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法重述》后记

文摘   2024-09-23 23:21   上海  


「经过数年的写作与修改,《中国信托法重述》终于即将在国庆节后面世了。在本书正式上架之前,这里先行发布书中《后记》以飨读者。期待着听到大家的宝贵意见。」

后  记

文/高凌云

放下笔,忽然感觉自己无比幸运。一个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的制度仍然有空间让卑微的我再次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恐怕除了信托这一领域外,也没有其他制度能这样宽容了。二十年足以让任何一个制度成熟到油头粉面;只有信托,历经二十余载,归来仍是少年。

其实,在写完《被误读的信托》之后,就我自己的所知,对于信托,想说的、能说的,都说得差不多了。其他那些超出了自己能力范围的,本不应再继续纠缠。我虽是随性之人,然而做事较真,经常容易纠结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缺乏宏大的角度,不具备抽象的指点江山的能力,惟愿踏踏实实做好每件手头的事情。然而《民法典》的颁布与《信托法》的迟迟未能修订,让我又起心动念。尤其近年来陆续参与了一些有关信托法基础理论与修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深感《信托法》的修订至关重要,因此便不顾自己才疏学浅,贸然探索起法条的具体修订模式来。

《被误读的信托》主要从信托制度的英美法本源进行探讨,而《中国信托法重述》的目的则是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形成对我国信托制度的现状与未来理想化状态的描述。除了英美法外,本书对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也做了一定考察,对我国《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仲裁法》中涉及信托制度的条文提出了补充、修改建议,尤其斗胆对我国《信托法》条文提出了逐条修订建议,将其从现有的70多个条文补充扩展到120多条。



法条的修订建议是非常专业的高难度任务,需要集集体之力方能完成。本书中有关《信托法》的法条修订建议部分是笔者与学生赖雪金、蒋佳颖、齐冠云和郑家豪四位同学反复讨论后的结果。讨论从他们还在求学期间延续到他们毕业并踏上了工作岗位之后。有好几个周末,我们从早上八点钟开始逐条讨论,直到晚上八九点钟才意犹未尽地结束,中间叫外卖匆匆扒几口饭后继续讨论。除了这样全天候、系统性的讨论外,其他时间较短的专题性讨论会更是无计其数。中间还邀请了我以前的学生谷莎和钟佳康律师参加,他们根据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提出了宝贵的建议。还曾计划请国内的信托法大家对修订建议的草稿进行审查批评,因疫情原因最终没能做到。因此,虽经数次批删,本书提出的修订建议仍然非常粗浅,目的仅为抛砖引玉,以推动我国《信托法》的修订以及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善。

本书稿中的法条修订意见,有些是在参考其他专家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或已经过部分学者的思考和论辩;而有些意见,比如,将“总有制度”借鉴到信托制度中,将信托的撤销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等,则是本书稿第一次提出,尚未经大范围讨论,亟待信托法领域的学者与同仁们予以批判。这里我要感谢我的同事李世刚教授。在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苦恼时,我拨通了世刚的电话,向他描述了我理想中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模样——感谢世刚的启发,那次谈话的结果让我大胆决定借用古日耳曼法中的“总有”关系来给信托财产这匹野马套上笼头,并在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于2023122日举办的“第六届两岸信托法治学术研讨会”的发言中第一次公开了这一观点,引起与会专家学者的注意,并得到了香港大学的何锦璇教授与李颖芝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吴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教授、赵廉慧教授等民法、信托法领域的著名学者的鼓励与肯定。然而,如何激活这个沉睡已久的制度并不容易,还期待各位前辈、先贤与先进不吝赐教。

这些年来,我经常回顾自己为何会在人生的这一阶段聚焦在信托法的学习和研究上。刚回国工作时,有兴趣、有能力进行研究的领域不少,偏巧在信托法领域想说的话最多,是因为接触到当时一些因“敢先吃螃蟹”而风靡一时的信托实务让我深切体会出信托机制在国内被“误读”的情况。感谢实务界的试水为我的研究提供了解剖范本,让我更清楚地看到信托制度需要从理论上“扶正”。然而,不善口头表达的我在与人面对面讨论时,经常还没来得及完整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就被人打断,却又从不好意思打断别人,于是只能拿起笔。就这样机缘巧合,我在信托法的边缘游走了这许多年,也亲眼见证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信托的认识转变。除了传统的商事信托律师外,国内现在已经出现了能从事真正的跨境信托业务的、具有复合背景的信托法律人才。

