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安徽,女子赡养父母10多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将房子过户给女子,万万没想到,母亲去世后,亲哥竟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2-06 21:54   贵州  

“太离谱了!”安徽,女子赡养父母10多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将房子过户给女子,万万没想到,母亲去世后,亲哥竟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安徽,女子刘玲最近遇到一件事,心里十分纳闷,她竟然被自己的两个亲哥哥给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刘玲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妹妹,兄妹五人,原本兄妹之间关系还不错的,只不过因为一件事,闹得很僵。

刘玲出生于70年代末,他的父母本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后来,为了养活一大家子人,父母便带着一大家子人来到当地市里谋生。

刘玲的父母因为会做面食,所以到了城里后,为了立足,他们晚上做包子馒头,白天再用泡沫箱装着去街道上售卖,以此来维持生活。

这样一家七口这才活了下来。

经过几十年的打拼,刘玲的父母在当地某农贸市场边上买了一栋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房子一楼是一间门面,二楼则是居住的地方。

刘玲兄妹五人,就是这里相继长大。

幸运的是刘玲的两个哥哥从小学习都不错,大学毕业后也都分配到了不错的工作。

再过了几年,兄妹五人都相继成家;。

两个哥哥因为单位分配了房子,随后便都搬进了自己的房子,而两个小妹则嫁到了外地,只有刘玲留在了本地。

二十年前,随着父母的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别说经营包子铺了,照顾自己都成了问题。

刘玲把这些都看在眼里,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一家人开了一次家庭会议,商量照顾父母的问题。

两个哥哥每天都要上班,且单位房距离家里又比较远,要把父母接过去住嘛,房子又比较小。

两个小妹又都嫁到了外地,想着怕父母跟着出去又不习惯,再说了刘玲的父母也的确不愿意。

所以,大家商量了半天也没有拿出一个好方案出来。

最后,刘玲想着自己没有工作,平常也是靠做小生意过活。

于是,刘玲跟老公商量后,便提出来跟父母同住,同时,把自己的生意也转移到父母的门面来继续做,这样既能照顾到父母,自己的生意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刘玲的方案一提出来,立刻得到其他兄妹的赞成。

就这样,刘玲一家便搬来父母的房子与父母同住。

在刘玲的照顾下,赡养父母的事确实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每天有外孙配着,父母整天也开开心心的。

当然,周末的时候,兄妹几人也都会来陪父母一起吃吃饭唠唠嗑啥的。

这期间,父亲多次夸赞刘玲是个孝顺的孩子,甚至在一家人面前多次表态,等他们老了房子就给刘玲。

转眼间时间来到2016年,刘玲的父亲因病不治亡故,一家人悲痛地为父亲办理了丧事。

自从父亲走后,刘玲母亲的身体也越来越差,大部分时候也都是刘玲夫妇在照顾着。

一晃五年过去了,2021年,深感自己身体越来越不行的刘玲母亲便托人写了一个《赠与协议》,随后,母亲与王刘玲签订该《赠与协议》,约定将他们居住的房屋赠与刘玲个人所有,并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次年,母亲去世。

办理完母亲身后事,刘玲还没从母亲逝世的悲伤中走出来,结果两个哥哥却找上门来,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这栋房子。

闻言,刘玲一脸懵逼,随后直言告知,母亲已经将房屋赠与自己,并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刘玲的两位哥哥一听,顿时火了,兄妹三人闹得不欢而散。

刘玲本以为此事就这么过去了,可没几天她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两个哥哥将她给告了。

庭审中,两个哥哥声称,母亲与父亲育有五个儿女,父亲于2016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母亲名下有房屋一套,且该房屋为父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母亲与刘玲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刘玲个人所有,母亲已于2022年去世。两个哥哥认为,母亲与刘玲的行为侵犯了兄弟二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刘玲则认为,自己同父母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承担了照顾、赡养两位老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自己也在涉案房屋做了二十多年的生意,父亲生前曾多次在众子女面前表示,要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母亲同自己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已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一切手续合法合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但实为原被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属于兄妹五人的共有财产。

父母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具有刘玲两个哥哥的份额,在处分房屋时,母亲对于自身的份额赠与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合法有效,但对于父亲的份额应当经过其继承人刘玲两个哥哥等人的同意。母亲未经他们等人同意,私自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损害了刘玲两个哥哥等人合法权益,故对于涉及父亲部分的处分应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刘玲与母亲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处分父亲的部分无效;驳回刘玲两个哥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场兄妹之间的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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