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窥豹——一份食品安全犯罪判决
文摘
社会
2024-07-15 18:10
上海
作为简单的生活常识,煤油等矿物油、化工液体对人体的危害无需多言,即便在日常生活中,公众也都是将此类物品单独专门存放,更不会让它们直接与食品接触。因此,这些油罐车经营者明知油罐残留化工液体,明显不符合食品运输要求的情况下依然运输食用油,毫无疑问会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而将这些经由油罐车运输而来的食用油进行分装、销售的食用油企,根据笔者办案经验和相关罪名司法实践,则属于典型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件曝光后,公众除了对涉事运输企业、食用油企业表达愤怒之外,也发现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有媒体曝光过类似事件——为什么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市场监督、司法等机关对如此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食品犯罪行为都没有发现?更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笔者无力直接回答这些宏大的问题,只能基于自己的办案经验,帮助读者在具体的个案中感受当下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
本案共4名被告人,笔者代理的当事人某豪为本案第二被告,其主要被控行为是通过网络指示其上游厂家向第三被告发送涉案减肥糖果,收取第三被告货款,从中牟利。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金额22.5万元,经过庭审辩论,最终法院认定销售金额为20.5万元。代理本案过程中,笔者在之前案件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其他更多辩护意见。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0万元以上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辩护意见和案件具体情况,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全案唯一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被告人,相比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获得了最大幅度的刑期降低。尤其是对比被告一,她的销售金额同为20万以上,早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法庭上,她本人未发表任何自我辩解意见,她的两名辩护人也显然没有充分准备庭审辩护,最终,法院完全按照量刑建议判决。笔者对认罪认罚制度能够带给当事人的后果和庭审辩护的重要性,再一次有了切身体会。对比当下刑事案件判决普遍存在的未载明律师辩护意见、说理不清等问题,非常难能可贵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以两页篇幅(判决书第6-8页)概要记载了笔者的主要辩护意见,而且法官说理部分颇为翔实,也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客观而言,相比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判罚结果,对比其他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本案中某豪受到的刑罚已经相对很轻,但另一方面,本案中各被告人也都被同时判处承担销售金额两倍的罚金以及公益诉讼赔偿金,后续也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有意的读者,不妨完整阅读一下本案判决书,其中各证人、被告人间的往来关系虽令人眼花缭乱却并非重点——这些普通的年轻女性如何被法院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律师如何为她们辩护以及她们最终背负了怎样的法律负担,对这些更为关键问题的答案,或可从中收获一二。以下为本案一审判决书: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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