我能在国际法学科的教学之余研究信托法,这首先要感谢复旦大学法学院提供的优良的学术环境,让我们能够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天下的宏阔视野、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以及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要求,从而为我们比较信托法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此外,仍要感谢Vollmar老师在信托法领域为我启蒙。关于其他信托法专家对我的研究学习所提供的帮助和鼓励,我已在《被误读的信托》的“后记”与“第二版前言”中表示了感谢。这里想提一下2019年,我作为纽约大学的Hauser Global Senior Fellow在美国访问,期间我为本书的研究与写作再次拜访了数位美国信托法专家,把十多年来缠绕在心头的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有关信托法的疑难问题悉数向他们请教,他们的耐心回答与讨论也促成了本书的最终成稿,在此我要再次向这些学者和老师们表示谢意。

20194月中旬,我去拜访耶鲁法学院的Lanbein老师。我们见面后,从第二句话起就开始了问题讨论,等到访谈结束,已经过去了两个半小时。午餐时间我们的讨论也没有停下,我向服务生借了笔和纸,边吃边说边在菜单背面记笔记。当时蓝老师刚退休,换到一间新的办公室。在谈到某个观点时老师想找他的文章,却因刚搬办公室而找不到。我默默地递上去一篇,问:是不是这篇?蓝老师说正是。要做访谈,功课当然要做足,老师的所有文章我都看过,划过,记过笔记,我事先也把自己发表的英文信托法文章和之前不久翻译的信托法英文版发给老师。后来跟纽约大学的一位老师聊天时说到此事,她很吃惊,说蓝老师很忙,一般不太欢迎别人约谈。我这才意识到蓝老师对我网开了一面。

不仅如此,蓝老师那天还把我介绍给同在耶鲁法学院任教的Hansmann教授。我非常喜欢韩老师和一位意大利学者合写的一篇比较信托法论文,可惜一直无缘得识。韩老师拄着拐杖在办公室门口欢迎我这个不速之客,这时蓝老师介绍说:第一,她的英文非常好;第二,她有full JD——大概意思是这人既懂美国的法律,语言交流也无障碍,应该可以谈得深一点儿。然后就留下我和韩老师继续聊。韩老师是公司法学者,虽然写了那篇著名的比较信托法文章,却一再谦虚地告诉我说他不懂英美法的传统信托。就这样我们又聊了一个多小时,我越聊越敬佩,感觉遇到了宝藏。

那段时间,我还拜访了杜克大学法学院的Schwarcz老师。自从2015年我组织我的学生们翻译了西老师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文集之后,我一直关注西老师的研究动向,也学习从商法学者的角度看信托。2019年上半年我在纽约做研究,与西老师联系,说有些问题想向他请教。他回复说:你来给我们“全球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做个讲座吧。于是我就飞到北卡,把我想问的问题放到了讲座中。事实证明我的决定非常正确,因为我在讲座中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西老师充分的答复。

在纽约,我还有幸与卡多佐法学院的Sterk老师访谈,我在纽约大学的导师Upham老师百忙之中也从华盛顿广场移驾到Sterk老师的办公室一起讨论。那次我们就信托财产不转移的可能性和合法性谈了一个半小时,两位老先生异口同声地认为,如果不要求信托财产转移,那么就得确立一种不可撤销的代理制度才行,否则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还有哈佛法学院的Sitkoff教授。2007年春天我第一次到哈佛法学院短访,在与安守廉副院长共进午餐时,聊到我正在研究信托法,安教授皱眉说:哈佛法学院居然没有教师教信托法……等到2009年夏天我再访哈佛,得知他们已经从纽约“挖”了一位年轻的信托法学者过来,并且帮我约了时间会面。可惜当时他正好外出旅行,我们只是通了邮件,他把他参与起草的美国统一信托实体法的草稿发给我。几年后Sitkoff教授的研究如日中天,他成为美国信托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并且横跨家族信托与商事信托领域,参与美国统一信托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与其他学者一道,在引领美国信托法的发展。直到2019年我们终于在一次会议上见面,他饶有兴味地回答了我向他请教的几个信托法问题。

