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泛滥的诈骗罪毁灭市场经济

文摘   社会   2024-09-13 19:48   上海  
闵行洗发水被控诈骗案庭审旁听记系列

“上海洗发水诈骗案”主审法官开庭前对另一诈骗案作出无罪判决!(8月19日)

“苏格拉底之死”和拒绝受审的被告人(8月19日)

掉入“塔西佗陷阱”的庭审(9月9日)

一种指控诈骗犯罪的逻辑(9月10日)

法庭需要什么样的被告人?(9月11日)



最近两个月,是跟诈骗罪密切接触的两个月——我自己在东北某地办理一件年报代办诈骗案,此外,在郑州旁听了几天被戏称为“中原大战”的某知名美容连锁品牌涉嫌诈骗案,在上海也旁听了一周的销售洗发水被控诈骗案。

(闵行案的两名辩护人)

这三起案子高度类似,三家企业的涉案业务也都高度依赖营销,而被指控诈骗犯罪的行为几乎都发生在销售环节。
先抛开具体的案件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问题,包括我的案件在内,案件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之一都是涉案企业与“被害人”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企业甚至不存在民事违约行为,因此案件实际上不存在被害人,因此案件属于典型的刑事插手民事纠纷甚至“逐利性执法”。
就刑法上的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欺诈的界限,理论界或许永远不可能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对待刑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之间的划分,长期以来的讨论都是孤立的、静止的,停留在对立案标准以及构成要件的单维度划分上,而没有站在动态的、程序的视角去考察。
刑事追诉程序是一个跨越三个部门、证据从薄弱到“排除合理怀疑”不断积累的过程,随着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证据的不断累积,才能够确定“嫌疑人”这个标签之下是否“名副其实”。
因此,如何从程序法的角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查无罪证的嫌疑人能够及时从追诉程序中脱身,相比空洞的概念之争更具有现实意义,也更能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基础理念。
当然,之所以刑民之别的争论延绵不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严重忽视——一旦被打上“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当事人即使最终能全身而退,几乎也得被扯掉一层皮。
就这个问题,笔者倒是有个思路:把同样的案情、证据放到民事法庭上推演一番,把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假想为民事法庭上的违约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和对应的诉求无法在民事法庭上得到支持,就应认为不构成犯罪——基于常识也能理解,不违背民法的法律行为,怎么可能触犯更严厉的刑法呢?
站在民法的角度,特别是站在合同法的角度,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合同存续是首要的立法价值取向,尤其当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众所周知,这类诉请的举证标准非常高,而法庭的审查也极其严苛。
按照这个思路,在这案件中,涉案企业与它们的客户间存在服务或产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案发前,三家企业都在正常经营和履约,即便它们的客户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完全可以毫无障碍的通过沟通调解、投诉或起诉的方式主张权益。
起码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双方缔约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情形,企业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使他们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全额退款,我实在想不出什么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侦查机关或因为上级的一个线索,或因为某一个客户的报警,就直接以诈骗罪立案——这样的执法价值取向过分站在了保护消费者、保护付费一方利益的一边,甚至使得公安机关化身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有求必应、有投诉必立案。
这又涉及上述案子另一个重要的共同点——侦查机关直接把企业的客户名单作为“被害人”名单,主动沟通他们是否“被骗”,进而获取大量不利于嫌疑人的言辞证据。
然而,即便这样,依然有很多“被害人”明确表示自己并未被骗。
但用这样破坏性的方式强行介入这些市场关系中,对企业正常经营却往往意味着毁灭。
令人担忧的是,类似这种定罪思路的诈骗罪案件已呈井喷态势,很多年轻人不知不觉中成了高危群体——说不定哪一天,自己的公司就因为涉嫌诈骗罪被一锅端了。
我在办理自己案子和这几天在闵行法院旁听的过程中,甚至感觉刑法正在惩罚那些勤恳、踏实的老实人,正因为他们做长期经营的打算,有固定、正规的办公地点,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账户里也有可供查没的财产,所以才很容易的被一逮一个准。
而那些真正有骗人心思的人,要么把自己藏的严严实实,要么早就远走高飞了。
在经济相对繁荣的时候,这些民营企业客观上并不需要什么主动保护。

