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案刑辩沙龙第二期:书写刑辩故事》上的分享

文摘   社会   2024-10-21 23:33   上海  
(本文封面:拍摄于云南澄江抚仙湖畔)
2024年10月19日(周六)晚8点,笔者与蓝天彬律师、侯和林律师和臧泽斌律师共同参加了由徐昕律师发起的“大案刑辩沙龙”第二期的在线直播分享。
本期主题是《书写刑辩故事》,围绕辩护人的法律文书、办案心得、法庭旁听记等与刑辩有关的写作展开。

(沙龙海报)
本期分享,首先由蓝天彬律师分享了其新作《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的主要内容、创作背景等。笔者读后深感意犹未尽——写作平实、可读性强,无论是作为律师同行的办案参考,还是作为普法读物,都是不错的选择,强烈推荐各位读者购买。
借着蓝律师的分享,笔者也结合自己的实际辩护经验和感悟,以“刑辩中的第一人称写作”为话题,分别就辩护律师、当事人和旁听者三个不同角色视角的写作,做了一点分享,大概内容如下:
一、其实在之前很久就已经跟蓝律师以特殊的方式认识——在很多新闻报道里,经常能看到蓝律师和我对一些事件、话题的法律分析。所以,从蓝律师朋友圈获知本书出版后第一时间,我就买了一本签名版,读后引起了我的强烈共鸣,对其中刑辩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心路历程感同身受,由于客观原因限制很多案件不能写的过分详细,所以读后意犹未尽。
二、除了刑辩律师角色外,跟蓝律师还有一个很大的共同点就是我们都是新闻专业的学生,但对我个人而言,其实并没有真正从事过新闻职业。当年在新闻学院时,印象最深的一段话是关于新闻人应具有的素养——悲天悯人的情怀、大彻大悟的智慧、俯仰天地的境界——但自觉自己并不满足任何一条,所以没有贸然从事新闻职业。但经过多年兜兜转转,自己所受的人文教育和内心热情、性格,最终还是引领我走上了一条与新闻事业追求高度接近的道路——辩护律师。
三、随着阅历的增长和从事辩护工作的感悟,我对鲁迅先生知名的“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这句话越来越不能赞同,我认为人做坏事甚至比做好事更难——有意识的做坏事往往要承受更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甚至恰恰相反,我在辩护工作中面对一些难以沟通甚至带有恶意的办案人员时,我不会认为这是他们个人的“恶”,而更愿意从他们的处境、难处出发尽量理解他们,比如他们的职责特点或者面临的内部压力等,在这一基础上,寻找对话沟通的基础和切入点。所以无论是正式的法律文书还是公开发布的旁听记等其他性质文章,笔者都不会直接指责具体的司法人员,在措辞、表达上也非常克制,而主要就案件事实背景、相关知识等进行铺垫、突出,进而把矛盾甚至荒诞的案件情况呈现出来,让结论自然在读者心中形成,我尤其会避免进行纯粹情绪性的发泄。我们现在常用“无法叫醒装睡的人”来比喻遇到的一些办案人员,但我觉得实际情况可能要更复杂,问题也已经不仅仅是叫醒叫不醒的问题,而是要跟装睡的人去讲道理,甚至要争取装睡之人的理解或支持,因此,表达的技巧和艺术愈加重要。
四、在不要让女孩绝望的哭泣——致某检察官的一封信中,除了使用第一人称注入情感、拉近与检察官的距离这一用意之外,其实也是用这种更平和、恳切的口吻传达辩护观点。比如,文中提到了在张明楷教授的教学案例中,很多案例其实最终也并没有得出定罪观点或随着讨论的进行,观点也会出现摇摆,但这丝毫无损法律的权威,甚至通过对法条赋予新的理解、解释,反而使其更具生命力。也提到了陈兴良教授的犯罪分析基本思路,应当坚持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的顺序,谨防主观归罪的思维惯性。正如罗翔老师常说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决定了我们只能基于已有的证据追求有限的正义。最终,感谢这位儒雅的检察官,本案全案十余名年轻人均被不起诉。现实中类似《悲惨世界》中冉·阿让式的嫌疑人越来越多,比如有偷外卖的、超市偷食品涉嫌盗窃罪的,但是想一想,当一个人饥饿到需要偷面包充饥的时候,他面临了何种艰难的生活局面?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或许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深入他们悲惨的生活背后,真的应该被定罪吗?我想这也是律师辩护的重要部分。
五、众所周知,目前司法人员极其忙碌,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多达几十甚至上百件,绝大多数案件好比流水线上的产品被处理。因此,律师辩护首先就是要打破这种对案件流水线式的加工,用客观的、具体的、思辨性的文书来解构框架式甚至刻板式的犯罪指控模式,不使用空洞、抽象的概念,杜绝空泛的议论,以平实或富有情感的语言叙述和表达。法律文书的写作也可以多借鉴客观主义的文学风格,比如大文豪巴尔扎克,其《人间喜剧》被誉为法国19世纪的百科全书,他客观主义的文笔极其平实,几乎毫无技巧,但正因为他所描述的社会百态极为鲜活、描述的对象有生命力,决定了他的作品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成为世界经典。
六、在8月份的一个诈骗案中,结合之前的经验,帮助当事人就案件存在的违法办案行为写了一份反映材料,但并没有单纯进行情绪宣泄,而是在文书中直接体现了大量案卷材料和违法办案事实,相当于以当事人的第一人称口吻,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了部分事实、证据辩护,而律师的辩护意见则侧重于案件程序违法、法律观点等内容。最终,该案比预想中的要顺利,半个月后,被告知公安机关撤回了案件。
七、8月和9月两次前往郑州中院旁听,并每天写作旁听记。而作为旁听席上的辩护人,法庭旁听、写作和部分读者对旁听记的评论,都带给我很多启发。在排非环节,辩护人对出庭人员进行了密集的发问,当侦查人员连续几个甚至十几个“不知道”回响在法庭时,无须高超的辩护技巧,法庭内人人都会形成自己的内心判断,谎言、虚假便被揭露出来了。如果把公权力比作一头大象,对辩护人来说,很难成为另一头势均力敌的大象与之搏斗,但撼动大象的不一定非得是另一头大象,也可能是千万只蚂蚁——在密集的发问下,同样能够对案件的某些情况进行证伪,进而动摇指控。而部分读者指责笔者的旁听记不够客观,但指责者同样可以亲自到法庭去旁听、写作,否则任何指责都是没有根据的。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愈发收紧,网络直播更近乎销声匿迹,这种情况下,被严重限制的旁听实际也已成为少数人的特权——作为旁听者,同样能够多层次的感受到刑事审判的现状。
八、从某种程度而言,辩护人是唯一了解刑事案件当事人某些隐秘事情的人,也是唯一知道如何帮助他们的人,无论出于辩护工作的需要,还是徐老师“记录刑辩时代”的呼吁,辩护人都应当尽量去写作、记录。从长远来看,相比宏大叙事,这种普通人的民间事迹更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可关注“大案-刑辩”视频号,在“直播回放”中观看本期直播的完整回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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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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