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安徽,男子为私享花园花120多万买房,万万没想到,交楼时花园竟变成了小区绿化带,男子怒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09-12 07:32   贵州  

“太离谱了!”安徽,男子为私享花园花120多万买房,万万没想到,交楼时花园竟变成了小区绿化带,男子怒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安徽某市,男子程某两年前买的新房,终于要交房了。


然而,当程某满怀激动地心情来到小区准备收房时,这才发现开发商给的房子跟原先承诺自己的严重货不对板。


感觉被骗了的程某,一怒之下便将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事啊,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程某是一名成功走出农村的大学生。


大学毕业后,因为程某大学本身学的是设计,且爱好画画和书法,因此便在网上做起了“文房四宝”的生意。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总算是积攒了一些家资,便有了买房的打算。


两年前的某天,程某在看房的过程中,看到某置业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一处小区,在对外销售。


程某看到外墙上挂着“购买一楼洋房附赠'私享花园'”的宣传广告,便来了兴趣。


于是,程某来到该小区的售楼部,结果售楼人员告诉他确有其事,并宣称他们小区的一楼阳台外面的绿地可以改造成花园,归一楼住户使用。


随后,程某又被置业公司带到了对外展示的一套一楼的样板房,其实景亦是作出了一楼住宅自带“私享花园”的宣传,也是这样改造的。


程某想到,将来等父母年纪大了,如果有个小花园,那么作为农民的父母应该也会住得更舒服一些。


于是,程某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一楼商品房,单价10626.03元/平方米(比二楼贵800元/平),房屋价款为129万元。


买完房后,程某算是完成了心愿,接下来就是多多挣钱,将来房子交付时用来装修用。


两年时间很快便过去了。


今年5置业公司通知程某收房。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程某发现买房时工作人员承诺的“私享花园”竟然没了,只有一块公共绿地,且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


程某想到自己当初买房就是冲着私享花园去的,所以,哪怕每平米比别人贵800元也买了,心里气得不行。


感觉被骗的程某,一怒之下便将该房开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该房开置业公司为销售案涉小区房屋,通过沙盘、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公众号宣传中明确一楼“阳台直通私享花园”的文字信息,样板房等展示也有一楼自带的“私享花园”实景,置业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亦明确告诉章某购买案涉一楼住房附赠“私享花园”。

上述事实表明,置业公司前述宣传资料中对案涉一楼房屋自带“私享花园”的允诺和说明是具体确定的,程某亦是在受到置业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宣传后选择购买一楼房屋,能够认定置业公司上述宣传行为对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前述宣传应当构成置业公司对程某的要约。

且经查,由于该置业公司前述宣传行为已经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对置业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所涉一楼房屋附赠的“私享花园”实则为业主共有绿地,无法由一楼业主合法单独占有使用,故置业公司无法向程某履行该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综合案涉房屋价格组成因素、同一单元多楼层之间价格差异、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房屋现行使用情况等,判令该房开置业公司赔偿程某房屋差价损失45150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场亲人间的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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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故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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