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重庆,男子“另类”追求女同事,万万没想到,竟因此被公司开除,男子怒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5万,法院判了!
重庆,男子小王原本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组长,然而,最近却因为一件他认为的“小事”被开除了,对此他很是不服,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来啊,小王本是当地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由于业绩不错被提升为一名销售组长,手下带着两个女同事,其中有一位女同事小张,明目皓齿,面容姣好。小王虽然30多岁了,但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未婚,甚至连对象都没有。小张来公司应聘时,刚好是小王面试的,而就是这第一次见面,小王就被小张迷住了。很快,小张顺利进入公司工作,并由小王亲自培训业务知识,之后顺理成章地便留在小王这个组工作了。一来二去,小王发现小张没有男朋友,于是便萌生了追求小张的想法。某天,小王终于鼓足勇气向小张表白了,然而却被小张果断地拒绝了。小张明确地告知小王除了正常的同事交流外,跟他绝对不会有其他任何超越同事关系的沟通和交往。在某次醉酒后,他突然“灵光一闪”,他觉得“小张应该是害羞,所以拒绝他。”
自以为找到根源的他,从此后那算是彻底“放飞自我”了。
从那以后,小王便开始对小张展开了“另类”的攻势,几乎每天深夜或者凌晨,便会给小张的微信发送暧昧信息。小王却错误地以为有机会,不仅频繁地在深夜或凌晨给小张发送暧昧信息,甚至开始持续不断地拨打语音电话、视频电话。
小王见小张不回暧昧信息,也不接他电话,于是便开始在酒后直接来到小张住处敲门,甚至踢门,有时还会借着酒劲说些更露骨的话。
小张不得不多次向小王表明,自己不会跟他有除同事外的任何其他关系。可小王的脑回路也是“清奇”,面对小张的严词拒绝,他竟然还觉得自己做得“还不够”。小王毫不收敛地继续我行我素,直到两个月后,小张实在受不了小王的骚扰,于是直接报了警,民警到场后对小王进行了法治教育。次日,公司得知了情况以后,认为小王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性骚扰女同事,遂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小王对此不服,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万元。法庭上,小王声称自己只是追求同事小张而已,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公司宣称的那么恶劣,公司系利用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故意夸大事实,刻意渲染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进行打压,以此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则辩称,小王的行为系对女同事的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治安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系依法解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再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及相关证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王发送的信息内容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甚至多次半夜敲女同事宿舍门对女同事进行骚扰,造成女同事心理严重不适,且在女同事多次严词拒绝后仍拒不改正,小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公司为履行预防和制止女员工遭遇不法骚扰之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小王之间劳动合同,正当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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