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山庄往事

文摘   社会   2024-09-07 11:10   上海  
郑州案庭审旁听记系列

“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8月28日)

“掉眼泪违反法庭纪律吗?”(8月29日)(已因投诉被删文)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8月30日)

对一些情况的必要说明(8月31日)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打人者就在旁边,被打者却不能说话”(9月4日)

法庭禁止发誓(9月5日)



“阴谋和暴力是两头尖的矛,它们也会刺伤使用它们的人,而且受的伤会比他们的敌人还重。”

——《呼啸山庄》
青龙山庄,静悄悄
从之前出庭侦查人员的话中,可以知道涉案的被告人曾被集中指定居住于一个叫做“青龙山庄”的地方。
而9月6日的庭审中,随着三名曾经在青龙山庄担任过看护人员的民警出庭接受询问,萦绕在这座神秘山庄的迷雾散去了一些——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作为听众,也能在辩护人和出庭人员的问答中,知晓一些曾在这里发生或没有发生过的故事。
2022年,防疫政策依旧严苛。
彼时,看守所接收看押人员的政策变动频繁,进而导致许多涉案人员无法及时被送入看守所,当地的公安分局遂将青龙山庄选作对犯罪嫌疑人临时进行监视居住的居所。
这是一个对外营业的酒店——就像常见的带有标间、大床房的酒店一样。
酒店有一个院子,院子中有一幢二层的小楼,坐南朝北,被公安机关划为看护区域的房间,位于这幢小楼一楼。

(商旅平台上青龙山庄的图片)
进入一楼大堂后,沿着走廊左走,在经过五六个房间后,会看到一扇家用防盗门,防盗门的另一侧,就是供嫌疑人们居住的约十几间看护房间和两间公安人员使用的值班室。
这些房间有完整的软包,规格以及主要设施与常见的酒店标间别无二致——房间大概十几平米,有窗户,且同样配有电视、空调和全封闭的独立卫生间。

(商旅平台上青龙山庄的标间
但与普通客房相比,房间内最显著的不同是并没有床,而是用三四个并排铺在地板上的床垫取而代之,供入住者们睡觉之用。
入住人数最多的男客房大概超过10人,而除第一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女性,则都被集中在两个房间里,因此每个房间的人数还要略高于10人。
入住高峰期,这十几间特殊的客房里,总共会居住超过一百名不同案件的嫌疑人。
虽然每个房间的实际入住人数远远超过标准间的两人,但看护人员依然会为每位居住者提供清洁的被褥等床上用品。而对部分入住者而言,地上的席梦思床垫甚至过于柔软以至于他们腰部不适,因而会主动要求直接睡在地板上,当然,同样都有被褥的保障。
嫌疑人们住在这里的日常生活是怎样的呢?
他们的作息非常规律——每天早上7点起床,晚上9点休息。
一日三餐都足量供应,早餐的种类至少包括稀饭、馒头和两个炒菜,而中午则有肉菜——这样的伙食标准显然已经明显好于看守所,但依然尚远不如看护民警所吃的工作餐。
房间内的居住体验,除了因人数过多造成的拥挤和不便外,与日常入住酒店或许并没有根本区别。
个人卫生清洁用品足量供应,空调、电视可正常使用,也能洗热水澡。
当然,在疫情管控严格的时候,洗澡频率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但基本上男性每周会被允许洗一次,而女性也不超过两周可以洗一次。
看护民警甚至会很具体的关心他们洗完澡之后要用吹风机吹干头发,而行动不便的大龄人员洗澡时,同住者要尽量帮扶,以免滑倒——尤其要注意千万不能发烧!
鉴于这些特殊房客们的身份都是犯罪嫌疑人,法律上要接受监管,因此他们的房间中都安装有监控设置,据说基本能够实现无死角覆盖。
相应的,值班室中原本安装电视机的位置,则被显示监控画面的显示器所取代——与我们日常生活里常见的保安室内监视设备一样,屏幕被划分为数个方格,以显示不同房间的监控画面。
而由于疫情管控原因,虽然他们通向走廊的房间门一直敞开,但他们却不被允许自由到房间外或室外走动,也不像看守所那样有固定的放风时间。

