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窥豹——一份食品安全犯罪判决

文摘   社会   2024-07-15 18:10   上海  
7月2日,《新京报》发布一篇题为《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报道,发现部分油罐车对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的情况普遍存在,给食用油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作为简单的生活常识,煤油等矿物油、化工液体对人体的危害无需多言,即便在日常生活中,公众也都是将此类物品单独专门存放,更不会让它们直接与食品接触。
因此,这些油罐车经营者明知油罐残留化工液体,明显不符合食品运输要求的情况下依然运输食用油,毫无疑问会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而将这些经由油罐车运输而来的食用油进行分装、销售的食用油企,根据笔者办案经验和相关罪名司法实践,则属于典型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事件曝光后,公众除了对涉事运输企业、食用油企业表达愤怒之外,也发现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有媒体曝光过类似事件——为什么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市场监督、司法等机关对如此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食品犯罪行为都没有发现?更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
笔者无力直接回答这些宏大的问题,只能基于自己的办案经验,帮助读者在具体的个案中感受当下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
今天的文章关于笔者代理的中部某市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决,办理该案的半年多时间中,就具体的辩护意见,笔者先后写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经验》《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摒弃“唯成分论”思路》等文章。
本案共4名被告人,笔者代理的当事人某豪为本案第二被告,其主要被控行为是通过网络指示其上游厂家向第三被告发送涉案减肥糖果,收取第三被告货款,从中牟利。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金额22.5万元,经过庭审辩论,最终法院认定销售金额为20.5万元。
代理本案过程中,笔者在之前案件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其他更多辩护意见。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0万元以上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辩护意见和案件具体情况,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全案唯一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被告人,相比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获得了最大幅度的刑期降低。
尤其是对比被告一,她的销售金额同为20万以上,早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法庭上,她本人未发表任何自我辩解意见,她的两名辩护人也显然没有充分准备庭审辩护,最终,法院完全按照量刑建议判决。
笔者对认罪认罚制度能够带给当事人的后果和庭审辩护的重要性,再一次有了切身体会。
对比当下刑事案件判决普遍存在的未载明律师辩护意见、说理不清等问题,非常难能可贵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以两页篇幅(判决书第6-8页)概要记载了笔者的主要辩护意见,而且法官说理部分颇为翔实,也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一审庭审现场
客观而言,相比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判罚结果,对比其他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本案中某豪受到的刑罚已经相对很轻,但另一方面,本案中各被告人也都被同时判处承担销售金额两倍的罚金以及公益诉讼赔偿金,后续也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有意的读者,不妨完整阅读一下本案判决书,其中各证人、被告人间的往来关系虽令人眼花缭乱却并非重点——这些普通的年轻女性如何被法院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罪犯律师如何为她们辩护以及她们最终背负了怎样的法律负担,对这些更为关键问题的答案,或可从中收获一二。
以下为本案一审判决书:


笔者部分典型案件及专业文章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件刑案均于本月获不起诉处理
帮信罪获不起诉决定
令人不安的“帮信罪”追诉现状
帮信罪不起诉情况简要统计
  • 诈骗罪
不要让女孩绝望的哭泣——致某检察官的一封信
工商年报代办缘何涉嫌诈骗?
上海申伦律师办理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
助贷行业违规经营涉嫌哪些诈骗类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摒弃“唯成分论”思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经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效辩护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裁判概览
  • 开设赌场罪
两件刑案均于本月获不起诉处理
办案札记——网络开设赌场罪
  • 网络信息类犯罪
从案例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客体认定
从“数据堂”案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认定
  • 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
上海“直播带货”售假大案背后的商标法辩护思路
从微商营销手机案看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认定
  • 反网暴诉讼
夏海龙律师代理“绿地门”网暴受害人再获胜诉判决
东方不亮西方亮:网暴受害人如何灵活利用管辖获得胜诉判决
用得上的网络侵权应对指南
  •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上海法院:微信公众号“原创”识别功能非判断作品权属依据
上海申伦律所代理潮流艺术家赢得作品著作权
申伦律师帮助餐饮协会实现批量商标维权!
上海申伦律所代理“阿狸”品牌赢得商标授权合同纠纷
从“人人车”商标纷争看知名名称在先权利的司法保护
从一件历时13年的商标纠纷案看通用名称的显著性
从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看抓取信息的使用限度
同案不同判?二维火诉美团不正当竞争胜诉!
AI作品纠纷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从《穿越火线》胜诉看对虚拟空间类作品性质的司法认定
从“拳皇”诉“数码宝贝”看游戏元素作品性质的认定标准
淘宝商家间不正当竞争案例
网络主播违约跳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高薪挖角主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案例看腾讯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手段的运用
优酷诉咪猫视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分析
小公司连赢淘宝5场官司!看商业竞争中诉讼手段的运用
山东高院:以言论自由之名判决腾讯败诉
北京知产法院:基于经济学原理判决腾讯胜诉
“汽车之家”诉“易车”不正当竞争
从裁判实践看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新特征
OPPO诉“线刷宝”胜诉,刷机行业进入消亡倒计时?
抓取微博数据被判赔千万,看信息抓取行为的司法认定
从“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看大数据企业合规的司法要求
从“罗莱家纺”诉“网易严选”案谈C2M营销的法律风险
十分钟了解一部电影?拆解式影视解说或构成侵权!
从淘宝“生意参谋”纠纷案看数据产品权益的司法保护
小公司连赢淘宝5场官司!看商业竞争中诉讼手段的运用
用户连诉快手网络侵权三胜二负,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或再收紧!
昨天,抖音真的败诉了吗?

本期推荐好书:




律师简介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海伦中心A座11层,15618405715

夏海龙律师
凡不可说的,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