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油去哪儿了?吉林“组分油案”办案手记之二

文摘   社会   2024-11-12 19:10   上海  

(本文封面:本案二审的辩护人们

最近法律界关于个别地区执法机关“远洋捕捞”和逐利性执法的讨论越来越多,多家知名媒体也都做过相关报道,据说广东省的民营企业被“捕捞”最甚,当地甚至形成了针对性的内参,以求尽快出台有效政策防范这一现象。

而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逐利性执法必然伴生的抢管辖、任意查扣涉案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乱象,也开始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成为辩护律师们的重要辩护方向。

《新京报》对“远洋捕捞”现象的评论
客观的讲,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并不在法律界,但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所引发的严重危害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最充分的暴露。
有人说,逐利性执法的根源来自分税制改革导致的地方政府财源受限,尤其近几年随着土地财政和经济下行,地方政府更是压力如山倒——无米下锅的窘境下,执法过程也情不得已的放宽了一些尺度。
也有律师和法律学者呼吁,解决逐利性执法要从根本上斩断执法利益链——因此要取消当下的案款提留制,凡是跨区域的案件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他们认为,只有“远洋捕捞”不能再给地方政府带去利益,这样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失去动力。
站在各自的视角,上面的讨论和应对措施都有各自的逻辑和道理,但显然,这样的讨论目前依然停留在民间自发的层面,也只有亲历相关事件的当事人、律师偶尔发出一些几乎引不起什么回响的呼吁——基层执法者打击犯罪、劳苦功高,显然绝不会认同这样的指责,而司法者则因为身处程序链条的最后一环而对此大都缄默不语,只需要根据眼前的卷宗敲好法槌——最后,只有那些遭遇此劫的民营企业主们,才有着最痛彻骨髓的感受。
笔者在亲身办案经历和所见所闻中,深切的感受到当下的刑事案件里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感受不到最高领导人所许诺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司法机关和人员又都不认为自己办错了案——横亘在人民群众和公平正义之间的这个越来越深的鸿沟到底是如何出现的?
恐怕没人能令人满意的回答这个抽象的问题——因此遭受痛苦的人早已万劫不复、无力反抗,而因此得到利益的人则各有一套自圆其说的逻辑,包括对一切争议的最终解释权。
我所观察到的,是司法与民间正在加速的一幕幕“脱离”场景——笔录的关键内容脱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很多司法人员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很多案件的定性脱离了民众的普遍认知甚至日常常识,至关重要的专业鉴定则越来越多的脱离了科学原则,而庭审则逐渐脱离了公开原则……对嫌疑人命运的裁决,最终脱离了证据和法庭——或许,这些观察多少能对“公平正义”鸿沟的形成作出一点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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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笔者正在吉林省某地参与辩护的一件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汽油)案件。
这个案件的几名当事人是一家石化原料采、销企业的老板及员工,他们在经营范围内采购并向加油站销售一些可以添加到汽油中的液体石化原料——按照当事人的说法,这些对外销售的石化液体属于“汽油组分油”,而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成品车用汽油。
从卷宗中很多采购过这些原料的加油站经营者笔录中,能够得知他们采购这些原料后会直接卸入成品油库中,然后对外销售——当然,他们是否会将这些原料与已有的成品汽油按特定比例混合,目前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长期的采购合作中,他们自始至终没有对这些原料的质量提出过质疑,而光顾这些加油站的车主们也没有反映过加油后他们的车辆出现过什么异常情况。
为了尽可能弄清楚这个问题,辩护人向这些加油站所在地的市监部门提交了油品抽检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也从网络上进行了相关检索。从目前获得的回复和公开信息来看,在这些加油站采购涉案原料的时间范围内,并没有因汽油质量问题遭受处罚的记录,能检索到的个别加油站的抽检结果也是合格。
到这一步,可以确定的是: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这些化工液体原料都采购自正规的大型石化企业,这些原料也都在其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之内,在诸多加油站长期采购、销售的过程中,始终未出现过关于质量问题的争议。
上面的每个环节中,当事人的经营都是合法合规的,那办案机关又是依据什么指控当事人销售了伪劣汽油,并在一审对第一被告人做出无期徒刑的极重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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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几年前,曾有记者在某地男科医院暗访,但在尿检环节用绿茶饮料替代了尿液——随后,医生称记者的“尿液”检测出了炎症、霉菌和杂菌,进而被诊断出重度肾虚、前列腺炎、附睾炎,并被要求花费高额费用进行治疗,事件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公众对涉事医院虚假治疗的质疑。
而对于“绿茶尿检”的做法,当时卫生部事后对外表示称:医疗机构的检验仪器只针对有特别指向的检验品——比如尿检仪器,它只会按照设定程序将任何送检的液体当作尿液进行检测,但是并不具备确认样本是否为尿液的检测能力。
简单来说,如果参照尿液的标准进行检测,一杯人能饮用的绿茶饮料,比真正的尿液更“肮脏”——因此,“绿茶尿检”的做法即使得出了想要的结论,但却从根本上背离了基本的科学原则。
从某种程度上说,本案一审中作为定罪量刑核心证据的鉴定意见,同样存在“绿茶尿检”式的偷换概念——甚至在完全没有查清楚涉案液体石化原料准确化学成分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车用乙醇汽油的国家强制标准进行检测——结论必然是不合格。
车用汽油其实是一种成分极其复杂的混合物,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对车用汽油质量的评价有多达二十项不同指标(详见下图),而每个指标都有明确的合格数值范围要求。

