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找律师,谨防冒名“网推所”!

文摘   社会   2024-06-27 15:05   上海  

在律师行业,有一种律师事务所被称为“网推所”,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主要通过各类网络推广来拓展业务、获取案源的律所。

几年前,这是一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新型律所运营模式,与传统律所相比,网推所在管理效率、案件量级、成交率以及创收方面很快表现出了显著优势,这让保守的律师行业产生了很强的危机意识,也刺激了行业思变,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内律师行业专业化、市场化进程。
所以,在最开始出现的时候,“网推所”对行业来说代表着先进高效的经营模式,对寻求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则意味着更便捷、易得的专业律师服务,而绝不是个贬义词。
变质的网推所
但是,最近几年,随着网络推广模式在整个律师行业的普及,聚焦网络获客模式的专业“网推所”大量产生,而它们的很多推广行为也慢慢变质了。
比如,当笔者在百度中检索自家“申伦律师事务所”时,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几位的,往往是下面这类同行广告。

冒名“申伦律所”的“上海某同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


冒名“申伦律所”的“上海宝某法律咨询中心”推广广告


冒名“申伦律所”的“上海君某某诚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

上面三张图中标题或标题下的简介内容中,均有标注红色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这表示红色字体内容与广告主后台设置的关键词匹配成功——也就说明上图的几家法律服务经营者,居然直接将同行的完整字号设置为搜索引擎广告的关键词!
除了上述三家外,至少还有其他十几家上海本地网推所、法律咨询公司在冒名笔者所在律所从事网络推广。
除了冒名顶替同行之外,一些专业网推所甚至会金蝉脱壳、狡兔三窟——经营一段时间后,就会变更律所名称和经营地,然后故技重施。
比如上面的“上海君某某诚律师事务所”,在笔者取证时它还在使用这个名字,而到了开庭的时候,它已经改头换面,笔者一查,这家律所居然前后用过三个不同的名字——某诚某、君某某诚以及最新的某家某——而如今,所里的律师也仅剩主任一人。

上海某网推所登记信息

实事求是的说,笔者所在的律所只是在特定业务领域有一定积累和影响力的中等规模律所,与红圈所等行业巨头远不能相提并论,平时也很少做营销广告。
难道这些网推所专挑软柿子捏?
事实并非如此。
笔者以金杜、君合、竞天公诚等知名红圈所相关关键字检索,占据显要位置的,同样是一些非知名的网推所。

冒名金杜律所的“上海盛某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

冒名君合律所的“上海某沪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

冒名竞天公诚律所的“上海川某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
笔者朋友圈确实有几位竞天公诚律所的同行,对比他们平时分享的各类高端业务,上面这张配图看起来就确实不是那个味儿了。
而除了冒名红圈所外,笔者还发现了更离谱的——碰瓷红圈所——下图中的这家,就是以“杜金律所”碰瓷“金杜律所”,搞笑程度与“康帅傅”式侵权有得一比。

碰瓷金杜律所的“上海某紫律师事务所”推广广告
根据笔者代理大量类似商标、字号侵权案件的经验,在网络推广界,经常会有一些经营者将大量其他同行的商标、字号批量设置为自己在搜索引擎的后台关键词——也就是说,无论用户检索同行业的哪个品牌或企业名字,跳出来的搜索结果几乎都有这些广告投放者。
而一旦用户点击了这些冒名链接,马上就会进入高密度的网页广告轰炸,如果提供了联系方式,下一分钟就会收到热情的电话,而后续的热情关心,不持续到用户付费成交是不会停的。

点击某网推所推广链接后进入的营销页面

在他们的定义里,这些同行的商标、字号,都被称为“长尾关键词”——一个来自十几年前互联网商业发展初期的概念。

《长尾理论》图书,点击可了解详情
随着近几年各类律政题材影视剧、综艺节目的热播,在很多人眼中,尤其年轻学生心中,律师可是毋庸置疑的高端职业,俊男美女、举止高雅,更重要的是还肩负匡扶公平、正义的高贵使命!
所以,堂堂律师却要使用如此粗劣的揽客手段,看似不明智、实则也很愚蠢。
如果有意为之,对同行而言,这是极其恶劣的违规执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则涉嫌虚假广告甚至欺诈!

如果是律所管理者对员工、合作方失察导致出现这种情况,就更让人质疑是否具备作为律师应有的敬业、勤勉精神——如果对事关自己重大利益和商业信誉的事情都如此懈怠和漫不经心,谁能指望你的服务?

