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8月28日)
“掉眼泪违反法庭纪律吗?”(8月29日)(已因投诉被删文)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8月30日)
对一些情况的必要说明(8月31日)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打人者就在旁边,被打者却不能说话”(9月4日)
青龙山庄往事 (9月6日)(与司法局友好协商,暂时删除)
昨天,在同行群里看到某位律师同行梁博士撰写的《“刑辩天团”中原会战战况如何?》(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15935837524853299)一文。拜读完之后,作为一名该案的旁听者,更作为刑辩律师中的后进晚辈,对梁博士文中的一些观点,同样感到“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梁博士用明显戏谑的口吻说“这团是团体,团购,还是团灭?”作为律师同行,这样调侃心态看待一个重大案件的庭审是非常不妥的。众所周知,本案被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且控辩双方争议巨大,仅本人亲自旁听的庭审中,就听审判长多次表示郑州中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协调众多资源,安排了预期两个月甚至更久的庭审,就是为了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如今庭审进程方才勉强过半,即便审判长恐怕也难说对案情充分了解,而梁博士仅旁听几次就已“心如死灰”,难不成梁博士近水楼台,已经听闻了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案件走向消息?对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我有一个朴素的价值观:刑事法庭上没有赢家。控方大获全胜,也并没什么值得庆祝的,因为这意味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事后的追诉无非实践了一次刑法的报应和惩罚理论,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无可挽回的。而如果辩方侥幸得胜,这首先意味着控方指控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存在、灾难性的后果没有发生,而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无辜的人没有被冤枉,真正的悲剧得以避免——但这也不过是一种虎口脱险般的劫后余生。我非常赞同梁博士认为“真正的辩护,是去伪存真”的观点,而至于具体的辩护风格是“重剑无锋”还是“唯快不破”,则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梁博士针对本案辩护人“挠痒痒式辩护”“纠缠于细枝末叶”的评价,不留情面的语气之下,我想是在表达一种不屑一顾的态度。刑事犯罪中我们现在常用的一个概念就是没有“完美的受害人”,稍微扩展一下,我认为同样不存在“完美的被告人”和完美无瑕、无懈可击的指控。有些辩护会取得轻判甚至无罪的结果,而更多的辩护或许只是流于形式而不会对最终的判决有任何影响。但不可否认,辩护人从相反方向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客观上一定有助于裁判者、公诉人和旁听者从另外一个视角了解更全面的案情,这种对案情多维度呈现和反方向阐释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辩护成果。近几年已经被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中,当事人无不付出了几十年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但是回过头看他们的案件,哪一个案件不是因为办案人员的粗枝大叶?更有甚者,恰恰是案件的关键“细枝末叶”被别有用心的利用,比如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信息移花接木到真正的罪犯身上。我也非常赞同梁博士“不看广告看疗效”的观点,毕竟近几年里徐昕律师团队的无罪辩护案例已经超过60件!作为同行,这样辩护业绩的含金量我相信自有公论,更不是单纯的广告换来的。而我冒昧的检索了梁博士的公众号,很遗憾并没有找到成功无罪辩护的案例信息,只是零星找到了几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或取保候审的办案分享。于我个人而言,我和我所认识的很多优秀同行,都学习过徐昕律师的著作、上过徐昕律师的课,真正用他的辩护思想办成过案子。从这个角度看,我想梁博士与我都不得不承认根本无法与徐昕律师相提并论,不妨就大大方方做个学生,虚心请教一二。而梁博士关于吃草还是吃奶的一段,就近乎人身攻击了。恰巧我也喜欢看脱口秀,同样借用徐志胜的段子敢问一句:梁博士,不知道您现在的身份,是吃草还是拉草?或者按照呼兰的说法:难道吃草有吃草的价格,拉草有拉草的价格?关于梁博士质疑王涌律师对审判长的警告熟视无睹,我倒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严肃问题。不过据我的现场观察,包括王涌律师、徐昕律师、韩冰律师等在内的几位辩护人,他们对审判长的部分警告及其他庭审要求,态度可远不止熟视无睹这么温和,而是不惜冒着被训诫甚至休庭的风险当庭反驳、据理力争,更有甚至,反客为主,直接作为回避、控告理由,并要求书记员记录!说实话,庭审风格是否侧重程序辩护或许是当下不同辩护风格的重要区分之一,争议也最大,同时也是长期困扰年轻律师的问题,我认为,这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就是法庭上的辩护对象范围问题——它是仅限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而只针对公诉人,还是说可以直接指向裁判者本身?