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宾 诉 美国
Dubin v. United States
——对法条词语的解释之争
原案名:David Fox Dubin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23年6月8日
案号:No.22-10
主笔: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托马斯、阿利托、卡根、卡瓦诺、布雷特、杰克逊大法官附议;戈萨奇大法官发表同意判决结果的协同意见)。
判决主旨:本案被告在向医疗资助计划超额计费时使用了病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但其行为并不构成加重的身份盗窃罪,因为其犯罪行为的核心是超额计费,而非对身份信息的使用。加重的身份盗窃罪则要求对他人身份信息的滥用是基础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而非其附属特征。
判决译述:
1.因多报338美元获罪
杜宾(被告)帮他父亲管理一家心理服务公司,这家公司就执业心理咨询师提供的心理测试向医疗资助计划(Medicaid)提交了报销申请。然而在申请中夸大了提供服务的员工的资质——这位员工仅仅是一个有执照的心理咨询师助理,并非心理咨询师,从而夸大了报销金额。除此之外,杜宾还更改了心理测试的日期。但即使存在夸大情形,总的报销金额也只有338美元。
美国政府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8编第1347节指控杜宾犯有医疗资助欺诈罪。然而不仅如此,根据美国政府的主张,其行为同时还构成了第1028A(a)(1)节项下的“加重的身份盗窃罪(aggravated identity theft)”,从而将面临额外的两年强制监禁。
第1028A(a)(1)节规定,被告“在实施任何基础犯罪期间或与任何基础犯罪有关的情形下,没有合法授权而恶意转让、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则在基础犯罪的处罚之外,还必须额外判处至少两年的监禁。医疗资助欺诈罪就是基础犯罪之一。
根据政府的主张,本案是一个确凿的加重的身份盗窃案,因此第1028A(a)(1)节自动适用,因为申请人在欺诈性计费过程中使用了病人的医保报销号码(即一种“身份识别信息”)。
2.下级法院观点不一
联邦地区法院对此态度模糊,解释道“次案似乎并不是一个加重的身份盗窃案”,“因为本案的关键是被告如何计费。”这个超额计费的行为是“犯罪”,但是它“不是加重的身份盗窃罪”。然而即便如此,联邦地区法院还是否决了被告就加重身份盗窃罪指控提出的诉后异议(post-trial challenge),并解释这是因为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存在观点相反的先例。联邦地区法院提及“希望”其做出的判决能够“被撤销”。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后全院法官全席重审,再次维持原判。但法院内部观点分歧巨大。5位法官支持政府方,尽管他们承认,政府对第1028A(a)(1)节的解释“使得‘身份盗窃’一词无法体现这项罪名的要素,甚至不能合理地描述之。”而8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同意这一观点。
这种类型的指控普遍存在。政府方自认其对第1028A(a)(1)节的适用超出了对身份盗窃的一般理解范畴。有一项指控针对某被告使用他人的真实姓名并基于后者的要求为其“伪造持枪许可证”;另一项指控涉及无执照的医生因“向病人签发可以由病人填写的处方单”而触犯法律;还有一项指控涉及救护车服务虚报报销费率,“称病人要求提供担架服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另有一项指控涉及某被告“向病人提供按摩服务以治疗其疼痛”,但是不当地将其按照“一项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物理治疗服务”进行收费。
很多下级法院已经对加重的身份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做出限制性解释,以对这些指控做出回应,但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并未采取相同的做法。为了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最高法院对此案授予调卷令。
3.“加重的身份盗窃罪”涉及的两个关键词语
本案取决于对第1028A(a)(1)节中的两个词语的解释,即被告对病人身份信息的“使用”与医保欺诈“有关”中的“使用(use)”和“有关(in relation to)”两个词语。双方当事人对此提出了相反的解释。
政府方对这两个术语进行了宽泛且孤立地解读。根据政府的观点,如果对身份信息的使用以某些方式“促进或有助于”基础犯罪,那么这种使用即与基础犯罪“有关”。至于“使用”一词,政府似乎理解为任何意义上的“利用(employ)”。因此,只要在一系列基础犯罪中,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恰好是支付或计费方式的一部分,那么第1028A(a)(1)节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将自动适用。