(商旅平台上青龙山庄的走廊
当然,虽然他们的日常生活存在一定的不便,但毫不夸张的说,却享有极高的居住安全感。
每个房间的外面,都有专门的辅警站岗看守,酒店中也有医护人员待命,以备随时帮助他们解决身体、健康状况。
值班室中,则24小时都有两名民警值班,随时待命应对突发状况。
而领导这些人员的,则是一位我所听说过的最为敬业的大队长——在本案嫌疑人居住在青龙山庄长达105天的日子里,从他的下属们在法庭上的回答中,我们得知大队长本人提供了105*24小时的超长时间、高强度服务。
他独自负责房客们的出入登记,也要全面掌握酒店内几乎所有的状况以便随时对下属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而无论他的领导何时莅临视察,他也都要负责所有的接待工作。
与行政机构常见的科层制不同,在青龙山庄,大队长对下属的管理方式近乎绝对的扁平化——能达到什么程度呢?
不仅同时在场的数十名民警和辅警人员之间互不相识、没有任何交谈,甚至作为同一个分局同事的男、女警官间也互不认识。
十几位警务人员和近百名特殊的房客,在青龙山庄安宁、平静的气氛中,共同度过了2022年的夏天。
被“折叠”的青龙山庄
”时间经过了精心规划和最优分配,小心翼翼隔离,五百万人享用二十四小时,七千五百万人享用另外二十四小时。
大地的两侧重量并不均衡,为了平衡这种不均,第一空间的土地更厚,土壤里埋藏配重物质,人口和建筑的失衡用土地来换。”
——《北京折叠》
让我们假想一名看护警官的视角,“穿越”回2022年的夏天。
当自己从值班室的房间走出,左手边,是一条十余米的酒店走廊,走廊上分布着数名辅警,正在看守着两侧十几个房门大开的房间。
而右手边,则是离开看护区域的防盗门。
这些房间中,满满当当的住满了近百名房客,当然,他们没有戴手铐、脚镣或其他戒具。
虽然看不到他们在房间里做着什么,但很显然能听到有的房间传出欧洲杯比赛的声音——但也只能听到电视里的解说和欢呼声,酒店里的观众好像无动于衷,更没人走出房间相互交谈。
在过去的24小时和接下来的24小时,这里的管理都极其良好——不仅没有任何需要看护民警出动的紧急情况发生,也没有任何房客因身体原因求助医护,房间内当然也没有叫喊声、哭声或铁链的撞击声传来。
短短的走廊上,一百余人静悄悄,十几名民警、辅警之间因此也就没有任何交流的必要,默默的坚守着各自的岗位。
而值班的看护民警,则完全可以24小时不出值班室一步,整个值班期间,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在与同事交接班时,左转进入值班室,或从值班室出门右转离开。
而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和公安部门内部督察报告,呈现给我们的却是好像被“折叠”起来的另一个青龙山庄。
十余名嫌疑人们挤在标间大小的一个房间,因为过于拥挤,很多人不得不直接睡在地板。
被褥脏污,没有热水,很长时间都不能洗澡,日常餐食甚至不能保证吃饱。
绝大部分时间里,他们都被戴上手铐、脚镣。
夜里,同房间的十余人甚至会被一根铁链把他们的脚镣拴成一串以防止他们逃脱,以至于根本没办法正常如厕。
夜深人静时,他们不时发出铁链的碰撞声,夹杂着哭喊,但这些声音又好像很难传出敞开的房门。
在督察报告里,一些辅警和工作人员称看到过有人的手腕、脚踝有明显的血迹伤痕。
徐昕律师痛斥这里就是一座“黑监狱”。
对比辩护人详细的发问和几名出庭看护民警的回答,作为旁听者,能明显感受到,他们脑海中的某些回忆场景好像被精准的打上了马赛克并被消音——嫌疑人的手部、脚部,他们值班室里显示监控画面的屏幕和来自被看护客房里的各种异样声音。
只要辩护人的问题涉及这些场景——比如嫌疑人是否戴有手铐、脚镣等戒具,他们的手腕、脚腕是否有伤,他们是否有过哭喊求助,在值班室可否通过监控显示器实时监控嫌疑人房间内的情况——看护民警的回答基本是记不清、不清楚、没印象。
甚至就在酒店床铺正对显示器的情况下,他们也能连续24小时做到不去观看。
徐昕律师在连续得到十几个不清楚、没印象之后,忍不住笑着对一位看护民警说:
这些也不是什么特别重大的问题,你偶尔说几句真话也是可以的。
这名民警连忙回应:
都是真话,说的都是真话!
而王涌律师也面临同样的尴尬。
在长时间询问一位看护民警他在青龙山庄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后,听众们唯一得到的信息就是他连续24小时待在值班室——没看监控画面、没有任何外出、没有听到任何异常声音,看护区域没有任何突发情况出现,他与其他工作人员也就没有任何交流互动。
最后,王涌教授只能放弃从他口中挖掘真相的努力,无奈的对这名民警说:
听起来,你才是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
他们的记忆好像都被精准擦除了一样。
随着他们“记不清、不清楚、没印象”的回答在法庭上此起彼伏,听众们对部分指控事实的确信,也在一点点的被擦除。
法律小课堂
关于青龙山庄的往事,暂时只能回忆到这里——但昨天出庭人员的法庭身份,却是一个引发争论的法律问题。
在王涌律师提问前,他敏锐的发觉出庭人员只是指定居所的看护人员,而并非本案的侦查人员,因此不应当适用关于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其法庭身份当属证人无疑。
