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克拉何马州 诉 凯斯特罗
Oklahoma v. Castro-Huerta
——白人在印第安人领地犯罪,州政府是否有权管辖?
原案名:Oklahoma v. Victor Manuel Castro-Huerta
判决日期:2022年6月29日
案号:21 – 429
主笔:卡瓦诺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托马斯、阿利托、巴雷特大法官附议;戈萨奇大法官发表异议意见,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美国各州政府均有权管辖在其领土内(包括领土内的印第安人领地)发生的罪行,除非违反联邦法律等特殊规定,或者非法侵犯了印第安部落的自治权。
判决译述:
1.虐待印第安继女被州法院判刑
在俄克拉何马州的塔尔萨市(Tulsa),住着凯斯特罗(Victor Manuel Castro-Huerta)一家。他的孩子中有一位是他的继女,是印第安的切罗基族人,年近五岁,且不幸患有脑瘫和失明。2015年的一天,凯斯特罗妻子的姐姐来他们家作客时发现,这名五岁的小女孩身体状况很差。报警后,这名女孩被送往医院,发现她存在脱水、消瘦的情况,身上长满虱子、沾染粪便,体重也只有8.6千克。调查人员进入她的房间后发现,她的床上全是虱子和蟑螂。
经过问询,凯斯特罗承认他的确在之前一个月里没有好好照顾她的继女,使她严重营养不良。州检察官对凯斯特罗夫妻提出疏忽照顾儿童罪(Child neglect)的指控。两人均被法院定罪。凯斯特罗被判有期徒刑35年。
2.因管辖权问题联邦政府对其手下留情
当被判刑后的凯斯特罗夫妇还在向州法院上诉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刚好判决了麦吉尔特案[1](具体请看:2019/2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1)—眼泪之路的尽头是承诺)。1997年,该州的印第安人麦吉尔特因犯性侵罪,被州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外加1000年监禁。但是被告就该案的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将近两个世纪前联邦政府与被迫西迁的五个印第安部落所签订的条约,俄克拉何马州东部的许多地区都属于印第安领地,而且国会从未明确废除条约。所以在该地区涉及印第安人的案件,应归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管辖。[2]
两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麦吉尔特案中以5比4的投票结果作出决定,宣布俄克拉何马州东部的大部分地区属于印第安人保留地,在保留地犯罪的印第安人不能由州法院管辖,而必须在部落或联邦法院接受审判。
虽然已经确定州法院无权管辖关于印第安人的犯罪,但本案的情况是一个非印第安人在“印第安人国家”对一名印第安人施加罪行,在这种情况下,俄克拉何马州的州政府对此是否仍有管辖权呢?
凯斯特罗认为,联邦政府在“印第安人国家”发生的非印第安人对印第安人施害罪行的管辖权仍是一种专属管辖(exclusive),俄州政府并不享有。基于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吉尔特案的判决精神,俄克拉何马州刑事上诉法院认识到,凯斯特罗一家所住的塔尔萨市,虽然有200万的常住人口且其中大部分不是印第安人,但的确属于印第安保留地,因此同意凯斯特罗的意见,并根据俄州的先前判例,《联邦一般犯罪法》(the federal General Crimes Act)授予美国联邦政府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判决俄克拉何马州政府对此案不享有共同管辖权,遂撤销了凯斯特罗的有罪判决。
当凯斯特罗案的上诉程序还停留在当地州法院时,美国联邦法院的大陪审团就凯斯特罗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最终凯斯特罗与美国联邦政府达成了7年刑期的认罪协议及之后驱逐出境(他并不是美国人且在美国属于非法移民)。换句话说,如果不提假释的可能性,这直接等于给凯斯特罗减了28年的刑期。
继麦吉尔特案后,现在凯斯特罗案也已成为俄州的典型案例。俄州的州法院也推翻了众多类似情况下的有罪判决。由此,许多非印第安人的罪犯都重新与联邦政府达成了认罪协议,得到了更轻的刑罚,甚至还有一些人直接减刑释放。据俄州政府预测,之后每年还将有18,000个刑案移交给联邦政府或印第安部落政府。而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2023年国会报告(Congressional Justification)中,在俄州东区及北区,美国联邦政府需要移交该区22%和31%的重案。美国司法部也承认,因为司法部的人力有限,无暇仔细处理,许多人都因此逃脱了罪责。
鉴于该管辖权问题引发对俄州公共安全、司法系统的巨大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理,以决定州政府对一个非印第安人在印第安保留地对一名印第安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也有管辖权。
3.州政府对辖下的涉印第安人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印第安人国家”作为州的一部分,州政府可以对其进行管辖。在美国建国早期,美国联邦政府有时会将“印第安人国家”视为与美国各州相独立的领土,但这种做法很快就被废除。美国联邦法院已经有过判决先例,对非印第安人对非印第安人实施犯罪的,即使发生在“印第安人国家”内,州政府依然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在“印第安人国家”发生的犯罪行为,除非另有规定,州政府拥有管辖权。
在判例法下,目前另有规定的情况有两种:州政府在“印第安国家”内的管辖权可能会被联邦法律排除,也可能会因为非法侵犯印第安部落自治权而被排除。但最高法院认为,两种情况都没有出现在本案中。
(1)联邦法律是否排除了州政府管辖权?
