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微信公众号“原创”识别功能非判断作品权属依据

文摘   社会   2024-07-04 12:10   上海  
运营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自媒体作者们都知道,为了保护和激励作者原创,微信公众号有一项重要功能——文章的“原创声明”功能——即在声明原创且通过平台审核的文章标题下、作者名字前,带有“原创”标识。

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原创声明”功能
开通原创功能后,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将获得原创标识,享受一系列激励机制,如赞赏、评论、页面模板等。原创功能的开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运营时间、活跃度、原创文章数量和质量等。
对此,《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声明及相关功能使用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条款》中的具体约定

那这个“原创声明”功能是否意味着相关文章绝对属于原创呢?

对此,《微信公众平台文章原创保护指引》(链接:https://mp.weixin.qq.com/cgi-bin/announce?action=getannouncement&key=11565151480ZCKVy&version=1&lang=zh_CN&platform=2)中明确写

“文章原创标识属于发布方对所发布文字内容中自行创作部分的著作权或著作权来源的单方面声明。平台会通过系统的方式对文字进行一定地识别比对,成功声明原创的文字,并不代表内容一定符合原创要求。”

《指引》中的文章群发撞库保护指引

因此,虽然微信公众平台采用自然语言处理等多种算法技术手段,对文章进行原创检测,以确保文章的独特性和原创性,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漏洞,例如,文本修改程度较大时,现有检测系统可能难以精确判别;恶意抄袭者可能采取更为隐秘的手段,进一步加大了原创性检测的难度。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件侵害公众号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权利文章即首发于其个人公众号平台,并标识了“原创”,但被告抗辩称文章标题下方有“原创”标识,不代表该文一定系原创。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被告甚至不惜自揭抄袭“家丑”——被告当庭登录了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后台,展示了一篇标题下方同样标注“原创”标识的文章。

告说:这篇文章是直接“转载”自某杂志,实际并非自己的原创文章,但依然能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声明机制,所以能够说明即使文章标注了“原创”标识,也并意味着文章实际就是原创的。

这个反证逻辑其实没问题,而且完全符合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声明机制的真实情况。但被告这种“伤敌一千、自损一千二”式的抗辩还是让我意外,笔者遂反驳称:

标识“原创”声明起码说明在权利文章发表时,排除了在微信公众平台存在在先雷同内容的可能,能够说明权利文章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性。

而举证原告权利文章并非原创的责任在被告,但包括被诉侵权文章在内,被告举证的其他雷同文章的发布时间均晚于或不早于原告,不能支持被告主张,只能证明原告文章遭受了多次抄袭。

被告以其其他抄袭行为作为庭审抗辩理由,不仅难以成立,反而说明被告作为网络内容运营者,却长期漠视他人合法著作权,侵权故意显而易见。

判决书中,针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最终认为:
其一,微信公众号的“原创”识别功能系平台自行设置,具有一定的智能比对效果,但不是法院用以判断作品权属的依据。本案中,本院是结合原告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原告权属情况,并非以该“原创”标识为依据。
其二,原告微信公众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及运营主体信息均为原告,该账号下发布的文章与职场成长相关,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考虑,本院有理由认为原告控制、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是权利文章的发布者、创作者。

一个小案子,却颇能反映出不少网络内容侵权者的真实认知和心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下为该案判决书全文:


笔者部分典型案件及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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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获不起诉决定

令人不安的“帮信罪”追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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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

不要让女孩绝望的哭泣——致某检察官的一封信

工商年报代办缘何涉嫌诈骗?

上海申伦律师办理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

助贷行业违规经营涉嫌哪些诈骗类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摒弃“唯成分论”思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经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效辩护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裁判概览

  • 开设赌场罪

两件刑案均于本月获不起诉处理

办案札记——网络开设赌场罪

  • 网络信息类犯罪

从案例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客体认定

从“数据堂”案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认定

  • 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

上海“直播带货”售假大案背后的商标法辩护思路

从微商营销手机案看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认定

  • 反网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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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海伦中心A座11层,15618405715

夏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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