被告则提出了一个更具针对性的解释。被告认为,对身份信息的使用应“与基础犯罪存在真正的联结点”。基于这种解释,对身份信息的使用应是构成基础犯罪的关键,而非仅仅是一种付款方式的次要特点。当基础犯罪涉及欺诈或欺骗时,必须以一种欺诈或欺骗的方式使用身份信息才符合要求。
被告为解释自己的主张援引了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一种启示式方法。第1028A(a)(1)节的相关条款“涵盖对获得特定服务的人进行误导,”但并不包括“关于如何以及何时提供服务的欺诈性声明。”换言之,欺诈应事关身份,而非关于对其实际提供的服务的误导性陈述。例如:确实运载了病人但夸大了里程数的救护车服务。这项欺诈的关键是:服务是如何提供的。病人的姓名确实是收费过程的一部分,但对于使该行为构成欺诈来说是次要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从药房档案中盗窃病人信息的药剂师使用盗窃的信息,以病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的滥用”是构成欺诈的必要因素,因为对相关人员的误导性陈述是欺诈行为的关键。
双方的解释一个是限制性的,一个是接近于无限的;在对其进行权衡时,先例和谨慎原则要求对第1028A(a)(1)节的文本和体系进行仔细审查。虽然“使用(use)”和“与…相关(in relation to)”的含义在孤立的情况下是不确定的,但作为一个整体,法律体系指向更加限制性的解释。
4.文义本身不足以解释这两个词语
在解释“使用”和“与…有关”的范围时,最高法院先从这两个词语本身开始论述。
首先是“使用”。最高法院多次发现,“使用”这个单词存在一些解释上的困难,因为其可以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其“通常或自然的含义”被定义为“将某物转化为自己的服务”、“适用”、“利用”、“以某种方式实施一个目标或行动”,这些定义暗含行动与执行。然而,在一般范畴以外,放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因为它“从上下文中获得了含义,…我们将不仅要看这个单词本身,还要看其上下文以判断国会的立法意图。”
例如,联邦纵火法(federal arson statue)仅适用于“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建筑物。在该法条语境下,最高法院在建筑物作为“商业活动中心”使用的用途与“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及保障抵押贷款”或获得保险服务的“被动”、“过渡”或附属用途之间做了区分。因此,法律文本的语境决定何种使用方式或转化服务的方式能引发第1028A(a)(1)节的严厉惩罚。
“与…有关(in relation to)”也是一样。如果“与…有关”的含义被延申到其不确定性的最远程度,那么实际上其含义就没有限制,因为“真实的,普遍的关联无处不在”。这个词语不能被“孤立地考虑”,最高法院必须“超越无法提供帮助的法律文本,以及对这一关键术语进行定义的困难”,而考查法律文本的语境。可以明确的是,这个词语必然涉及一种关系或某种关联,但是这种关系的类型、性质和强度应根据法条语境来判断。
有这两个依赖于法条语境以确定其含义的术语的存在,使得第1028A(a)(1)节与其前后的法律规定关系密切。单独来看,本案双方的对立解释都在“使用”和“与…有关”的含义范围内。因此,诉诸于法条语境在本案中非常必要。
5.对这两个词语的语境分析
在确定关键词“使用”和“与…有关”的含义不确定后,最高法院接下去审查了这两个词语前后的文字。毕竟,“法律的含义并不总是仅取决于其组成词语的最广泛的定义。”相反,语言和法条的上下文也很重要。即便一部法律的字面语言单独看来是中立的,阅读“整个短语”也可能指向一个更具针对性的解读。
(1)法条所在章节的标题
首先,国会为第1028A节的标题是:“加重的身份盗窃。”最高法院长久以来一直认为“一部法律的标题和章节标题是解决对该法律含义所存疑义的工具。”当然,标题不能优先于法律的明文。但是本案中,核心词语的含义是如此“灵活多变”,以致于必须 “根据上下文的词语”来解释它们,而国会设置的标题就属于上下文的词语。即使政府方也承认,如果第1028A(a)(1)节的词语含义不清,“标题是一个有用的线索。”
可以从另外两方面支持这个论证思路。首先,此处的标题并非承担一个简要总结“复杂且众多的”法律条款的不讨喜角色。相反,第1028A节是一个有针对性的、独立的条款。其次,标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能加强法律文本中的名词和动词的独立含义。
事实上,最高法院曾将第1028A节的标题及其在该部法律中的位置用于阐明该节的文本含义。在弗洛雷斯-菲格罗亚案[1]中,最高法院指出周边条款(即第1028节)的标题“与身份证明文件、认证特征与信息相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非常宽泛。与该节相比,第1028A节“使用了身份盗窃一词”,则更具针对性。在第1028A节中,“国会将身份欺诈罪与身份盗窃罪区分开来”,这意味着第1028A节仅针对身份盗窃罪,而非针对所有与身份信息相关的欺诈罪。
