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浙江,女子结婚,男方给了18万彩礼,万万没想到,父母既不为其办理婚宴,也不置办嫁妆,女子怒将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08-30 18:46   贵州  

“太离谱了!”浙江,女子结婚,男方给了18万彩礼,万万没想到,父母既不为其办理婚宴,也不置办嫁妆,女子怒将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浙江,女子小刘到了适婚年龄,经媒人介绍,遇到了令自己满意的对象。

按照习俗,男方给付了18万彩礼,小刘与男方领证结婚。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刘竟因这18万彩礼,将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啊,还得从一年前说起。


小刘出生于浙江台州,有姐弟两人,父亲年轻时靠捕鱼为生,是地道的渔民。


后来当地政府鼓励大家养殖紫菜,小刘的父母便不再出海打鱼,也做起了紫菜养殖,一家人的日子也渐渐好了起来。


小刘的父母多多少少有些“重男轻女”的思想,对于小刘来说,一家人收入上来后,最大的好处在于父母很少骂她了。


小刘由于也没有什么读书天赋,所以,高中毕业后便回家帮忙养殖紫菜了。


一晃多年过去,小刘也长成了大姑娘,说不上艳压群芳,倒也落落大方,到了适婚的年纪。


因为长期在家养殖紫菜,别说谈恋爱了,根本连认识外人的机会都很少。


一年前的6月某天,小刘经过媒人介绍与邻村的小王相识,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互生情愫,便决定结婚。


小王为人老实勤奋,但家境比较普通,所以,一开始小刘的父母担心拿不除彩礼,不是很满意这幢婚事。


为了让小王家知难而退,小刘的父母便开口要了18万彩礼。


然而,令小刘父母没想到的是小王为了跟小刘结婚,硬是说服父母全家举债凑了18万元交给了小刘的父母。


小刘和小王本以为结婚后,父母怎么也会返还一些彩礼,再为自己置办一些嫁妆的。


可万万没想到,小王给付彩礼后,小刘与小王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但小刘的父母却以“男方选定的结婚日期不吉利”为由,拒绝为二人举办婚礼,也拒绝置办嫁妆。


小刘和小王本就互相倾心,如今结婚证已经领了,尽管小刘父母不为他们举办婚礼,但两人还是开始了共同生活。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相爱容易,但相处更难。


小王和小刘生活在一起后,虽然爱情甜蜜,但仅凭小王微薄的打工收入,小两口的日子过得那是捉襟见肘,紧巴巴的。


如果只是小两口的话,紧一点倒也勉强还过得下去。


可2个月后小刘怀孕了,为了孩子营养好一些,小刘向父母多次表示能不能先归还一些彩礼。


但此举却遭到了小刘父母的拒绝,被催急了,小刘父母扬言说等选到好日子举办婚礼的话,会返还几万的。


然而,无论小王他们选了什么日子,小刘父母均说不吉利。


小刘深知,这些不过是父母的借口而已,他们不过是想把钱留给她那个弟弟罢了。


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小刘挺着大肚子到父母家大闹了一场,不过最终也没要到一分钱。


很快,时间来到了今年7月,小刘要生产了。


面对着几千上万的费用,小刘和小王急得跟热锅上的蚂蚁似的,然而,当小刘再次向父母要钱时,仍然还是遭到了拒绝。


最后,当小刘顺利产下女儿后,小刘的父母象征性地发来了8800元的红包。


想起过往父母的举动,小刘是心灰意冷,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聘金18万元。



法庭上,面对小刘的起诉,小刘的父母答辩称:原告以返还聘礼为由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被告收取了聘金18万元属实。


按传统习俗,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


被告收取的聘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被告的,并不是赠送给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礼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关系。


被告之所以至今未为原告举办婚宴、置办嫁妆,是因为有特殊原因,且被告认为男方定的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选定,还准备拿出几万元还礼给男方及原告,但男方后面未再与被告重新商定婚宴日期。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并不适用相关法条。


所以,首先需要确定彩礼的归属,而要搞清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


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


但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


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因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


最后,法院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一场发生在亲人间的彩礼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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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故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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