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太离谱了!”山东,女子为得到意中人,花9000请大师做法拆散他人婚姻,万万没想到,法事做完无效果,怒将大师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山东,张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还有一副好模样,领着每月上万元的工资,作为单身的她来说,日子本该过得很惬意的。然而,最近却因为一些事特别烦心,甚至差点抑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2021年2月初,过完年的张女士刚回到公司上班,然而就遇到一件令其特别不开心的事。
因为大环境的因素,公司发了通知——由于公司业务收缩,所有员工的工资在原先基础上下调30%,愿意接收的就留下继续工作,不愿意的可以自己离职。作为为公司工作8年多的老员工,张女士也在下调工资的名单里面,这让张女士非常不爽。想离职吧,又有些舍不得,毕竟业务已经非常熟练,换一家公司又得重新开始。
不离职吧,看着公司一句话就每月不见了3000多的工资,心里也是十分不痛快。当然,令其更不开心的是如今32岁的年纪,整个假期都是在亲戚朋友们的“催婚”中度过的。张女士之所以一直没有找对象,也是有难言之隐。倒也不是没有人追求她,只是追求她的她不喜欢,而她喜欢的又得不到。张女士有一位男性朋友王某,生得俊俏,能力也很出众。张女士从第一眼见到王某时,便无法自拔地爱上了对方。不过,遗憾的是王某在他们认识之前便已经成家,且人家夫妻恩爱得不得了。所以,尽管认识好几年了,张女士始终只是默默地关注着对方,苦苦的单相思。这次刚刚过完年返岗,又接到公司下调工资的通知,又想到感情方面的困顿,张女士开始整夜整夜地失眠。这天夜里,睡不着觉的张女士如往常一样刷着短视频,突然看到一位“大师”刘某的视频,刘某在视频里说的是一些关于如何进行心理疏导的内容。
张女士看完视频后,觉得很有道理,便想法加上了刘某的微信。
期间,张女士购买了刘某在开设的网络心理疏导课程,上过几节课程后,张女士感觉收获很多,对刘某那是称赞有加。之后,又多次委托刘某代购手镯、香薰、饰品等物品,期间还有一次花了3000元请刘某代为祈福。
转眼到了6月份,这天张女士将自己单恋男性朋友的事告诉了刘某,随后又问刘某能否做一场“法事”拆散王某与其配偶的婚姻,刘某表示可以。张女士闻言,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刘某1000元,并备注定金。次日,又通过支付宝转账、收款码收款等方式向刘转账8000元,并备注“拆婚法事尾款”。刘某收款后,便组织人做起了“法事”,并多次向张女士发送相应视频,视频中的人员身穿道袍,手持木剑,桌子上摆放着神像、符纸,屋子内烟雾缭绕,与影视作品中的“法事”无异。做完“法事”后,张女士便开始焦急地等待着,每天关注着朋友王某的情况。可一直到了2022年初,张女士发现王某的婚姻并未发生任何异常。张女士突然觉得自己可能被刘某骗了,于是将“大师”刘某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这半年来的所谓心理咨询费、祈福费用和拆婚法事费用等共计19000余元。法庭上,刘某辩称,其与张女士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拆婚法事”合同,而是存在买卖合同、有偿心理疏导和疗愈服务合同、赠予合同等多重关系。其曾多次为张女士提供心理疏导课程、接受张女士的委托购买产品、旅游期间替张女士祈福等,其收取费用中的5000元系半年的心理疏导课程学费、2000元系受委托购买物品支出、3000元系受委托祈福支出、9000元系演艺服务费,另有部分小额红包,属于个人赠予。因张女士想拆散他人婚姻后上位,情绪一直受到影响,为达到更好的心理疏导效果,自己找了一家文化演艺公司进行戏剧演艺活动,用于疏导张女士的情绪,且其收取的9000元费用中的6000元已经支付给了该文化演艺公司,剩余的3000元为应收取的张女士的心理疏导费用。上述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程某要求自己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有偿心理疏导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且相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张女士主张刘某返还收取的上述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经查张女士与刘某就“拆婚法事”的约定支付的9000元,是以破坏案外人婚姻为目的的“拆婚法事”款项,张女士、刘某通过封建迷信方式图谋不道德目的,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刘某应当退还,但因刘某已将其中6000元转付案外公司,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而确定刘某退还张女士6000元(9000元-6000元﹢6000元÷2)。其次,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依法登记宗教教职人员,才能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刘某之前收取的3000元祈福费用,因其并非依法登记的宗教教职人员,收取祈福费用于法无据,且刘某未举证证实费用支付情况,该项费用应退还张女士。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女士9000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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