基于此,政府为何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忽视该节的标题就非常清楚了。政府的宽泛解释——涵盖在任何时间以有助于犯罪的形式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与“身份盗窃”的通常理解并不相同。大法官们再次回顾无证医生根据病人的要求开具处方的案例;没有人会说这构成身份盗窃。即便是认可政府对第1028A(a)(1)节的理解的法官,甚至是政府自己,都承认其对第1028A(a)(1)节的理解并未准确捕捉到身份盗窃的一般含义。这种差异并非仅是边缘化的,事实上,政府方的解读将会把各种各样的超额计费行为均视为第1028A节所针对的核心。
相反,“身份盗窃”有其针对性的含义。《韦氏大辞典》对身份盗窃的定义是“对他人身份识别数据或文件(例如信用卡)的欺诈性占有和使用”。《布莱克法律词典》给出了相似的定义:“为欺诈目的,对他人身份信息的非法占有和使用;尤其在一项犯罪中,盗窃关于和属于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银行账户号码或驾照号码,做欺诈性使用。”
当对身份信息的使用是基础犯罪的关键时,上述词典的释义对“与……有关”的解读也提供了支持。这些定义涉及以被告对身份证明手段的使用为基础的犯罪行为。换言之,身份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身份信息在犯罪行为中的核心作用在于确定特定个人的身份,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说“身份”本身被盗窃了。这也帮助解释了为何根据政府方的理论举出的例子听起来不像是身份盗窃。如果律师将其实际2.9小时的工作时间虚报至3小时,并使用客户的名字向客户开账单,这个名字本身并不是欺诈产生的原因;它仅在计费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对于将一块牛肉替换为另一块牛肉的服务员也是如此;也许可以说菲力牛排的身份被盗窃了,但不是用餐者的身份。
上述对身份盗窃的理解也支持一种对“使用”一词更具针对性的定义。“使用”在这些定义中具有明确的含义:当被告“使用这些信息去欺诈他人时,即构成身份盗窃”;对身份信息的“欺诈性…使用”。换言之,当被告使用身份信息本身去欺诈或欺骗他人时,即犯下身份盗窃罪。这也是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当一项身份信息被欺诈性使用时,这种欺诈涉及到“谁”参与其中,而非仅仅关涉服务以“何种方式”以及“在何时”被提供。对于身份信息的使用因此应是犯罪行为的关键,而非仅仅是犯罪中的“消极的”“被动的”或附属的部分。
此外,第1028A节的标题并非仅是“身份盗窃”,而是“加重的身份盗窃”。通常,“‘加重’的罪行是指‘由于存在暴力、致命武器或意图犯下另一项罪行等情况而变得更严重的罪行’。”这表明国会意图针对的是一种更严重的身份盗窃犯罪形式。但是,政府方的解释“将把加重犯罪的标签贴到所有的一般过度计费的罪行上。”“当然…国会就像《鹅妈妈童谣》中的矮胖子一样,有权赋予词语非常规的含义。”但是当“政府主张的结果与英语语义所期望的结果不同时,…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地对待政府的立场。”
第1028A(a)(1)节的标题表明身份盗窃是该节的核心。然而,根据政府方的理解,一般的过度计费将成为该节中加重处罚的最常见的触发行为,这将使“更严重的”身份盗窃的核心变成讲英语的普通人根本不会认为是身份盗窃的东西。
(2)法条中的三个动词
分析标题仅是确定定义的开始。如政府所观察到的,标题不能代替法条的实际文本。但政府方的问题是,第1028A(a)(1)节的文本与其标题的指向性是一致的。尤其是,国会在其中使用了“转让”、“占有”和“使用”三个动词来解释身份盗窃的一般含义。
尽管“使用”一词孤立来看不能确定其含义,但此处它并不孤立。第1028A(a)(1)节适用于被告在任何基础犯罪中或与之相关地,“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故意转让、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根据熟知的‘同类解释(conscitur a sociis)’规则,一个词的含义由其周围的词语确定。”“当一个词具有很多含义时,为避免超越国会立法意图的宽泛解释,人们经常会明智地适用这一解释规则。”
这里两个相邻的动词“转让”和“占有”,在1028A(a)(1)节中最自然地被用于解释盗窃行为。尽管没有必要确定这两个动词的精确范围,但它们在法条中的角色指向这一更具针对性的解释。第1028A(a)(1)节涵盖对属于他人的身份信息的违法占有或转让。通常来说,非法“占有”他人的东西意味着这个东西被盗窃了。非法转让属于他人的东西也暗含非法占有和传递的行为。在弗洛雷斯-菲格罗亚案中,最高法院在被告故意占有他人身份信息与“盗窃”之间建立起相似的直观联结。政府方在辩论中同意:这两个动词“涉及信息被盗的情形。”
“转让”和“占有”不仅指盗窃,而且特指身份盗窃。这两个动词指向(1)盗窃(2)身份信息(3)(该身份信息)属于他人。《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符合对身份盗窃的普遍理解,即在一项犯罪中某人(1)盗窃(2)个人信息(3)(该个人信息)属于他人。同样,《韦氏词典》第11版的解释是“(1)欺诈性占有和使用(3)他人的(2)身份识别数据或材料。”如果这些相似的解释还不够的话,第1028A(a)(1)节的标题表明这些动词指向的盗窃类型特指身份盗窃。
