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湖南,男子为追女主播,疯狂打赏67万余元,万万没想到,竟被妻子知道,其妻怒将女主播告上法庭要求返还70万元!法院判了
2022年6月,男子张某闲暇时无聊,便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会员,想通过观看直播来消磨时间。
张某注册会员后,顺利登录该平台,并在平台上来回的刷着直播间。
事情的发生就从张某刷到一名年轻漂亮的女主播开始了。(文中皆为化名)
女主播名唤小欢,长得眉清目秀、身材曼妙,声音还特别好听。
小欢在直播间里一会儿唱歌,一会儿扭动身姿跳舞,妩媚得不得了。
张某刷到小欢直播间后,就再也不往下划了,眼睛直勾勾地盯着手机屏幕,直到小欢下播。
张某在小欢下播后,又问了直播时间。
从那以后,张某像着了魔一般,只要一有空他就会登录平台观看小欢直播。
刚开始,张某只是想支持一下女主播小欢。
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到平台,给主播小欢打赏。
张某每一次打赏,小欢就会在直播间亲热地叫着张某的网名,柔声细语的感谢。
张某就在一声声亲热的感激声中,逐渐迷失。
随着时间的积累,张某成了女主播小欢直播间的“榜一大哥”,与女主播小欢也逐渐熟悉起来。
张某觉得自己打赏了这么多,心里也逐渐发生着变化,甚至想在线下跟女主播小欢“发生点什么……”
当然,面对“榜一大哥”的想法小欢自然是知道的,不过,一直保持着一种“欲拒还迎”的微妙状态。
这种“欲拒还迎、欲语还休”的感觉,让张某那是“欲罢不能”,打赏起来更是越来越大方。
可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啊,张某的异常举动和频繁的大额消费,很快就被其妻子李某发现了。
她统计发现,老公通过某平台充值向女主播小欢打赏了67万余元,并且还私下向小欢转账了2.4万元。
更令她气氛的是,老公张某还通过快递给小欢邮寄了价值3800多元的礼物。
这让李某非常生气。
于是,她找到了女主播小欢,要求她把老公打赏、转账和赠送的总计70万元及利息全部退还。
然而,此举却遭到了小欢的拒绝。
于是,妻子李某以丈夫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小欢告上法庭,要求女主播小欢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小欢辩解道,其本人从未主动要求张某为其充值消费,张某在平台打赏系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且张某的充值消费系向平台消费,自己只是该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系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而并非张某的充值消费款,故该款不应由其返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直播打赏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当前实践中,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赠与合同说和服务合同说两种观点。
支持赠与合同说的认为:“打赏”行为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自愿”的一般特征,打赏者与主播在内心意思上更符合“赠送礼物”;
其次,直播行为和打赏行为取决于本人意愿,不存在双方约定,也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
再次,打赏金额和直播内容不对等。并非是直播服务内容质量越高,打赏金额就越高,而是由打赏者自愿决定是否打赏以及打赏数额。
支持服务合同说的则认为:主播提供表演服务,打赏者作为观众获得了精神享受和智识提高,这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
首先,网络直播是对传统表演服务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化,主播的表演具有知识产权中表演权有偿性的特点。
其次,用户不具有赠与的主观意思表示。打赏行为是用户对主播的表演、娱乐等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后,即对服务内容表示认可所进行的打赏,而非无偿赠与给对方。
因此,打赏行为不具有赠与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征,应属于“新型服务合同”。
最后,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平台所属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小欢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小欢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
因此,对李某要求小欢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向小欢转账2.4万元以及赠与小欣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李某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李某有权要求返还。
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判决被告小欢向原告李某返还2.7万余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损失4000余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场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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