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何智娟律师、曾薪燚律师、薛光明律师、李仁钬律师陆续赶赴吉林省长春市,就正在办理的当事人因销售汽油组分油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二审相关问题,分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提交了法律意见和相关反映材料,并与承办法官、检察官助理和相关部门接待人员就案件一审和鉴定意见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沟通。
(律师们到达长春)
10月28日,四位律师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就本案一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法出具鉴定意见进行投诉。律师们认为,本案一审鉴定机构存在缺乏司法鉴定资质、超出检测范围检测、虚构鉴定方法、适用鉴定标准错误、检材来源造假、鉴定程序违法和违法使用“司法鉴定专用章”等诸多重大违法情形,且该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已经被一审法院采纳并做出了对当事人极其不利的有罪判决。因此,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作为该鉴定机构的举办单位,依法负有监管之责,对该机构的违法经营、违法鉴定行为,应当及时介入监督并依法处理,同时也应当责令该鉴定机构撤回鉴定意见书。在市监厅接待窗口,律师们就上述问题与工作人员进行了长时间沟通,工作人员在听取律师们的意见后,也认为该鉴定机构的行为存在问题,表示会将投诉材料及时反馈至负责部门,并向律师提供了市监厅合格评定处和信访部门的联系电话。(律师们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10月29日一早,律师们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提交了本案二审法律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等材料。因承办法官忙碌未能亲自接待,遂安排助理收取相关材料并与律师们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基于书面法律意见内容,就其中的主要观点一一向法官助理当面表达,并就具体争议与法官助理现场交流各自意见。在程序部分,律师们认为本案一审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而在一审过程中未及时将已经到案的其他嫌疑人并案审理,存在违法分案的情况;而根据侦查机关对后到案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涉案金额也出现了增加,属于实质性追加起诉,足以证明一审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部分被告人已经通过社区评估、应当根据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下,不仅未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反而大幅加重判罚,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一审中还存在部分电子数据损坏未进行举证质证、同案人证据未经举证质证、侦查机关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导致涉案财物灭失等其他严重违法情况。在实体部分,律师们的核心观点是认为一审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缺乏科学性且存在诸多严重违法情形,不能作为指控证据;此外,律师们也基于石油化工专业高校教材中的内容和观点,提出成品油的主要生产方式就是调和,因此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实际是汽油组分油,而并不属于成品油;当事人也从正规渠道大量购进成品油转售,厂区中也存放着部分废油,一审鉴定取样不排除取到了上述成品油或废油的可能,而并非当事人实际对外出售的组分油;当事人从未以成品油名义对外宣传或直接零售,而且也从未有采购过组分油的加油站反馈过质量问题,亦可证明所售组分油其实并不存在不合格情况。在一个多小时的沟通过程中,律师们就上述意见与法官助理进行了充分交流,并根据法官助理的反应和疑问,进一步阐述了相关观点。10月29日上午,在离开吉林省高院后,律师们又马不停蹄的奔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也向检察院提交了二审法律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复制了部分证据材料。(律师们去往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在与检察官助理的沟通过程中,律师们除再次完整向其表达二审法律意见外,还提出了部分新的鉴定、审计申请。针对一审鉴定意见中检测项目极为简单、与相关国标评价指标不符的情况,律师提出应当对案涉油品可能对车辆运行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鉴定;虽然一审指控各被告人销售的油品属于“伪劣”产品,但根据相关证据,长期采购上述油品的加油站老板们无一证明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律师也提出应当对关联加油站中的汽油品质抽检鉴定;此外,本案中原料采购、销售环节涉及企业、人员众多,相关交易流水、账目繁多,但却从未对此进行过专业审计,导致一审在涉案金额认定上出现错误,显属事实不清。综上,律师认为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就上述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审计。(律师们走入吉林省检服务中心)
10月29日下午,在结束了向省高院、省检察院提交材料的主要工作之后,律师们专门就本案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逐利性执法、疑似侵吞涉案财产等严重违法情况,来到吉林省公安厅进行投诉。(律师在吉林省公安厅填写材料)
在吉林省公安厅信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与律师热情攀谈,律师也向其表达了所要反映的案件情况,并按要求填写了相关表格、顺利提交了书面材料。
公安厅信访接待室的墙壁上高悬着领导人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指示要求,律师们也期待省公安厅能够对下级部门的违法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维护人民公安的光辉形象。
(当地群众向律师们咨询)
在省公安厅门外还发生了一件小插曲。
就在律师们刚走出大门的时候,被一位来公安厅反映案件情况的当地人叫住,律师们对她连续多年走访却始终没能解决问题的情况非常同情,简要了解了她遇到的问题,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衷心祝福这位老人的诉求能够早日公正解决。
吉林省司法厅
10月29日下午,律师们结束在公安厅的工作后,马上又来到隔壁的吉林省司法厅,继续就一审鉴定机构违规使用“司法鉴定专用章”这一问题进行投诉。
(律师们来到吉林省司法厅)
律师们认为,“司法鉴定专用章”特指司法行政部门向司法鉴定机构制发的专用印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规范使用。本案鉴定机构性质只属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入库鉴定机构而并非司法鉴定机构,因而无权使用,但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却违规加盖了“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中显然存在冒用、伪造专用章的违法行为。此外,该鉴定机构还在其官网中违规宣传其属于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对社会机构违法冒充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为显然有权进行监管,也应当主动介入,以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
(律师们与负责人电话沟通)
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律师们的来意后,主动帮助律师接通了司法厅内鉴定机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电话,律师们在通话中向其表达了观点和投诉诉求。
三天时间里,律师们顺利完成了本次办案行程计划,并再次各自会见了当事人,后续,律师们还将协助家属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案件情况、表达相关诉求。
(律师们与家属沟通案情)
当事人的油罐里装的到底是什么油?
这是一个科学问题,更是一个有待查明的法律事实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仅仅依据错漏百出的单方鉴定,也不能基于司法人员想当然的揣测臆断,而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审慎进行认定,否则,任何判决结果,都因缺乏科学基础和合法性而难言公正。
期待本案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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