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合作模式下,到底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有何不同影响?企业合同管理之二

文摘   社会新闻   2024-11-07 07:33   广东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合作的模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在加工生产领域中,贴牌(OEM)合作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合作形式。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常常出现对于合作性质的不同理解和争议,到底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这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对“贴牌”模式下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帮助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归类。

 

 二、案例分析

 

1. 安徽云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强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03民终214号]

 

争议的焦点是《产品订货合同》的性质。原审法院认为安徽云翼装饰公司与陈强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的交付条款和价款支付条款,且标的物是衣柜和橱柜。然而,上诉人安徽云翼装饰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衣柜和橱柜尚未在合同签订时存在,而是根据陈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包括具体的尺寸、材质、颜色等,这些产品并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同时,上诉人需使用自有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实现定制化,且在履行过程中,陈强有权随时对产品的规格进行调整。因此,上诉人认为这属于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正确,并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为买卖合同。

 

2. 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康迪医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2022)吉05民终405号]

 

本案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同样引发了合同性质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巨仁堂公司向康迪公司提供的产品具备可流通性和销售性,因此属于买卖合同。然而,巨仁堂公司提出,合同的核心是对特定药品的代加工生产,康迪公司提供了药品商标并要求巨仁堂公司按特定标准进行生产,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康迪公司配合完成质量检查和技术要求。涉案产品首次加工的数量、规格和交货方式均经过双方商议确定,且交货方式为提货而非送货,这表明巨仁堂公司在履行的过程中提供的是一种劳动成果,而不是现货销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合同性质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巨仁堂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为买卖合同。

 

3. 恩平市华某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陶瓷原料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2022)粤06民终12136号] 

 

在该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贴牌生产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的性质是一种货物买卖还是承揽定作存在争议。乙方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完成产品的制作,包括材质、规格、标志的印制等个性化工序。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也多次就生产进度和规格问题与甲方沟通协调,显示出合同履行依赖于个性化的加工过程。二审法院认为,乙方承担的并非是交付现货的责任,而是基于甲方要求的个性化生产义务,因此应当属于承揽合同,维持了一审判决。

 

4. 山东世纪荣耀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2民终1854号]

 

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运营销售合同》存在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由贵州岩博酒业公司向山东世纪荣耀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酒水,而这些酒水是通过标准化生产线进行生产的,并不具备高度的个性化要求,因此,合同的核心是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即酒水的交付。山东世纪荣耀公司主张合同是承揽合同,因为贵州岩博酒业公司对酒水进行了定制化包装、检验和灌装,整个过程具备明显的个性化加工特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主要合同义务仍是酒水的提供和所有权的转移,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为买卖合同。

 

 三、合同性质的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性质认定,主要看合同标的物的生产和交付过程中,是否体现了承揽合同的特征,即“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提供劳动成果”。而买卖合同则是通过将现有或将来存在的物品交付给对方来完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定义:

- 承揽合同强调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价款。合同标的物通常在签订时尚不存在,是通过承揽人的劳务和技能实现。

- 买卖合同强调的是所有权的转让,标的物是种类物或特定物,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是货物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四、合同性质认定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合同的性质认定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承担与质量责任

   -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加工方)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劳务和技术符合合同要求,且在产品完成并交付前,承揽方承担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这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因质量缺陷或工作瑕疵产生的责任,承揽方需要承担。

   - 而在买卖合同中,一旦标的物完成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只能依据产品的质量保证条款进行索赔。

 

2.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 承揽合同更注重个性化服务,定作方可以因承揽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而要求改正或解除合同,承揽方需承担因未达成工作成果所引起的直接责任。

   -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可以因货物不符合约定而退货,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解除更多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和付款义务,而不会牵涉到工作成果的重新调整。

 

3. 付款义务和材料供应

   -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通常有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方需使用这些材料进行加工。因此,双方的付款方式可能与材料供应和加工进度挂钩。

   -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需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付款的约定多与交付时间和货物数量相结合。材料的供应和货款支付具有较为标准化的特点。

 

4. 税务和法律责任

   - 承揽合同中的税务处理更多涉及劳务报酬和加工费用,定作方和承揽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复杂。

   - 买卖合同则涉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适用增值税等税务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围绕货款的支付和所有权转移展开。

 

 五、如何判定“贴牌”合作的合同性质

结合上述案例,判断贴牌模式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的物的特定性:如果产品在合同签订时尚不存在,需要承揽人通过特定的生产过程加以实现,则更倾向于承揽合同。例如在华某陶瓷和巨仁堂药业的案例中,产品的特定性和生产任务的不可替代性使合同更接近于承揽。

   

2. 合同义务的性质:如果合同中明确了加工者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提供特定服务,包括原料准备、个性化设计等,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例如,在岩博酒业案中,对酒水的定制化加工和包材的检验显然是履行承揽义务。

 

3. 材料的提供:如果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且承揽方仅负责加工生产,通常也倾向于承揽合同。例如在世纪荣耀酒业案中,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而加工由承揽方完成,体现了承揽关系的基本特征。

 

 六、结论

贴牌模式下的合同性质认定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买卖与承揽的二分法,而是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履行过程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具有定制化、个性化生产特征的合同,更倾向于被认定为承揽合同;而如果合同的核心是产品的所有权转让,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以上案例的分析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具体条款、产品的定制化程度、生产和交付中的义务分工等因素,都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

 

这种判断对于合同当事人非常重要,它决定了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各自的义务,有助于减少因合同性质模糊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希望这篇文章对“贴牌”模式下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提供了有用的分析。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案例分析,欢迎随时联系我。


作者简介

刘振兴,西安交通大学MBA,企业管理转行法律,深刻理解企业运营管理,特别对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有全面了解,擅长劳动法、公司法及民商事的非诉与诉讼案件。坚持法律合规服务于经营成果。关注我,粉丝均可享有半小时免费咨询服务(需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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