因为“转让”和“占有”指向一般的身份盗窃,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使用”一词应该以相似的方式理解。如前文所释,出于欺骗或欺诈目的“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是身份盗窃的共同特征。
因此,国会用了三个动词涵盖“经典的身份盗窃”的各个方面。一个被告翻找他人的垃圾来找到他人丢弃的身份证和银行对账单,因此构成非法占有。一个银行职员将客户的信息转让给同伙,因此构成非法转让。然后是关于身份的欺诈或欺骗性使用:一个被告通过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来获得其银行账户的访问权限。
另一种解释规则对这一狭义的解释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国会使用了三个词语,因为其意图使每一个词语都有专门的且不多余的含义。”将第1028A(a)(1)节中的三个动词解读为体现了典型身份盗窃的各方面,每一个动词都将发挥独立的作用。正如这些定义所揭示的,身份盗窃涵盖“盗窃属于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这些信息来欺骗他人”,以及“欺诈性的占有和使用”。身份盗窃因此交织了盗窃和欺诈,侵占和欺诈性使用的各方面。第1028A(a)(1)节的三个动词捕捉到了这种复杂性。“转让”和“占有”描绘了盗窃的两个步骤,而“使用”则体现了欺诈性使用这一点。
相反,如果第1028A(a)(1)节的三个动词并非界定身份盗窃的定义且身份信息仅需对基础犯罪具有促进作用,那么另外两个动词可能会导致“使用“一词几乎丧失“任何功能”。再来看“与…有关”,看看它是否仅意味着在某些方面“有助于”基础犯罪。事实上在所有案件中,如果被告使用了他人身份信息以促成一项犯罪,那么这个被告一定也以促成该项犯罪的目的占有或转让了他人的身份信息。例如,本案中被告占有病人的身份信息以实施欺诈行为的同时,他也将病人的身份信息转让给了医疗资助计划。同样,很难想象“使用”一词不被至少其他两个动词之一所涵盖的情形。为避免冗余解释的风险,需要对第1028A(a)(1)节进行更精准的解释。
综上,第1028A(a)(1)节的标题和文本相互印证,二者一致强调,身份信息应当是犯罪的核心。
(3)基础犯罪与其加重形式之区分
第1028A节所列的基础犯罪为政府的宽泛解释设置了另一个阻碍。第1028A(a)(1)节规定了基础犯罪的加重形式,法律对基础犯罪并未施加任何强制性的监禁刑罚,但是该节为犯罪的加重形式增设了两年强制监禁。这就不允许量刑法官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即便所涉金额非常小或存在其他的减轻因素。因此,对第1028A(a)(1)节的解释应当反映出国会欲以更重的刑罚对加重形式的身份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做出区分的意图。
但是,政府方的解释不仅未体现出该区分,还把加重的刑罚与之前的刑罚混为一谈。本案中,政府方主张因为被告利用患者的医疗资助报销码超额计费,因此第1028A(a)(1)节自动适用于本案。在绝大多数医疗账单中,无论是按摩项目,还是救护车担架服务项目,患者姓名或其他识别信息当然包含其中。患者的名字也将出现在处方单中,并且患者自己实施欺诈行为时通常也会涉及其他人的名字,例如医生或雇主。根据政府方的解读,这些情形都将自动被归为身份盗窃,而无关乎姓名本身是否与欺诈行为有关系。
上述影响并不仅局限于医保领域。第1028A(a)(1)节包含一系列的基础犯罪,包括电信诈骗和邮件诈骗。政府对于“使用”和“与…有关”的无限解释将使用他人姓名向其发送信件的邮件诈骗也涵盖其中。更有甚者,无论是收费软件,信用卡和借记卡,邮寄的账单,或电子发票,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惯常被用于计费和收费方式中。根据政府的解读,只要基础犯罪的条件满足,那些使用常见计费方式的一般超额计费行为都将自动面临两年的强制监禁。
根据法条结构得出的更合理的结论是:第1028A(a)(1)节的加重刑罚并非是不加选择的,其仅适用于身份信息本身于犯罪行为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情形。这再次指向一个针对性的解读,即身份信息是基础犯罪的核心,而非计费方式的附属特征。
6.不能赋予检察官过大的权力
最高法院“评估联邦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时习惯于保持克制。”这种克制既出于对国会立法权的尊重,也是为了向公众发出一个浅显易懂的警告,即用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意图:如果某条界限被越过,法律将会采取什么行动。毕竟,“犯罪应当由立法机关定义,而不应被聪明的检察官提出的模棱两可的语言所操纵。”