关于州管辖权是否被联邦法律排除的问题,凯斯特罗援引了两部联邦法律:分别是《一般犯罪法》(the General Crimes Act)及《公共法》(Public Law 280)。凯斯特罗认为,这两部法律前者允许联邦政府在“印第安人国家”对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后者授权特定的州政府行使管辖权,其他州的州政府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申请获得这种权力,照这两部法律的意思,都排除了俄州政府对本案的管辖权。
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一,《一般犯罪法》并没有排除俄州政府对此案的管辖权。该法规定:“除非特别规定,美国关于惩罚犯罪行为的一般法律,适用于美国所有单独的、排他性的领地,包括 ‘印第安人国家’”。最高法院认为,此法中的“领地”指的是联政府所有的飞地,例如军事基地或者国家公园,这句话的意思只是范围“扩展”到‘印第安人国家’,但并没有提到州政府的管辖问题,因此该法并不能说明州政府的管辖权被排除。
虽然凯斯特罗声称,《一般犯罪法》是将适用于美国联邦飞地的联邦法律“扩展”到“印第安人国家”,且联邦政府对这些联邦飞地拥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印第安人国家”也应当同理。但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并没有明确排除州政府的管辖权,且凯斯特罗的观点也明确违背了最高法院的判例。
鉴于印第安人领土与美国各州曾经各自为政的历史,以及国会在最高法院判决威廉姆斯案[3]后重新批准了《一般犯罪法》,对于非印第安人对印第安人实施的罪行,各州政府曾经有段时间不享有管辖权。凯斯特罗对此认为,美国国会属于隐晦地支持美国联邦政府对此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是最高法院认为,《一般犯罪法》铁一般地否定了他的观点——因为美国领土分离的思想已经被美国人民抛弃,国会重新批准这一行为也无法拿来援引及推翻《一般犯罪法》的明确法条。
第二,凯斯特罗援引《公共法》的条款也不具备说服力。该法的确是授予了某些特定州(同时也允许其他州申请)对在印第安人的土地上由印第安人或对印第安人所犯的违反州法的罪行的广泛管辖权。凯斯特罗认为,如果各州已经对所犯罪行拥有共同管辖权,那么1953年颁布的《公共法》就属于无意义的摆设。但是《公共法》并没有提到州政府优先行使管辖权,而且该法涵盖的内容远不止非印第安人对印第安人施加罪行的条款。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公共法》虽然无法解决小小的管辖权问题,却并不会影响它存在的意义。
(2)州政府管辖此案是否非法侵犯了印第安部落自治权?
关于非法侵犯印第安部落自治权的问题,虽然布拉克案[4]的判决精神并没有禁止州政府对与此案类似案件的管辖,但是最高法院曾经判决,即使联邦法律没有禁止州政府管辖时,州政府的管辖权仍可能因非法侵犯印第安部落自治权而被排除。根据布拉克案提供的判断方法,最高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印第安部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的利益。但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的管辖权并没有伤害印第安部落的自治权,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属于发生在印第安人领地的刑事案件。对于违反刑法的非印第安人来说,印第安人的自治政府本来就无权管辖,再者,针对非印第安人的刑事指控,并没有伤害到任何印第安人或印第安部落的利益。
第二,州政府针对非印第安人的犯罪行为保护了身为印第安人的受害者。因为此案的情况属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拥有共同管辖权,州政府提出的起诉,并不会排除联邦政府在这之前或之后提出起诉的权力。无论结果怎么样,受害者的利益均可得到保护。
第三,州政府拥有强烈的责任去保护各州领土内的公共安全和维护刑事司法正义,包括保护受害者利益,无论受害者是否为印第安人。不能因为受害者是印第安人,而将他们的利益排除至州政府保护的范围之外。
麦吉尔特案判决的多数意见的执笔人戈萨奇大法官,也明显持不同意见。他称法院和政府不应该被“媒体和诉讼运动”所裹挟。他认为,这些媒体和运动试图把俄克拉何马州的印第安保留地描绘成“无法无天的反面乌托邦”,以试图夺回州政府在印第安保留地的管辖权。
4.案件结果
在此前的5:4的麦吉尔特案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5位支持在印第安人保留地涉及印第安人的案件应归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管辖,这5票当中包含现已离世的金斯伯格大法官的一票。而接替金斯伯格的是特朗普总统时期就任的巴雷特大法官。在本案的投票日,巴雷特又投出了决定性的一票。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结果,反过来支持了州政府的立场。
最终,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在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下,各州的州政府均有权管辖在其领土内发生的罪行,除非有联邦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非法侵犯印第安部落自治权的清醒。而本案不符这两种情况,因此州政府有权管辖。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此案均有管辖权,因此判决撤销原判,发回下级法院,要求按最高法院的意见重审。
[1] McGirt v. Oklahoma, 591 U. S. ___ (2020)
[2] 此处引用自美国驻华大使馆微博号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596935121305685?_wb_client_=1。
[3] Williams v. United States, 327 U. S. 711, 714
[4] White Mountain Apache Tribe v. Bracker, 448 U. S. 136
本篇译述作者:郑家豪
郑家豪,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师从高凌云教授,目前就职于一家企业从事法务工作。自加入法与译团队,在参与判例译述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卡根大法官的娓娓道来、金斯伯格大法官的犀利责问、布雷耶大法官的悯人情怀……相信这段宝贵的经历一定会在我以后的人生中持续地熠熠闪光。也期待各位读者朋友对我译述中的不足之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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