(《GB18351-2017车用乙醇标准》中评价汽油质量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所以,即使本案中鉴定机构针对送检液体样本错误的使用了成品汽油的标准,但在它做出的鉴定报告中,也应当严格按照上面这个表格所列的各项指标一一标注样本的检测数值——“绿茶尿检”的结论虽然在本质上是不科学的,但依然应当以科学的形式呈现。
然而,该份鉴定意见却只是提供了一个仅含有三项指标极简版的检测结果——而其中异丙醇和MTBE两项指标,还都不是国标要求的。

(本案鉴定意见中的相关检测结论)

更令当事人都摸不着头脑的是,异丙醇和MTBE这两种物质压根就没有采购过,而纵观卷宗中的各种采购记录,也都没发现哪个厂家曾向当事人销售过这两种物质。
也就是说,这个鉴定机构不仅从根本上使用了错误的鉴定标准,甚至从样本中检出了不应该含有的物质。
虽然绝大多数普通人并不熟悉化学检测,但各类化学液体普遍具有易燃、有毒等危险特性却是常识,因此,提到化学检测工作,大众的首要印象就是工作人员身着白大褂、护目镜和橡胶手套操作着各种玻璃容器和检测仪器。
但在这个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员的部分操作同样颠覆认知——普通竹竿接大号矿泉水桶直接伸到地罐中捞油,另一名操作人员则毫无防护、徒手作业。
说实话,相关照片如果不是出现在卷宗里,恐怕绝大多数人绝对猜不到这是科学鉴定的取样现场。
就是这样的一份鉴定意见,在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中,不仅顺利通过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审查,而且堂而皇之的位列一审指控证据“C位”,使得数名当事人被判处七年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实际上,关于这个鉴定意见的上述种种问题,一审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都曾提出过,并申请法庭组织控、辩、审共同进行现场勘验——但最终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法庭采纳,现场勘验的申请也未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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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诉后,经过二审辩护人的阅卷、梳理,侦查机关对本案涉案液体化工原料的查扣、处置环节,起码存在下述问题。
1. 侦查机关在对涉案化工原料进行扣押时没有任何法定手续,而是在两个月后才补办手续,而取样、检测就发生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从未采购却出现在鉴定意见中的异丙醇和MTBE两种物质是从哪里来的?令人不能不合理的怀疑这些化工原料是否曾被人为调包或混入了其他成分。
2. 取样鉴定之后,就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却安排了5台油罐车在8天时间内运输近40次,将厂区内存放的1000多吨各种化工液体转运至百多公里之外的某国企大型油库——一番舍近求远的辗转腾挪之后,这些性质不同的化工液体被彻底混同和污染,一来导致客观上彻底失去了对涉案化工原料重新鉴定的机会,二来也可能使这批原本价值近千万的货品失去经济价值。
3.此外,卷宗证据足以证明在案发前约两个月时间内,当事人曾从某国有石化企业采购过100吨的成品92号汽油并存放在厂区,但这价值200万元的汽油去了哪里,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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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油去哪儿了?
这本不该成为一个问题,而对专业的刑事侦查机关而言,无论对涉案物品做出任何处置都应有法可依,尤其应当防止造成证据毁灭、财产灭失等严重后果。
但本案二审中,这却成了摆在当事人、辩护人和法官面前的首要问题——原始的油品已经不复存在,无法重新鉴定带来的极端不利后果和巨额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针对这些问题,辩护人在前期已经向吉林省公安厅进行了投诉、反映,侦查机关会给出什么样的答复,又是否能够推动本案的最终合理解决?
这些问题,都依然是高悬在当事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定罪如山倒、辩护如抽丝——所有的问题最终都被抛给了辩护人,穷尽学识、手段继续苦苦追问。
罐里装的什么油?吉林“组分油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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