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某女士投保瑞泰人寿乐享安康(尊享版)重疾险,保额30万,年交保费5928元。
2024年6月,该客户因宫颈高级别上皮内瘤变(CIN II级)去医院就诊,7月23日提交理赔申请。瑞泰人寿当天出具理赔结论,理赔原位癌10.5万元,豁免后续保费14.82万元。
关于CIN II的理赔,瑞泰人寿也给除了解释,虽然CIN2不在ICD-10范畴之内,但在ICD-11范畴,按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这样的理赔结果,客户满意,保险公司也省心省力,双赢。
但是,这里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现在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对于原位癌条款,有好几种定义。
例如,有的产品是这么定义的:
(2)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有的产品则是这么定义的:
(3)任何上皮内肿瘤、上皮内瘤变、上皮内瘤。
有的产品是这么定义的:
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润。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原位癌。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不在保障范围内。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各位女性朋友在选购重疾险时,建议关注一下原位癌条款,尽量避开除外CIN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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