按照狭义的,也是大部分人的理解来看,辩护人在法庭上似乎只能围绕案件与公诉人交锋,在逻辑上,要接受“公正法庭”的预设,在形式上,则要尊重法庭的所有安排、接受法庭做出的所有决定——即使是对法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申请,也只能在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范围之内提出。否则的话,对辩护人而言会出现一个矛盾:既接受法庭的审判又质疑法庭的公正。所以,按照狭义辩护的理解,只要接受“公正法庭”的逻辑预设,就必然得出“法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是公正的”这一结论。同样的,如果不认可上面这一结论,逻辑上就必定要推翻“公正法庭”的前提——这也正是我从本案诸位刑辩大家引起争议的辩护风格背后所看到的。对这些刑辩大咖来讲,他们的辩护对象除了公诉人之外,事实上已经指向了法庭,甚至指向了裁判者本人。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会在法庭之上直接表达对法庭某些要求的异议甚至抗议,会质疑裁判者某些行为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对他们而言,“公正法庭”的预设是不成立的,法庭作为裁判者对庭审的指挥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指责而绝非能够干预辩护的权力,用王涌教授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这只是一种duty,而绝非power。但我认为不妨用更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去看待这样一种庭审动向,它实际上已经触及当下刑诉制度的某些边界。如果站在一种牢牢维护法庭形式上的公正性、权威性的角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不能容忍的,甚至就像审判长所说,是在扰乱法庭秩序而应当被严厉警告甚至训诫的。但如果站在一个自认为冤屈深重、把法庭作为最后救命稻草的被告人角度来看,无论他们如何求告喊冤都是求生本能使然,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即便眼下难以在法律中为之找到明确的依据,但在人情、道义上都是很容易理解的——困兽犹斗,却还要求他像宠物一样温顺,不更是一种冷血和残忍吗?这些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勇气和斗志,本身就值得同行的尊重,更应引起裁判者的警醒。看到这里,还会觉得韩冰律师提出的回避、王涌律师的反对难以理解吗?而至于被梁博士单独揪住的“我是中国最专业的刑辩律师,没有之一!”这句话,如果徐昕律师是面向当事人说出的,那显然违反了《广告法》。但法庭就是律师的竞技场,面对强大的对手,参赛者在赛场上高喊“我就是冠军”一类的口号壮声威也不稀奇,但哪位观众要是无视精彩的比赛而较这个真,岂不令人扫兴?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辩护人仅有的武器就是自己的知识、良知和勇气,但在那些低声下气惯了的人眼中,大声呼喊却成为一种罪过——我不认为这是苛责辩护人的理由,反倒是看客的悲哀。不过平心而论,徐昕律师、韩冰律师等几位前排辩护人,的确是中国最专业的刑辩律师之一。对徐昕律师法庭上多次提出过的“发誓”问题,很多看客完全当成笑话看待。我们是唯物主义社会,不信鬼神信马列,但不可否认,宗教信仰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并依然存在而且还将继续存在的重要社会现象,相比外界的法律、规则,一个人内心的信仰更能有效约束他的言行。实事求是的说,虽然当今大部分国人没有宗教信仰,但不信宗教信因果、不论国法论宗法也是真实——可见,发誓绝不是迷信或者儿戏,而是一种深刻的社会心理现象。或许审判长认为法庭上“发誓”这样的提议天马行空,破坏了人民法院应有的严肃性,但一味排斥这种有着深刻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的社会心理现象,恐怕也会错过查明真相的机会。毕竟,对有些人而言,对组织可以前倨后恭、对党纪国法视若无睹、公然说谎也能面不改色,但面对自己的血亲和信仰禁忌,恐怕真的不敢轻易突破底线。这样的想法并不是异想天开,在我国部分地区,民间信仰的确已经融入了现实的司法活动中。(福建某地派出所设置“妈祖评理室”)
而梁博士文中称某位同行为“鼠辈”,就有点侮辱人了。说实话,发生这一幕冲突时我也在场旁听,但由于旁听席距离辩护席较远而且当时并没有麦克风收音,只能看到双方在辩护席上起了冲突,实际上听不清双方的对话内容,但梁博士对这一幕的记录却绘声绘色。不仅如此,据说梁博士此文一出,甚至包括郑州中院工作人员在内的很多体制内人员纷纷转载——在我有限的认知里,体制内干部们平时连点赞、在看都极少点击,却对梁博士这篇观点鲜明的文章不吝转发——希望他们真的只是赞同梁博士的观点,而不是用这种方式释放信号,否则就要当心被韩冰律师发现新的回避理由。越来越多的律师同行,已经事实上接受并身体力行的实践着现代的司法文明理念,他们眼中的世界,并没有高深莫测的权力斗争和纸牌屋游戏,社会的运转应当是基于法律的公平博弈——《监察法》修正草案前几天甫一亮相,第一时间为体制内公务人员担忧、呼吁的就是辩护律师群体。而某些执权柄者看待辩护律师的眼光,是不是也不要再停留在“讼棍”这样的污名层次?而允许辩护人在司法活动中基于法律取得一点成绩,受益的也绝不仅仅是特定案件中的当事人。看的出来梁博士很喜欢《西游》——哪个中国人小时候不痴迷于悟空的故事呢?不过文章末尾关于“巨灵神率天兵天将败于悟空”的隐喻梁博士似乎搞反了——巨灵神为首的天兵天将代表的是天庭不容置疑的权力,而孤身反抗权威、试图挣脱轮回的孙悟空,才更接近辩护人。一个能给民众法治安全感的社会,不应仅仅停留在官方的宏大叙事中,更应该体现在你我经手辩护的一个个刑事案件中,体现在法庭上辩护人的一声声“我反对”中。(《西游记》剧照)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海伦中心A座11层,156184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