一次又一次,最高法院谨慎地避免对刑事法律中语义模糊的文字做出不和谐的宽泛解释。在范布伦诉美国案[2]中,政府的解读带来的“深远后果”“说明了政府解释的不可信。”在马里内洛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政府对妨碍税法执行的相关法律的解读,因为该解读会将“每周以现金支付给保姆41美元而没有付预扣税”的人,以及“在餐厅给出大额现金小费、没有保留每一笔慈善捐款收据或没有向会计师提供所有财务记录”的人皆纳入违法范围。这些行为并非都是无辜的,因为相关法律要求个人行事“腐败”。即便如此,“如果国会意图”使法律的效力广泛涵盖,“它会用更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在耶茨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政府的“无限制”解读会将一个仅关注“记录”和“文件”的条款转变为“对证据破坏的全面禁止”——将“各种类型的物体”(证据),甚至一条鱼,都包括在内。如果国会意图如此,“人们有理由期望国会对其意图有更明确的指示。”
本案亦是如此。政府的解释将会涵盖虚报工作时间的律师,替换牛排的服务员,以及对其购买的油漆多计了10美元的建筑承包商。一旦他们使用各种常见的计费方法,都将面临两年强制监禁的刑罚。说这种结果不可能发生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这些一般的超额计费案件实际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大部分,政府的解释将这些最荒谬的情形置于法律适用的核心位置。
最后,政府提出了一个似曾相识的主张:其提出的宽泛解释没有理由不被采信,因为检察官会负责任地行事。对此,最高法院也给出了一个同样令人熟悉的回应:大法官们“不能根据政府会‘负责任地适用法律’这一前提假设来解释刑事法律。”如果一部刑事法律具有高度抽象的一般性法律语言从而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那么依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其适用范围,将赋予检察官过大的权力。这个担忧在本案中尤为突出。如果第1028A(a)(1)节可以事实上被自动适用于一系列的基础犯罪,那么检察官就可以用额外的两年强制监禁刑罚来威胁任何将接受审判的被告。
7.判决结果
以上所有观点都是从同一起点引发的不同思路,但最高法院无需论证其中任何一种观点单独是否能决定性的解决本案的问题。从文义解释到语境解释,从法律规定到人之常识,综合考虑,第1028A(a)(1)节不支持政府试图对法条进行过度解释的试图。当被告“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与基础犯罪行为“有关”时,这种使用是使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需要明确的是,构成犯罪的核心因素不能仅与犯罪行为有一般的因果关系,比如其促成了犯罪或是其行为“成功”的直接原因。相反,如本案中的欺诈犯罪,必须以欺诈或欺骗的方式使用了身份信息才行。这种与身份相关的欺诈或欺骗通常可以简洁地总结为“谁”参与其中。
本案被告使用患者的姓名并非使超额计费产生欺诈性的关键因素。本案医疗欺诈的关键在于被告对雇员资质的虚假陈述,患者的姓名只是其中计费方式的附属特征。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更通俗的表述对本案是一个有用的参考,尽管其像任何经验法则一样,也有其局限性。然而,本案中它很好地捕捉到了分析的重点,因为被告的欺诈行为是关于如何以及何时向患者提供服务的虚假陈述,而不是谁接受了这些服务。
由于被告没有在与第1028A(a)(1)节所规定的基础罪行相关的情况下使用患者的身份信息,因此最高法院决定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根据本意见进行重审。
[1] Flores-Figueroa v. United States, 556 U. S. 646 (2009). 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根据1028A(a)(1)节,被告必须知道她或他非法转让、占有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属于他人所有。最高法院不仅考虑了1028A(a)(1)节针对盗窃设定的标题和该节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而且考虑了该节包含的“典型身份盗窃”的理解。
[2] Van Buren v. United States, 593 U.S. __ (2021).
本篇译述作者:孙乐
孙乐,复旦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中伦律师事务所青岛办公室律师。很荣幸加入法与译团队,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精妙的论断深感敬佩与向往。希望能在研读及翻译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感受大法官们的智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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