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奶奶如今88岁了,为祖国奉献了一生,是一位退休多年的干部。
一辈子什么苦都吃过,人世间的生离死别、分分合合也看得很多很多,说早已看透人生也不为过。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件事,连她也想不通——她的女儿竟然把她告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来啊,刘奶奶出生于上世纪30年代末,是一位实打实的老前辈,解放后,因为出色的能力被安排在某单位工作。几年后,与同单位张某结婚。婚后,两口子恩爱有加,并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先后生下两个女儿,大女儿张某花,小女儿张某莲。到了70年代,刘奶奶与老伴依照政策分配到一套住房,虽然小一点儿,但她们总算也有了一套像样的家。虽然都是同一个娘生的,但是大女儿天生就是读书的料。尽管期间有些坎坷,但最后还是如愿上了大学,并且在改革开放后顺利留学海外。不过,好在小女儿脑瓜子灵活,改革开放后加入了“下海”大潮,做起了小买卖,养活自己倒也没什么问题。此外,大女儿留学归国后没有选择体制内工作,相反跟其对象做起了外贸生意,没多久便做的风生水起。很快到了90年代中期,两个女儿先后成了家,对两个女婿,刘奶奶都很满意。相比大女儿家的风生水起,小女儿一家则靠着经营一家餐馆为生,经济条件差了不少。千禧年后,刘奶奶与老伴先后退休,闲暇时间也多了起来。所以,日常生活中,两个女儿家若有需帮忙的,老两口那是毫无怨言的帮忙。时间来到2002年初,大女儿家的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学习环境,大女儿张某花便在北京市内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孩子也顺利就读房屋所在地的小学。但平时大女儿两口子都比较忙,于是,便请刘奶奶帮忙接收小孩上下学。毕竟是自己的外孙女,刘奶奶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又为了方便照料老伴和接送外孙女上下学,刘奶奶与老伴、大女儿一合计便搬进了这套三居室居住。很快外孙女小学毕业了,时间来到2008年,恰好大女儿张某花一家为了业务发展决定前往国外居住生活。刘奶奶刚开始还是有些不习惯,更意外的是两年后,也就是2010年,刘奶奶的老伴也突然去世了。她本来想给两个女儿平分的,但是考虑到大女儿家境好很多,且当初供大女儿读书留学花的也更多一些。于是,刘奶奶便把积蓄的三分之二给了小女儿,余下的给了大女儿,也说明了这样分的原因。小女儿本想接刘奶奶去一起同住,但是,被刘奶奶拒绝了,因为在这里夜生活习惯了。
至此,诺大的房子就只剩刘奶奶一个人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大,也为了有个伴说说话。
刘奶奶利用自己的退休工资给自己找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这天,大女儿突然给刘奶奶打来电话,电话中她告诉刘奶奶,说她即将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将回国生活,希望刘奶奶腾出房屋搬到别的地方居住。
刘奶奶闻言心里十分难受,但还是耐着性子跟自己的大女儿说道,自己已年近九旬,在这里独居了十多年,医院啊、吃的啊、老朋友啊都在这边,加上腿脚不便,实在不想搬到别处去。然而,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仅仅一个月后,刘奶奶接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她被大女儿张某花告了!张某花声称,刘奶奶居住的房屋是由她出资购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其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有权要求其他占有人腾退并向其返还房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该房屋确为张某花购买,并拥有全部所有权。
但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实际占有人返还原物、腾退房屋,应以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刘奶奶为张某花的亲生母亲,那她是否构成无权占有呢?
咱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具体到本案中,刘奶奶作为一位年近九旬的母亲,符合法定的被赡养人条件,张某花作为女儿对刘奶奶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该项义务的具体内容本身就包含为被赡养人妥善安排住房,故刘奶奶基于张某花应履行的法定赡养义务而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中,不构成无权占有。
故此种情形下,女儿以房屋产权人身份起诉母亲要求腾房,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花要求母亲腾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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