但是在经济下行、生意难做的时期,它们的坚韧反而成了一种“原罪”,一片萧条中的硕果仅存也就显得更加诱人,悲惨的沦为错误执法的受害者。

如果按照些诈骗案定罪逻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家企业能逃脱诈骗罪的指控——低买高卖,隐瞒商品真实成本高价出售牟利,涉嫌诈骗;中介服务,双方隐瞒对方信息从中牟利,涉嫌诈骗专业隐瞒客户本可以免费获取的专业知识,恶意利用信息差牟利涉嫌诈

刑事司法部门如果刻意曲解市场现象,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律,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甚至以此作为敛财手段,对市场经济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



笔者部分典型案件及专业文章
  • 郑州诈骗案旁听记
“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
对一些情况的必要说明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打人者就在旁边,被打者却不能说话”
法庭禁止发誓
青龙山庄往事
  • 无罪辩护案件
有效辩护——多人涉嫌诈骗案被侦查机关撤回!
两件刑案均于本月获不起诉处理
不要让女孩绝望的哭泣——致某检察官的一封信
工商年报代办缘何涉嫌诈骗?
帮信罪获不起诉决定
令人不安的“帮信罪”追诉现状
  • 有效辩护案件
助贷行业违规经营涉嫌哪些诈骗类犯罪
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摒弃“唯成分论”思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经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效辩护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裁判概览
上海申伦律师办理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
办案札记——网络开设赌场罪
  • 网络信息类犯罪
从案例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客体认定
从“数据堂”案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认定
  • 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
上海“直播带货”售假大案背后的商标法辩护思路
从微商营销手机案看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认定
  • 反网暴诉讼
夏海龙律师代理“绿地门”网暴受害人再获胜诉判决
东方不亮西方亮:网暴受害人如何灵活利用管辖获得胜诉判决
用得上的网络侵权应对指南
  •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
上海法院:微信公众号“原创”识别功能非判断作品权属依据
上海申伦律所代理潮流艺术家赢得作品著作权
申伦律师帮助餐饮协会实现批量商标维权!
上海申伦律所代理“阿狸”品牌赢得商标授权合同纠纷
从“人人车”商标纷争看知名名称在先权利的司法保护
从一件历时13年的商标纠纷案看通用名称的显著性
从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看抓取信息的使用限度
同案不同判?二维火诉美团不正当竞争胜诉!
AI作品纠纷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从《穿越火线》胜诉看对虚拟空间类作品性质的司法认定
从“拳皇”诉“数码宝贝”看游戏元素作品性质的认定标准
淘宝商家间不正当竞争案例
网络主播违约跳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高薪挖角主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案例看腾讯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手段的运用
优酷诉咪猫视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分析
小公司连赢淘宝5场官司!看商业竞争中诉讼手段的运用
山东高院:以言论自由之名判决腾讯败诉
北京知产法院:基于经济学原理判决腾讯胜诉
“汽车之家”诉“易车”不正当竞争
从裁判实践看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新特征
OPPO诉“线刷宝”胜诉,刷机行业进入消亡倒计时?
抓取微博数据被判赔千万,看信息抓取行为的司法认定
从“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看大数据企业合规的司法要求
从“罗莱家纺”诉“网易严选”案谈C2M营销的法律风险
十分钟了解一部电影?拆解式影视解说或构成侵权!
从淘宝“生意参谋”纠纷案看数据产品权益的司法保护
小公司连赢淘宝5场官司!看商业竞争中诉讼手段的运用
用户连诉快手网络侵权三胜二负,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或再收紧!
昨天,抖音真的败诉了吗?




律师简介

夏海龙  律师

执业领域

犯罪辩护、网络侵权诉讼、商誉品牌法律保护

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海伦中心A座11层,15618405715

夏海龙律师
凡不可说的,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