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禁止发誓

文摘   社会   2024-09-06 04:30   河南  
郑州案庭审旁听记系列

“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8月28日)

“掉眼泪违反法庭纪律吗?”(8月29日)(已因投诉被删文)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8月30日)

对一些情况的必要说明(8月31日)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打人者就在旁边,被打者却不能说话”(9月4日)


9月5日,法庭的排非程序依然在高效进行,又有3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了法庭的询问。

今天的庭审中,虽然数次出现了辩护人与审判长的轻微争执,甚至审判长一度直接制止发问、气氛紧张——但显然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默契,即使偶尔争论激烈,最终也都能化险为夷——辩护人既努力抓住时机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最终又都会服从审判长的要求,不至于使庭审中断。

从数量上,今天各辩护人的发问依旧密集,从内容上,问题核心也与昨日高度一致,紧紧围绕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等。

同录与笔录

关于讯问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今天出庭侦查人员的回答明确了几个新情况。

侦查人员称:

办案时专案组有明确要求,要对对第一、第二被告人询问时有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人问:

专案组对其他被告人是否也有明确要求?要求不能开启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回答:

对其他人员没有明确要求,但认为不属于需要开启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辩护人追问:

在其他执法活动时是否使用过执法记录仪等?

侦查人员答:

日常接、处警都会携带、使用。

辩护人继续问:

作为同一个案件的嫌疑人,既然第一,第二被告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说明案件属于应当同录的重大案件,却对其他嫌疑人区别对待,作何解释?

总之,在这一问题上,无论辩护人如何变换角度反复发问,但所有出庭侦查人员都坚称本案不符合开启同录设备的情形——哪怕他们做出的解释与他们的日常执法行为习惯明显冲突。

虽然始终无法获得侦查人员的正面回答,但他们每否认、解释一次,答案中所隐含的自相矛盾就会在法庭上强烈的闪现一次。

而在第一、第二被告人的同录和笔录中,辩护人依然发现了明显的问题。

辩护人对一份笔录提出质疑:

笔录中的部分内容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并没有对应的画面,是什么原因?

侦查人员用疑惑的语气自己轻声重复了一遍这个问题:

没有对应画面?

他本人似乎也对此感到不解。

不清楚。

思考了几秒钟后,他回答道。

辩护人继续发问:

在一份笔录中有一段写道“……根据之前谈到的问题……”说明在这部分内容之前,侦查人员和嫌疑人之间发生过其他的对话,但为什么在笔录中缺失?这部分谈话内容是什么?

侦查人员思考了一下。

不清楚。

此外,辩护人还发现不同被告人的笔录和同一被告人的多次笔录存在回答完全一致的情况。

这几次笔录中的部分回答内容一字不差,甚至标点符号都一样,是否存在复制、粘贴笔录内容的情况?

侦查人员的解释没办法回避辩护人对笔录是否复制、粘贴问题的持续追问,最后坚称:

不存在复制、粘贴——我当时就是这么问的,他就是这么答的。

肯定没有的刑讯逼供

辩护人问侦查人员:

到底有没有打被告人?

侦查人员给出了一个坚决否认的回答:

肯定没有!

进而解释:

第一,公安部门相关纪律规定和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我们不可能违反。

第二,当时讯问室与看护人员的位置并不远,如果有打人情况,看护人员会听到。

第三,每次将嫌疑人送回看护时,都会进行验伤,但是辩护人身上没有发现伤情

在旁听者看来,他的这番回答好像并不属于对某件自己亲历事实是否存在的回答——因为这样的回答本应只有是或否——而更类似一种试图让听众接受自己回答的解释。

王涌律师发问时先问道:

经过查询,你在2020年获得过河南省特警比武大会的某项第一名,请问是否属实?

侦查人员没有丝毫犹豫,干脆利落的回答:

是的!

与此同时,一向反应快速的审判长试图阻止他回答也已经来不及,于是转而要求王涌律师解释该问题与取证合法性之间的关联性。

跟法庭内其他人的疑惑一样,看的出来,审判长也确实没明白王涌律师的这一问题有何深意。

王涌律师则用他一贯和缓却有力的语调回复:

辩护人是想测试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力度和强度。

审判长马上对这一问题所暗含的严重指控提出了质疑。

王涌教授则强调:

我使用了“涉嫌”一词,就像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犯罪一样。

审判长依然觉得不妥,严肃的跟王涌律师讲:

您是知名的学者教授……

王涌律师不想让审判长说完,直接冷漠的打断了他的话:

请法庭不要表扬或批评某位辩护人。从法理上讲,您这是越权行为,会对法庭审理产生不当影响。

此话一出,审判长罕见的既没有继续回应也没有反驳,微笑着默许王涌律师的发言继续。

在身份上,王涌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导和商法研究所所长,而在学术上,王涌教授则是中国分析法学的开创式学者。

他在问题的设计和选择上,无不透露出哲学家般的思虑深远,但显然,法庭一时还难以接受。

王涌律师还第一次提到被害人名单的问题:

被害人名单从何而来,是不是就是被告人公司的客户名单?

侦查人员答:

可以这么理解——你们叫客户名单,我们叫被害人名单。

法庭禁止发誓

徐昕律师的发言则一如既往的简短、直接,但也最能轰动法庭。

昨天庭审中,被你打过的被告人当庭指认控告你,说你打了他,但你始终否认。现在你敢看着他的眼睛,说你没打过他吗………

还没等徐昕律师发问完,审判长连忙大声制止:

徐昕律师,你是要指挥庭审吗?

徐昕律师不解的问道:

审判长,我是在发问,怎么能是指挥庭审呢?

审判长继续提醒道:

徐昕律师,你可以继续发问,但是请你不要指挥庭审!

双方继续争论了几分钟后终于达成共识,徐昕律师可以继续发问。

被告人敢对天发誓说你打过他,那你敢发誓……(自己没有打过被告人)

徐昕律师话刚说一半,早有所准备的审判长再次制止了他,并调侃道:

徐昕律师在别的案子中也经常组织发誓活动吗?

审判长严厉的说道:

是对着国徽,还是对天对地啊?!

审判长应该也是第一次在法庭上遇到辩护人提出这种诉求。

法庭是讲规则、讲法律的场合,但发誓行为的法律性质难以确定,而且又是一种无法由官方定义的纯粹私人行为——或许审判长认为徐昕律师这个提议有损法庭的严肃性。

“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在伟大哲学家康德的墓碑上,刻着他名著中的这段话。

所以,在发誓者的内心,誓言的神圣性和约束力,或许并不低于法律。

这似乎确实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不知在后续的环节里,王涌律师是否会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运用分析法学的思维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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