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孙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始,孙某某招募本案当事人邹某某,按照境外犯罪集团要求开发智能客服系统、eHR人事管理系统、XEHR新金流系统等,并在智能客服系统等被用于“万博体育”、“乐动体育”等境外赌博网站后对系统进行维护、迭代升级。截至2023年3月,“某某公司”收取境外犯罪集团支付系统开发、维护费用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邹某某自述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在公司工作,收入15万元左右。其负责后端开发,EHR(员工绩效管理平台)考勤模块的开发。
2023年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本案当事人顾某某于2023年12月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辩护情况:
笔者于2024年3月初接受邹某某委托,彼时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一个多月,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申请阅卷。本案案卷材料并不多,甚至完全可以说少的出奇——仅有薄薄的200余页。初步阅卷后,笔者果然发现对本案当事人的指控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
首先,嫌疑人所在公司老板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同样的事实、证据,本案当事人作为普通员工却被定更重的开设赌场罪,指控罪名明显错误。
其次,帮信罪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且大概率本案应当认定构成单位犯罪,这种情况下,则只能追究公司老板等主管、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而不应追诉普通员工个人。
最后,从共同理论角度分析,即使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在公司或公司老板构成犯罪,当事人作为程序员为公司项目写代码也只是正常、合法的职务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而不应评价为帮助犯罪行为。
基于上述情况,阅卷后,笔者很快形成本案罪名错误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当事人构成帮信罪这两大核心观点,并第一时间撰写法律意见书,直接了当的向检察官表明本案罪名错误和应当不起诉的意见。
以下为本案法律意见:
应对邹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夏海龙(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110355689),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海伦中心A座1103室
电话:15618405715
主要意见:
贵院应对“邹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中嫌疑人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接受邹某某委托,指派夏海龙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代理贵院受理的“邹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并担任嫌疑人邹某某(以下简称“嫌疑人”)的辩护人。经与嫌疑人沟通、阅卷,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邹某某行为构成任何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仅有嫌疑人口供和其手机数据,而无任何物证、书证,指控嫌疑人的证据链并未形成。本案罪名是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因此若要证明行为人涉嫌此罪,侦查机关显然应主要就行为人开设何种形式的赌场、参赌人数、涉赌金额等客观层面进行侦查取证,尤其在涉嫌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虚拟赌场往往覆盖面广、涉案人数众多,但卷宗中并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任何形式的赌场。这种情况下,仅凭卷宗中嫌疑人本人的几句怀疑公司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服务供述显然远远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本案中,嫌疑人所在单位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另案处理,即使有证据证明上海某某公司其他员工知晓孙某某从事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基于共犯从属性的一般原理,其他员工作为帮助犯、从犯,所涉嫌罪名只可能与主犯孙某某一致,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本案中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不仅毫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也显然不符合共犯理论。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公司负责人员仅涉嫌轻罪的情况下,公司普通员工不可能反而涉嫌重罪。
3.在上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该案极有可能存在上海某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的情形,若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则只能处罚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嫌疑人作为上海某某公司的普通技术员工,仅负责公司EHR产品其中考勤模块的开发工作,属于职能单一的技术岗位,并不涉及任何业务层面工作或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任何类型的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即使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在其所在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其本人行为也不应评价为犯罪。
