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法重述》序言三

文摘   2024-11-08 23:42   上海  

感谢赵廉慧教授为本书作序🌹


序三

赵廉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很早以前就拜读过高老师的《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2010年第1版),但和高老师相识较晚,第一次是在上海财经大学组织的第一届两岸信托法论坛(2017年)上匆匆打过招呼;之后在2019年,高老师在纽约大学做访问教授,我在哥大访学,张永健教授在纽大法学院做客座教授,我和高老师一起去拜访张教授,参与了张教授的财产法课堂讨论,并在课后在纽大的教授餐厅做了短暂的交流。此后更多的交流是通过网络展开,高老师关于信托法的很多观点给我颇多教益。

高老师的这本著作,对信托法的很多关键理论问题做出非常精彩的论断。试举几例:

关于长期困扰大家的“双重所有权”问题,她指出:“英美信托法中基于普通法与衡平法请求权的两分而形成的信托财产权利状态,其实并不是部分大陆法系学者所认为的‘双重所有权’”,之后她还在脚注中申明:“笔者之前也曾被这种观点所影响”。坦诚如斯!

关于对信托本质的理解,她认为:“现在大家呼吁要信托‘回归本源’,就是要让信托不要继续滑行在委托代理的轨道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应当被解读为‘受信托人之托、代受益人理财’”,简洁清晰如斯!

关于信托是契约、财产还是组织体,她认为,“在我国,狭义的信托可能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而广义的信托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信托或非以信托为名的其他关系中。”准确全面如斯!

流行的观点是,学习某个法律领域,就要追根溯源到该法的母国。高老师的信托法是在美国的法学院习得的,应该是相当纯正的美国信托法。这几年一直关注高老师的信托法研究,发现她似乎并没有以这种“纯正性”和“权威性”自居,相反,她十分关注信托法的中国化和民商法化。这和我这几年一直从事的工作方向是一致的。

记起2007年底我留学归来,听叶林教授教诲。他告诫我,无论在国外学了多少日本法、英美法,回国后做的仍然还得是中国法。意思很明确,即,“通过比较法,回到中国法”。

为了研习信托法,我看过很多英文的关于中国信托法的文献,不少学者(中外皆有)把中国信托法异国情调化之后介绍给国外的研究者。同样,国内的学者做信托法的比较研究的时候,也面临着类似的“翻译不当”问题。法学本身就是比较法,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语言“转译”问题。需要有语言能力的研究者去解决比较法研究中的“翻译失真”问题。而高老师正处在这样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在高老师的力著出版之际,作为信托法研究的同行者,写下几段文字,对高老师表示诚挚的祝贺。

赵廉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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