于是,王涌律师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有权向证人进行发问,并请求法院允许。
审判长好似早有准备,马上列举了三条理由反驳王涌律师:
第一,辩护人在提出排非申请时,将看护人员与侦查人员一并提出。
第二,出庭人员与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的刑警,负责工作近似。
第三,出庭人员与侦查人员实际上共同参与了本案侦查活动,应当属于侦查人员。
然后,审判长出示了一份其他人还从见过的新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并宣读了其中的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
上述新规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截至9月6日中午,尚不能公开检索到。
但并不妨碍法庭据此明确拒绝了王涌律师关于被告人发问的请求。
而徐昕律师在下午的发问前,又再次向法庭提出了出庭人员应为证人且被告人可以发问的问题。
徐昕律师首先指出:
审判长上午出示的法发〔2024〕12号文件并没有检索到,如果文件尚未公开,其实是不能执行的。
然后,徐昕律师进一步阐述:
如果新规中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之处,从效力上来讲,也是不能对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
而且即使存在两个不同的规定,法庭是不是也应该考虑采纳对被告人更有利的规则呢?
随后,徐昕律师进一步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给法庭里的所有人上了约十分钟的短课。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包括侦查人员在内的出庭民警诉讼地位都应是证人。《刑事诉讼法》第194条明确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证人发问,而当事人其实就是被告人,因此有权对侦查人员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明确规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
这里使用的“一方”“对方”,即控辩双方,控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辩方包括辩护人和被告人。因此,被告人有权对证人和侦查人员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260条又规定:“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前两条规定。”
这一条款非常明确地规定,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关于证人出庭发问的条款,而出庭看护人员起码属于“其他人员”。
徐昕律师特别指出:
被告人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言,但这里的“许可”只是法官主持庭审的程序性权力,并不意味着发言要经过法官的批准或审查。
最后,徐昕律师语重心长的面向审判席说道:
审判长,您也看到了,辩护人问了几天,什么都没有问到。
如果不允许被告人直接发问,法庭其实很难接近真相。
审判长如果总是阻止被告人发问,会给旁听者一种法庭阻止真相的感觉。
最近几天的排非庭审中,审判长每天都要多次提醒辩护人——发问要紧紧围绕出庭人员亲历的侦查事项进行。
由此可见,亲历性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极端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如果不是亲历的公诉人,可能无法感受到辩护人的反驳竟如此难以招架。
如果不是亲历的审判者,就无法看到即使成堆的卷宗证据也可能千疮百孔。
如果不是亲历的出庭证人,即便是一名资深刑警,恐怕也不会相信原来一份真实的供述中能有如此之多的“不知道”。
如果不是亲历的旁听者,就很难理解为什么有的被告人几乎拼死相抗的决绝。
法庭之上,非亲历,不能接近真相。
法庭之外,非亲历者,无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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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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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龙律师
凡不可说的,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