4.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任何情形,EHR作为最为常见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功能简单且用途单一,仅可用于企业内部人员管理,除此之外,客观上对网络赌场的设立不可能具有任何帮助、促进作用。因此,嫌疑人作为该系统单一模块的外部开发人员,其工作性质只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而不属于帮助犯罪行为,嫌疑人的存在与否,对所有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毫无任何影响。
5.本案除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外,仅有的嫌疑人笔录中关于其知晓公司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服务的回答也并非真实情况,而是侦查人员以拘留羁押等为要挟,利用嫌疑人惧怕心理,恐吓、诱导嫌疑人做出的对本人不利的虚假供述。因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应提供相关录音录像以核实嫌疑人的真实供述,若不提供则相关供述应依法排除。
6.综上,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任何犯罪,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全案材料、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侦查行为,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夏海龙
2024年3月19日
提交上述法律意见后,检察官在讯问当事人时明确称罪名会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过后续的沟通和努力,考虑到争取绝对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现实困难和当事人已难以承受过长的诉讼周期折磨,在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况下,本案最终以当事人认罪认罚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案件二:义乌诈骗罪
本案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当事人管某某于去年底委托笔者辩护,关于本案,笔者之前已经做过相对比较详细的介绍,本案的具体案情可见《工商年报代办缘何涉嫌诈骗?》一文,而笔者发布该文后,没想到陆续有浙江多地及其他省区的同类年报诈骗案当事人联系到笔者,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笔者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检察官递交应对当事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但在前期与检察官的电话沟通中,检察官对本案构成诈骗罪的态度一直比较坚决,并称此类案件多发常见,定罪不成问题。
而在义乌隔壁的诸暨,完全同类案件已于1月份判决,其中公司业务人员均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这样的不利局面一度令当事人非常焦虑。
虽然关于案件定性和处理未能很快与检察官达成一致,但起码暴露出本案客观上的确存在争议。刑事辩护贵在尽快洞察到案件“硬伤”以明确辩护方向,而重在有效工作力出一孔和对合理案件预期的坚持不懈。因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对办案人员办案思路、论证逻辑和个人风格要有足够快的识别和把握能力,在案件前期如果不能很快的说服办案人员,则应切忌急于求成的急躁心态,化动为静、用心感受、以待时机更重要。
前期沟通大概一个月后,本案被退回补充侦查,笔者遂感觉到,在检察官坚持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之外,他起码与笔者一样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较大问题——这点共识,就是本案取得突破的关键,笔者也因此预感本案结果最终很可能比较乐观。
3月底,本案补充侦查结束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笔者与检察官的后续沟通多以询问案件进度为主,而避免引发或升级案件的法律争论——搁置争论、维持共识——案件退侦起码说明我遇到了一位认真负责的检察官,不会为了办案指标草率结案,愿意在这个案子上多花一些时间。因此,后续的辩护思路简单来说就是如何淡化争论、扩大共识——避免无谓的、抽象的法律分析争论,关注对当事人定罪处罚的不公平性。
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分析,法律人之间永远不可能达成共识。而在空洞的概念演绎之外,尤其当我以男人视角看待女孩子时,不禁会想:一个20多岁、经历简单的女孩子能有什么坏心思呢?尤其一个出身普通、没有过重大变故的女孩子又可能做出什么犯罪呢?
笔者遂以信件的形式,以法律人间的探讨之名,向检察官发起了一次男人间的对话,详见《不要让女孩绝望的哭泣——致某检察官的一封信》一文。
写这封信的灵感来自于徐昕老师代理的”2021年阿里高管猥亵案“办案经验,其中一名当事人最终被无罪释放,关键原因就是他的妻子在案发后及时发布了一份言辞恳切、有理有据的公开信,很大程度上帮助办案机关顶住了对嫌疑人极其不利的舆论压力,最终帮助她丈夫免除了牢狱之灾,而另一名男性则不幸入狱。
全案十几人均被不起诉
这封信”邮寄“给检察官后又经过漫长的一个月,当事人开始密集收到检察官和警官电话,被讯问是否同意退出”违法所得“,笔者意识到承办检察官很可能已经正式开启不起诉办理流程,指导当事人可以作积极表态并直接询问检察官是否会不起诉。
同时,其他涉案人员也陆续开始接到办案人员类似电话,而且已有其他检察官明确说明会不起诉。
几天后的早上,本案检察官给笔者来电,称最终认为笔者对本案的意见有道理并采纳,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更令笔者欣喜的就是本案除老板之外的其他十几位当事人,也都被决定不起诉。
次日,当事人正式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笔者的当事人已经考取了教师资格证,正在打算支教;本案还有另一名男孩子,案发后仍然顺利通过了2023年法考,接下来可以准备律师实习了。
衷心祝福你们!!!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网络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品牌商誉与商业秘密保护。
联系方式:156184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