1950年,党和国家先后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标志着党内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得以建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人民政协除代行人大职权外还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民主党派开始通过人民政协这一重要平台发挥监督作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人大开始作为权力机关行使对党和政府的监督职能。在群众监督方面,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这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6]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 中提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要团结一切对党提出意见的民主人士,这有力体现了来自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意义。[2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遵循“大监督” 思路领导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权力监督道路。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指出,为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28]。1978年至1987年期间,以恢复党内监督为肇端,国家和社会领域的各种监督形式相继得到恢复重建,中国特色执政党权力监督体系逐渐形成。党的十四大后,江泽民将构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置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位置。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为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29]15 。党的十六大后,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合力作用,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统一、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统一、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统一,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与优化。

进入新时代,我国权力监督实现了由夯基垒台、立梁架柱的初级阶段迈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高阶段的战略升级。围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运用系统思维,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强调:“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30]一方面,全方位盘活党内各类主体监督活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地位,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更好发挥作用。提升党内监督质效关键是要明晰监督主体、厘清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逐渐建立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党内各类监督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另一方面,统筹国家和社会领域各类监督形式。习近平强调,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31]170。中国共产党系统整合党内党外各种监督资源,形塑统合党、国家和社会多元一体的监督主体关系结构。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改革审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人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等不同国家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和沟通协调机制,织紧编密群众监督之网,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不断打造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在新时代日益丰富,其运转愈加高效协同。


四、树威立信,不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

监督权的行使需要借助常设性和实体化的监督机构作为支撑。[32]纪检监察机关以实施专业化的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职能构成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可替代的专责机关。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完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着力锻造政治素质过硬、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新时代纪检监察铁军,这是提升权力监督权威性和和独立性的关键举措。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由于党的建设尚在初创期,党内并未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监督权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随着革命形势发展,党的组织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扩大,党中央开始着手建立专门监督机构以开展监督工作。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以董必武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监督机构,为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组织保障。1927年7月,由于大革命失败,党组织转入地下,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基本陷入停滞状态。之后,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以审查委员会取代监察委员会,规定审查委员会只负责监督财政和会计等具体事务,监督权重新交由党委会掌握。[13]176由于审查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收效甚微,党中央于1933年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恢复设立省和县两级监察委员会。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监察机关”单列第八章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在党的委员会指导下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控诉。[13]192总体而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建设深受联共(布)影响,存在高度集权、运行僵化等弊端,但是仍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督促党员干部规范廉洁用权,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积极推动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建设。1955年,受“高饶事件”影响,党中央进一步扩大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范围,强化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随后,党的八大重新选举产生由董必武任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县级以上的各级党委都要成立监察委员会。1957年后,由于 “左”倾错误的发展,党的监察机关被撤销,党内监督机制遭到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逐渐得到恢复重建。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的讲话,他基于对党内特权现象的深刻分析指出,防止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发生腐化,“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6]332。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纪委实行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显著扩大了上级纪委的领导权限和纪委履职的独立性。[13]256随后,各级党委陆续设立纪律检查机构,党内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纪律检查体系。党的十四大后,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干部贪腐案件频繁发生的现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29]15。1993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政党系统与国家行政系统的监督资源予以整合优化,建立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党的十六大后,中国共产党将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作为新时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抓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地位,为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制度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设监察委员会是新时代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自1986年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确立行政监察体制以来,行政监察机构在监督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实践发展,原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越来越无法适应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基于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时应势,创造性地作出了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优化监察权配置,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我国监察体系实现了由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战略升级。第一,升格监察机构,提升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原有行政监察体制下,监察机构是内嵌并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其干部在人事和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上都受到同级政府控制。同时,作为内设的职能部门,监察机构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履行监督职权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行政系统内部剥离出来,组建独立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并列、更加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第二,拓展监察范围,构建覆盖一切公权力的监察体系。行政监察的对象仅局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监察范围过窄为滋生权力腐败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为客体要求,将党和国家各类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等都纳入统一的监察范围,使得一切公权力行使者都处于监察委员会的严密监督之下。第三,明确监察职责,保障监察权行使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原有的行政监察机构享有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并不具有对不执行监察决定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制约和削弱了其监察效力的发挥。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再监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三项职权,以及十二项必要的监察权限和措施,以 “留置”取代“双规” 和“双指”,从而以广泛的监察职权、丰富的监察手段以及合理的监察程序保障监察权行使的权威性和规范性。除了适时提出并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积极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求纪委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显著提升了纪委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五、建章立制,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更具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塑刚性规范体系,推进监督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方位推动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维护法律制度在全社会的权威性,这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展开初步探赜。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 等多项重要制度,为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设置底线、明确边界,为惩处违法乱纪行为提供法理依据。在制定制度的同时,还以严格的贯彻落实捍卫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做到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绝不姑息。1932年至1941年期间,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等人先后因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被绳之以法,充分释放了制度法规的震慑效力,党内权力滥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等重要制度,切实推进权力监督制度化建设。1956年5月,党中央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规则和运行程序作出制度设计。党的八大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高度强调了健全法制的迫切性,提出要摒弃发动群众运动的传统方法,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制,以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秩序和人民民主权利。[8]253然而,由于后期党的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权力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也被迫中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重新开启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探索。邓小平从推动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保障人民民主的角度肯定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他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和党法······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16]147,切实把党风搞好。他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6]333,为防止干部搞特权和特殊化,“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16]333。以此为指导,党和国家权力监督工作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1987年7月29日,鉴于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监督职责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党内纪律监督的职责、权限及原则作出详细规范。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将拟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政治任务提上日程。党的十四大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内监督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体系构建等基本问题作出详细部署。党的十六大后,基于新的党情国情世情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一重要党内法规,将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依据、保障机制等各种法理资源予以系统整合,推动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进入新时代,权力监督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依托,由于法有据迈向良法善治,其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习近平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3]这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 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31]180,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律的缰绳驾驭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织紧编密权力运行的制度铁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体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目标导向与立足实际相统一、务实管用与简便易行相统一、创新发展与配套衔接相统一,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制定中央八项规定为党员干部定规立矩为肇端,先后修订和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规,“针对干部工作生活的监督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31]179。其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键是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习近平强调:“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31]178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全社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追责问责机制,全方位激发制度执行的思想动力、落实压力和倒逼推力,全面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权力运行的规矩真正立住树稳。


六、结语

纵观波澜壮阔的百年艰辛探赜,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自我革命的巨大政治勇气和非凡卓越的高超政治智慧探索强化权力监督,由零散走向系统、由无序走向规范、由人治走向法治,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取得了彪炳史册的卓越成就,积累了极为丰厚的历史经验。进入新时代,仍然要高度重视、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创造性发展这些宝贵经验,指引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功攻克大党独有难题,永葆昂扬斗志、蓬勃青春和健康肌体,进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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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原文,也可点击推文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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