这种推广手段或许能在短期内带来好看的数字,但这不过是竭泽而渔的虚假繁荣,背后的代价就是越来越高昂的推广费用和越来越难看的成单率,更是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釜底抽薪。

对那些怀揣法律梦想、千辛万苦进入律师行业的年轻人而言,最大的困难并不是漫长的实习期和越来越多的同行竞争,而是大量违规律所和假律师们杀鸡取卵式的疯狂逐利透支着当事人对整个法律服务的信任,更从根本上腐蚀了律师行业踏实、专业、严谨的价值观。

诉某网推所不正当竞争,胜诉
2023年,笔者代理律所对百度平台上出现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集中取证和诉讼。
在与侵权单位和百度公司的诉讼中,逐步总结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争议:
第一个争议,类似笔者所在的“申伦律所”这种区域性、非知名的商事主体,是否可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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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诉讼中百度公司频繁提出的重要抗辩。
对此,百度公司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认为“申伦律所”在中国境内显然不具有足够的公众知悉度,因而不能认为“有一定影响”,况且“申伦”本身也是其他主体的注册商标,而仅在上海区域,使用“申伦”字号经营的主体就存在多家,分布在各不同行业,因此抗辩“申伦律所”名称不应受司法保护。
对此,笔者首先鲜明的指出,百度公司据以认为“申伦律所”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名称实系法律适用错误。
百度公司所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并非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而对应第六条第一项,条款所指称的权利客体并非“名称”,而是“标识”,这点从相关条款本身的用语即能明显看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而对于案中所主张的名称权益,其实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该条中,并无任何要求主张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规定,而再结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就完全没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九条中,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也作了明文规定,如果经营范围仅限一县、一镇甚至一村的个体户、合作社都被法律认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那么“申伦律所”作为位于国际大都市上海且有多家分支机构的专业商事主体,就更没有理由被排除保护。

第二个争议,网推所往往抗辩称网络推广业务系外包给专业公司负责,侵权关键词并非其直接设置,因此不应担责。

对此,有多个角度反驳。
首先,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推广链接上都会标明广告主的注册主体名称和“广告”字样,点击蓝色“保障”后,也会弹出广告主的详细工商档案资料。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这些公示信息足以认定相关广告的投放主体。
从广告位直接查看广告主信息
其次,百度公司的网络推广协议中也明文规定了推广账号应由注册者本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借、转让,并由注册者本人承担账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这并非百度公司的特殊规定,几乎所有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关于账号归属、使用的约定大都如此——谁注册、谁使用、谁担责。因此,无论注册者是自己运营还是委托第三方运营,都不影响账号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而在诉讼过程中,百度公司一般也都会提供后台查询的涉案关键词添加记录,会详细显示相关账号、注册信息、关键词和添加时间等信息,为原告“助攻”。
最后,基于民法中代理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因此,这一抗辩无论如何都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争议,就是百度公司是否应该对其广告客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就像百度公司每次都会在法庭上声称的那样,全国数千份类案判决无一判决百度公司担责。面对这种一边倒的类案裁判现状,恐怕没有哪家法院敢为人先。
而在本文所涉的“申伦律所”案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百度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在公示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明确告知客户推广的网站与关键词必须有实质关联性,要求客户推广链接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在添加关键词的界面中设置多处关键词不得违法、侵权以及与网页信息相关的提醒,可以认定百度公司对使用其推广服务的客户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次,百度公司在网站公示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的具体资料、邮寄地址、收件部门等信息,可以认定百度公司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最后,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知悉类似侵权行后,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被诉行为,不存在怠于履行的情形;故百度公司在涉案纠纷中不存在过错,申伦律所主张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全文:

昨天,一篇题为《何兵:庭上遇到大律师》的文章几乎刷遍律师圈,很多同行纷纷猜测文中的“大律师”是哪位。
但是,吃瓜之余,不应辜负此文的良苦用心,尤其文章的最后一句话:



笔者部分典型案件及专业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件刑案均于本月获不起诉处理

帮信罪获不起诉决定

令人不安的“帮信罪”追诉现状

帮信罪不起诉情况简要统计


诈骗罪

不要让女孩绝望的哭泣——致某检察官的一封信

工商年报代办缘何涉嫌诈骗?

上海申伦律师办理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

助贷行业违规经营涉嫌哪些诈骗类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摒弃“唯成分论”思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经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效辩护


开设赌场罪

两件刑案均于本月获不起诉处理

办案札记——网络开设赌场罪


网络信息类犯罪

从案例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客体认定

从“数据堂”案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认定


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

上海“直播带货”售假大案背后的商标法辩护思路

从微商营销手机案看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认定


人格权纠纷

东方不亮西方亮:网暴受害人如何灵活利用管辖获得胜诉判决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上海申伦律所代理潮流艺术家赢得作品著作权

申伦律师帮助餐饮协会实现批量商标维权!

上海申伦律所代理“阿狸”品牌赢得商标授权合同纠纷

从“人人车”商标纷争看知名名称在先权利的司法保护

从一件历时13年的商标纠纷案看通用名称的显著性

从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看抓取信息的使用限度

同案不同判?二维火诉美团不正当竞争胜诉!

AI作品纠纷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从《穿越火线》胜诉看对虚拟空间类作品性质的司法认定

从“拳皇”诉“数码宝贝”看游戏元素作品性质的认定标准

淘宝商家间不正当竞争案例

网络主播违约跳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高薪挖角主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案例看腾讯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手段的运用

优酷诉咪猫视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分析

小公司连赢淘宝5场官司!看商业竞争中诉讼手段的运用

山东高院:以言论自由之名判决腾讯败诉

北京知产法院:基于经济学原理判决腾讯胜诉

“汽车之家”诉“易车”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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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诉“线刷宝”胜诉,刷机行业进入消亡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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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莱家纺”诉“网易严选”案谈C2M营销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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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海伦中心A座11层,15618405715

夏海龙律师
凡不可说的,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