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陕西,女子乱吃药中毒,家人陪同就医,万万没想到,就医期间又查出重症,接受不了跳楼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陕西,小张的母亲最近在市里某医院跳楼身亡了,接受不了这种结果的他们一家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亲属王某某亡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小张一家居住在当地农村,主要以务农和给别人打打零工为生。2022年5月的某天,小张的母亲突感身体不适,于是在小张等家属的陪同下到当地某医院进行诊治。经过诊断,小张的母亲被查出身患糖尿病,更严重的是他还患上了甲状腺癌。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一家人瞬间觉得如同天塌了一般。直到听到主治医生告知,当时具备手术切除条件,一家人这才缓过神来。听闻可以手术,一家人东拼西凑总算凑足了手术费,帮助母亲做了手术。小张的母亲术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观察,预后良好。他将母亲送回老家,并在每一盒药上面标注了用法用量后,这才回了市里继续工作。他隔三岔五都会打电话叮嘱母亲,生怕母亲忘记了吃药,更重要的是他担心母亲会乱吃药。小张的母亲打电话给小张,说她吃完药后头晕得厉害,同时还伴有剧烈的呕吐。这可把小张吓坏了,小张赶紧打电话给村里的其他亲属,并委托他们送母亲到市里医院就医。当天下午15点左右,小张早早赶到了某医院,待母亲到来后,医院为小张的母亲进行了紧急救治。同时,医院为小张的母亲办理了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药物中毒;2、2型糖尿病;3、甲状腺癌术后。并将护理级别确认为一级,并且告知小张,其母亲需要24小时陪护。经过询问才知,原是因为小张的母亲当天早上吃药时过量了,因此导致中毒。当晚19时40分,小张的母亲病情急剧恶化,医院向小张的母亲送达了病危通知书,同时,医院的医护人员与小张、小张的母亲进行了病情告知谈话,并做了记录。小张的母亲得知自己的病情后,十分懊恼,情绪也不是很稳定。小张因此也是一夜没睡地陪伴着母亲,并一直出言宽慰。次日,小张依旧寸步不离地陪伴着母亲,小张的母亲情绪似乎稳定了不少。时间很快来到2022年9月17日上午6时,小张的母亲竟从该医院住院楼11楼直接跳了下去,当场身亡。事后,小张一家认为是该医院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母亲跳楼身亡,要求赔偿遭拒后,便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小张的母亲作为患者,被告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应向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服务及对患者的日常安全,进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小张的母亲实行了一级护理的情况下,另行告知陪护人员24小时陪护,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而小张的母亲跳楼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被告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其次,小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小张母亲的自杀行为与被告诊疗、护理及日常安全管理具有因果关系。其三,小张的母亲跳楼自杀身亡,其损害后果系其故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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