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这个“原创声明”功能是否意味着相关文章绝对属于原创呢?
对此,《微信公众平台文章原创保护指引》(链接:https://mp.weixin.qq.com/cgi-bin/announce?action=getannouncement&key=11565151480ZCKVy&version=1&lang=zh_CN&platform=2)中明确写道:
“文章原创标识属于发布方对所发布文字内容中自行创作部分的著作权或著作权来源的单方面声明。平台会通过系统的方式对文字进行一定地识别比对,成功声明原创的文字,并不代表内容一定符合原创要求。”
《指引》中的文章群发撞库保护指引
因此,虽然微信公众平台采用自然语言处理等多种算法技术手段,对文章进行原创检测,以确保文章的独特性和原创性,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漏洞,例如,文本修改程度较大时,现有检测系统可能难以精确判别;恶意抄袭者可能采取更为隐秘的手段,进一步加大了原创性检测的难度。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件侵害公众号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权利文章即首发于其个人公众号平台,并标识了“原创”,但被告抗辩称文章标题下方有“原创”标识,不代表该文一定系原创。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被告甚至不惜自揭抄袭“家丑”——被告当庭登录了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后台,展示了一篇标题下方同样标注“原创”标识的文章。
被告说:这篇文章是直接“转载”自某杂志,实际并非自己的原创文章,但依然能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声明机制,所以能够说明即使文章标注了“原创”标识,也并意味着文章实际就是原创的。
这个反证逻辑其实没问题,而且完全符合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声明机制的真实情况。但被告这种“伤敌一千、自损一千二”式的抗辩还是让我意外,笔者遂反驳称:
标识“原创”声明起码说明在权利文章发表时,排除了在微信公众平台存在在先雷同内容的可能,能够说明权利文章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性。
而举证原告权利文章并非原创的责任在被告,但包括被诉侵权文章在内,被告举证的其他雷同文章的发布时间均晚于或不早于原告,不能支持被告主张,只能证明原告文章遭受了多次抄袭。
被告以其其他抄袭行为作为庭审抗辩理由,不仅难以成立,反而说明被告作为网络内容运营者,却长期漠视他人合法著作权,侵权故意显而易见。
一个小案子,却颇能反映出不少网络内容侵权者的真实认知和心态,仅供读者参考。
笔者部分典型案件及专业文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开设赌场罪
网络信息类犯罪
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
反网暴诉讼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夏海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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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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