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

文摘   社会   2024-08-28 23:43   河南  
“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
今天,也就是8月28日17点30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件诈骗罪案件刚刚结束当日的庭审。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退庭,本案25名被告人起身准备离开法庭,第一被告人、一位女性,终于压抑不住自己的愤怒,转向公诉人席,直指公诉人、怒斥道:
“检察官不检察,浪费纳税人的钱!”
还没等到退庭,第一被告人的这冲冠一骂令法庭里的上百人始料未及,尚未离开的审判长似乎觉得很不妥,冲正在离开法庭的二十几名被告人喊道:
“被告人马上退庭!”
但第一被告并没有被吓住,边向法庭大门走去边继续大声说道:
“你们胡说八道!要遭天谴!”
被当众大骂的六名检察人员沉默无语、无人反驳——而就在几分钟前,一位公诉人还在厉声指责徐昕律师侮辱了出庭的侦查人员,要求辩护人立即向侦查人员道歉。
她声音洪亮、反应敏捷、毫无惧色——作为这件被控诈骗金额高达13.6亿元大案的第一被告人,她面临的极有可能是无期徒刑的刑罚。
现在是休庭后的退庭时间,她的这些言论、哪怕纯粹的情绪表达并不受庭审纪律约束,所以审判长的呵斥、法警的催促,都没有影响她的表达。
当然,可能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个案子的辩护人阵容引人瞩目:包括徐昕律师、朱明勇律师、韩冰律师、李扬律师和王涌律师等多位广受业内赞誉的律师前辈——这也是该案开庭审理的消息甫一公开立即引发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这个案子因此也被戏称为“中原大战”——而据笔者现场观察,整个辩护席上满满当当的坐满了将近五十名辩护人。

(辩护人进入法庭)
休庭前的十分钟
今天庭审的最后十几分钟,是徐昕律师向出庭的侦查人员发问环节,也是今天下午庭审最“精彩”的部分。
但由于法庭不允许旁听者带电脑甚至纸、笔等任何记录工具,笔者只能择要复现如下:
徐昕:(问侦查人员)有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过“烤全羊”式的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辩护律师,我不明白“烤全羊”什么意思。
徐昕:你的意思是没听说过“烤全羊”这个说法吗?
侦查人员:对,没听过,你能描述一下吗?
徐昕:(停顿几秒)我干不出来,也描述不了。(向被告人席问道)某某,他有没有打过你?
审判长:(对被告人厉声说道)被告人不能发言!(对徐昕)辩护人!主持庭审的是审判长,请听从法庭的顺序!
徐昕:(未回应审判长,继续对被告人席)某某,他打没打你?
某被告人:(干脆的答道)打过!
审判长:(对徐昕大声说道)辩护人,请听从法庭安排!
徐昕:(对审判长)审判长,我没有在主持庭审,我是在引导当事人与侦查人员直接对质,当事人是亲历者!
审判长:请辩护人听从法庭安排,现在是辩护人向侦查人员发问环节,被告人不能发言!
徐昕:审判长,被告人本人当然有权对证人发问。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就是证人啊,当事人当然可以发问,刑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前两条(关于证人)规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身份属于证人。所以,应该把侦查人员一个一个提溜到法庭上来,与当事人对质!
公诉人:(大喊道)反对!反对!
审判长:请说明反对事由。
公诉人:(大声说道)侦查人员是人民警察,怎么能说“提溜”到法庭!?辩护人这是在侮辱人民警察!(另一公诉人接着说道)要求辩护人立即向侦查人员道歉!
徐昕:(气愤道)被告人在控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你们检察官不依法监督,是徇私枉法!我对你们提出控告!并申请公诉人回避!
审判长:(急忙说道)今天下午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紧接着,就出现了前文描述的第一被告人怒斥公诉人的一幕:
被当众大骂的六名检察人员沉默无语、无人反驳
侦查员:我尽量完整、真实回答
在徐昕律师发问之前,是朱明勇律师和另一名辩护人向侦查人员发问——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两名律师围绕调取手机数据程序、文书签字等核心提出了几十个问题,但侦查人员的回答总给人一种左迂右绕的感觉——让旁听者感到非常冗长和沉闷。
整个过程中,侦查人员重复最多的话就是“不清楚、没印象……我尽量完整、真实回答”——尽量完整,可能是因为记忆不准确;尽量真实,难道无意间流露出自己在选择性隐瞒?
但苦于没有任何记录工具,笔者只能勉强回忆起几个主要场景。
公诉人说的最多的就是“反对”二字,对应的,审判长说的最多的则是“请说明反对事由”。
公诉人反对道:辩护人是“预设陷阱”发问、重复发问!侦查人员刚才已经回答过!辩护人的问题涉及手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无关合法性,不应在排非程序提出!
审判长说明道:由于各位辩护人提出的排非事项共计1409项,数量很多,经控辩双方同意,按照不同证据类别分别进行,请辩护人按照顺序进行。
在就相关法律文书签字问题和提取被告人手机数据合法性问题时,大致有以下对话。
辩护人:提取嫌疑人手机数据是否有见证人?
侦查人员:有。
辩护人:见证人姓名?是否有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侦查人员:不记得了。没有材料身份材料,但是我们肯定核验过见证人身份。
辩护人:那你告诉我案卷中见证人的签名是什么字?
侦查人员:认不出。
辩护人:讯问笔录上是你本人签名的吗?
侦查人员:是我签的。
辩护人:你的签名被划掉了,又补签了其他人的签名,你认识吗?
侦查人员:认识,是我的同事。
辩护人:那你的签名是谁划掉的?
侦查人员:不清楚,不是我。
辩护人:你签名后,发现嫌疑人是女性,感觉两名男性侦查人员讯问不合适,你自己划掉了签名然后让你同事补签,还是你同事划掉的?
侦查人员:记不清了。
辩护人:提取手机数据时是否录像?
侦查人员:没有,法律没有规定。
辩护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辩护人:用何种方式提取的手机电子证据?截屏还是接入了公安相关取证系统?
侦查人员:没有接入系统。
辩护人:取证时手机是否断网?
侦查人员:开启了飞行模式。
辩护人:那为什么截图显示取证时手机连接了wifi信号?信号还很满?连接的是哪里的网络?是谁连接的?
侦查人员:记不清了。
笔者也记不清,发问过程中出现过多少次令旁听者感觉尴尬的时刻。
“净身”旁听
最后,笔者觉得有必要提一下这次“净身旁听”的经历,这也是笔者经历过最冗长、最有仪式感的一次法院旁听。

(法院外的安保人员)
13点30分,法院东门已经有十余名律师和几十名旁听者在排队,十几分钟后,逐一进入法院,工作人员一一手写记录下律师的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律所名称和联系方式。
然后,所有旁听者转移到法院的南门外,继续等待入场。

(法院警卫值班室
14点,几名工作人员拿着在东门的登记表,一一点名,旁听者开始在南门入口处排队,分批进入法院。

(旁听者们在等待进入法院
从南门进入后,又有两名工作人员,在临时凉棚下用电脑登记旁听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然后发放了旁听证。
入法庭大楼,包、手机、电脑、穿戴式电子设备等几乎所有随身物品存入柜子,然后安检——终于可以进入法庭了!
唯一能带进法庭的,只有喝水的空杯——当然,也可以是空杯心态。
我在旁听群里说:这属于“净身”旁听了。
一位同行打趣道:就差换法院的衣服了。

(庭审结束后离开法院的旁听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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