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投资领域,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常见的协议形式,用以确保目标公司达到某些既定的业绩或上市目标。然而,当宏观经济环境恶化或上市政策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未能达成协议中的业绩目标或上市要求时,能否以这些外部因素为由,减免对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以“上海嘉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石公司’)与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对赌义务是否应当减免。
案例背景
嘉石公司与鼎发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了《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嘉石公司向鼎发公司增资100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88%。协议规定,鼎发公司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上市,否则嘉石公司有权要求鼎发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的回购溢价。然而,由于光伏产业遭遇“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加之中国证监会在此期间暂停新股发行,鼎发公司未能如期实现上市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鼎发公司拒绝履行回购义务,理由是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履行上市义务,应当减免对赌义务。嘉石公司则主张鼎发公司应按协议履行回购义务,并诉诸法院。
法院认定与分析
1.法院首先认定,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形。法院认为,协议中关于上市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投资方在评估风险后做出的投资决定,因此该条款应当严格执行。
2.鼎发公司主张,光伏产业遭遇“双反”调查导致市场环境恶化,属于不可抗力,因而公司无法完成上市义务。然而,法院认为,“双反”调查虽对光伏行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这属于市场风险的范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指的是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双反”调查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属于市场经济环境的一部分,企业在决策时应有足够的预见性。
3.鼎发公司还辩称,中国证监会暂停新股发行的政策调整是导致其无法上市的主要原因,应当构成情势变更。对此,法院指出,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非常严格,只能在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况下适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新股发行暂停的情况并非首次发生,企业应当具备应对这类政策调整的能力,并在协议中做出相应安排。然而,在本案中,协议中并未明确将上市政策调整作为减免义务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情势变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4.法院进一步强调,商业合同的基础是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作为一家决定上市的企业,鼎发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有充分的预估,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如果因市场环境或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企业经营的固有风险,不应作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案例结论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鼎发公司应按协议履行回购义务,并驳回了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抗辩。这一裁定表明,宏观经济影响和政策调整在法律上难以成为减免对赌义务的理由。投资方和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和政策的变化,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对这些变化的条款,以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引发的法律纠纷。
结语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要求各方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因素。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解释合同条款,明确了企业在面对宏观经济和政策变化时的责任。对于企业和投资者而言,在制定和执行对赌协议时,必须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和政策环境,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以便在未来的法律纠纷中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7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