2019年的访学十分高效,其实也是源于自己十多年的积累。如果对英美信托法不了解,那么在访谈时可能对有些问题提不到点子上,也听不懂英美法学者的弦外之音。曾经与日本的新井诚教授探讨过日本信托法的问题,我心里其实就很有些没底,因为我不懂日语,对日本的法律制度也所知甚少,幸亏他们的信托制度是参照英美信托制度而来,否则我完全不敢跟日本的信托法学者对话。这个问题在遇到法国和德国的学者时更加突出,因为他们的“信托”制度与英美信托差异较大,不懂法语和德语其实都是障碍。最近看到海因·克茨教授著的《英美信托与德国信托的比较法研究》的中译本才从中发现了一些熟悉的内容。反思自己,如果不是当初学习过英美信托法,如果对法律英语的把握不够准确,甚至如果信托法起源于某个非英语国家或地区,我此生都无法做任何有关信托法的研究。

而国内有很多学者除了英语之外,精通德语、法语甚至日语,因此在研究用这些语言写成的信托法文献时如鱼得水,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就,令我终生难以望其项背。信托法的发展,要靠这些更渊博睿智的学者以及更有理想的同仁。我需要向他们学习的地方很多很多。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阅读了很多国内外学者撰写的有关信托法的著作和文章,还尽可能地与多位国内外信托法学者当面或通过其他方式请教,同时也与自己的学生不断探讨。这期间收获良多。在此感谢我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所参考的所有文献作者以及所有为我提供思路的学者同仁。在学习和研究信托法的路上,我只做了很少一点儿,却已经得到了太多的鼓励,比起其他学者的勤奋与深邃而言,我非常汗颜。


在此尤其要感谢徐孟洲教授、赵廉慧教授和周小明博士拨冗为拙著写序。儒雅而谦逊的徐老师堪称我国信托法学届的泰山北斗,他的信托法著作一直引领着年轻人跨入信托的大门,他也一直关心着中青年学者对信托法的学习和研究。周博士是我国信托法领域横跨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得到江平教授的真传,他的信托法专著也是我国年轻人学习信托的必读文献。而赵老师多年来一直在信托法领域笔耕不辍,其发布在InlawweTrust公众号上的有关信托法的文章常常一针见血,令人拍案叫绝。

还要感谢北京大学的甘培忠教授、楼建波教授和同济大学的倪受彬教授。我有幸曾蒙德高望重的甘老师指导点拨,醍醐灌顶;曾听宽厚睿智的楼老师以文论道,茅塞顿开;曾与江淮才子倪老师切磋学术,惺惺相惜。还要感谢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执笔起草人蔡概还先生,蔡先生的论著高屋建瓴,令人收获良多。

这些年来我经常拜读这几位师长先贤们有关信托法的著作或论文,也经常在各种信托法学术会议上聆听他们的高见,这次他们欣然为本书写下序言或推荐语,给了我莫大的鼓励与支持。

除了之前提到的赖雪金、蒋佳颖、齐冠云和郑家豪同学(现在他们已分别在不同的工作岗位担任律师和法务工作)为本书中《信托法》法条的修订建议做出了重大贡献外,近年来我的其他学生在学习信托法的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对本书的写作也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这些同学包括丁伯韬、沈刘杰、曾巧、黄慧、吴璇、李睿琦、王景逸、张君菡、蔡翼邦等同学,尤其李睿琦同学还帮忙细心调整本书中的法条修改标注格式,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本书之所以能够出版,离不开复旦大学出版社张炼老师的辛勤编辑。张老师对待每一本书都认真而敬业,一丝不苟,每每提出非常有价值的建议。感谢张老师为本书注入的心血!

然囿于本人的时间、精力与能力,本书必定存在很多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朋友不吝赐教。

本书稿完成之后,我有关信托法的写作或许会暂时告一段落,然而我对信托的研究不会停止,也不能停止,因为信托关系存在于时间的每个节点,也充满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值得我们终身去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每人都是受托人,接受托付,成为自己身心的所有人,受益人不仅是这副皮囊,还有家人、朋友、同事和整个社会。如何做好尽职调查,如何尽到信义义务,如何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好这一“信托原物”,或许是我下一个研究主题。

期待着我们在未来相见。

高凌云  2024年夏于江湾

法与译
一路走来,过尽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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