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女子超市买鱼,因无捕捞工具,遂用塑料筐捞鱼,万万没想到,竟因此八级伤残,怒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2万!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09-22 17:27   贵州  

“太离谱了!”福建,女子超市买鱼,因无捕捞工具,遂用塑料筐捞鱼,万万没想到,竟因此八级伤残,怒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2万!法院判了

福建,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竟会因为一次在超市买鱼给自己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还不得不跟人打起了官司。(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事啊,还得从去年9月中旬说起。


那是一个周末的中午,孩子们嚷嚷着想吃鱼。于是,便带着孩子们来到当地一家大型超市买鱼


张女士和孩子们进了超市,来到生鲜区,看着活蹦乱跳的鱼,孩子们一会儿要吃大黄鱼,一会儿又指着海鲈鱼。


闹腾了一会儿,孩子们总算意见统一了,决定买海鲈鱼。


张女士左顾右盼看了半天,却没发现捕捞工具,也没看见工作人员,只看到几个塑料漏筐放在边上


看着孩子们期待的小眼神,张女士也顾不得许多,拿起一只料漏筐便开始捞鱼。


万万没想到,在张女士将捞起的鱼放入塑料袋时,右手手掌心却被其中一条鱼的鱼刺给刺伤了。


不过,张女士本来就经常做饭,被动物骨头刺伤、划伤之类的倒也不是第一次,所以也就没怎么在意。


母子几人买了鱼,又买了一些菜便回了家。


然而,当晚吃过晚饭后,张女士收拾好准备睡觉的时候,却发现右手手掌红肿了起来,而且她还感觉自己似乎还发烧了。


张女士找了点消炎药和退烧药后,便睡下了。


次日一早,张女士早早便被手上传来的疼痛感疼醒了。


她发现自己仍旧在发烧,而且手掌不仅红肿更严重了,甚至中间还出现了溃烂。


这可把张女士吓坏了。


于是,张女士赶紧打车前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张女士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


医生立刻给张女士办理了住院治疗,直到84天后这才基本康复出院。


出院后,又养了一段时间,直到今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构成八级伤残。


张女士找到该超市要求赔偿,然而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于是,愤怒张女士便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


张女士认为,其在超市购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其健康权已受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超市方面则辩称,张女士作为成年人,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不应由他们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该超市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及专业捕捞工具,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张女士自行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手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料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的可能性,其在现场未安排专人捞鱼及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寻求超市工作人员帮助,即便自行捕捞亦应提高警惕、多加小心,故超市抗辩张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超市方责任,法院可予以采纳。


不过,此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张女士被鱼刺后会造成细菌感染,因此导致“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损害结果在生活中不属常见,故对张女士的注意义务不宜过分苛责。


最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女士157500元。


一场超市买鱼受伤的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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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故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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