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刷到一个意外险拒赔案例,客户买了无忧保综合意外(2022升级版)计划二,意外伤害一年后取钢板,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下面咱们来分析一下,一年后取钢板,保险公司为啥拒赔?
先看条款:
由图可知,如果是意外伤害住院,保险合同期满被保险人还没出院的,保险公司最多再承担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客户买的这份意外险保单,有效期是2023年6月14日~2024年6月13日。根据条款,如果是7月12日之前取钢板,是可以获得赔付的。超过这个期限取钢板,保险公司就不赔了。
一般来说,骨折采用钢板内固定术后1-2年,骨折已经被证实获得愈合后,可以行钢板内固定取出术。但具体时间还需根据骨折的愈合情况来决定。
而意外险的保障期限往往只有1年,等到取钢板的时候,合同早就过期了。导致无法理赔。
对客户来说很不公平,但是没办法,条款就是这么规定的。
这也是很多意外险产品比较“坑”的一个地方。
当然了,客户也可以走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看到过一个法院判例,和这位客户的情况有点像,也是属于“超期治疗”。
那个判例的被保险人是因为右眼受伤,分4次在眼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61天。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到期后被保险人仍未治疗完毕,可以延长90日,伺候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裁判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入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因眼部受伤,第一次住院进行了眼球清创缝合术,有继续治疗需要,必然会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即后续治疗与涉案保险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排除其他非意外伤害因素的参与,属于一次治疗后合理的延续,且因个人体质及治疗恢复情况的不同等原因会导致后续治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不能苛求被保险人限定治疗时间。
3、被保险人因后续入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并未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也没有扩大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因此该被保险人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条款不是“圣旨”,不是保险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说NO,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阅读与转发,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