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多人涉嫌诈骗案被侦查机关撤回!
文摘
社会
2024-08-27 17:38
上海
这个案子中,笔者的当事人是当地一个“诈骗大案”里一百多名嫌疑人之一。8月26日,就在其他嫌疑人陆续被移送法院起诉的情况下,笔者也收到了她的案件被侦查机关撤回的正式通知——虽然没有一步到位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不起诉的期望结果,但案件本身存在的重大问题显然已被办案机关意识到,针对她的追诉程序也已被踩下了刹车。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禁止双重危险”的刑事司法原理,笔者认为,当案件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意味着案件的管辖权也由侦查机关转移到了检察机关,这一阶段,只有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作出处理——具体而言,要么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要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若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并未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主动撤回案件,则法律上只能意味着侦查机关认为案件立案错误、不应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而以撤回案件的方式终止侦查。当然,现实中的法律运作显然不可能如此理想,尤其是当具体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需要考虑规避国家赔偿、优化考核指标等现实因素时,类似游离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如何,不应当默许侦查机关以撤回案件的方式变相拉长侦查周期,否则无异于完全规避了刑诉法对刑事案件程序期限的严格规定,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造成对特定嫌疑人的无限制追诉——这不仅严重动摇了“罪刑法定”的刑法根基,也使刑事司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荡然无存。当然,严格来说这个案子还没有彻底结束,甚至不排除侦查机关会重新来过的可能。但基于之前的办案过程,相信当事人内心一定有了更多的勇气和更坚定的决心——事在人为、持之以恒——笔者时常宽慰当事人的这句话,其实也是自我激励。8月7日,阅卷后三天即第一次陪同当事人来到办案地,做笔录、拒绝认罪认罚,并向检察官递交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和当事人对违法办案行为的控告,本着“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做到哪里”的原则,马不停蹄的带着当事人到上级部门继续控告。8月20日,笔者第二次直奔检察院,原本计划要求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但始终被助理以忙碌、没时间为由拒绝安排。无奈之下,笔者在微博逐级@了检察机关,经过一番周折,最终见到了承办检察官,也准确了解到了案件的最新进展,被告知已经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案件。8月26日,笔者收到了检察机关“同意移送单位撤回案件”的正式通知。
关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的相关控告中窥知一二,文章尚不便详细展开和评判——无论发生这些情况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都是当下客观存在的一幕。能够确定的是,这样的行为正在侵蚀我们这个社会的机体、正在损害无辜者的自由。
当事人就违法办案行为的部分控告内容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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