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酬酒后死亡属于工伤吗?从一个律师应酬后回家路上摔死所致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件来看

文摘   其他   2024-09-29 09:41   广东  

案件背景

2020年,贾某因其儿子贾某谕的死亡,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展开了一场法律争议。贾某谕生前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015年1月16日,他与同事以及代理客户在石景山区的一家餐馆进行了工作应酬。晚餐聚会是为了与客户沟通春节后业务事项,并增进与客户的关系。在聚餐期间,贾某谕饮用了大量的酒。

晚餐结束后,贾某谕和同事一起打车回家,约23时到达丰台区六里桥北里下车,随后独自前往房山区的住处。然而,2015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贾某谕被发现死于京港澳高速桥下,其死因为高坠致颅脑损伤并伴随失血性休克。事发时,贾某谕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0.2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

贾某认为儿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意外,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贾某谕的死亡是因醉酒导致,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醉酒与事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主要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贾某谕的死亡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具体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醉酒与工伤的法律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贾某谕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2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这使得海淀区人社局直接依据该规定,拒绝了工伤认定申请。

  2. 应酬是否属于工作职责范围?
    贾某谕的家属认为,当晚的应酬是出于工作需要,贾某谕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饮酒,因此醉酒应当被视为工作的一部分,而非个人行为。作为律师,应酬是建立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其应酬行为属于合法的工作范围。

  3. 死亡原因是醉酒还是高坠?
    贾某的代理律师指出,贾某谕的死亡并非单纯因醉酒所致,而是由于高速公路管理不善导致的高坠事故。他们强调,高速公路的防护设施不足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醉酒只是辅助因素。贾某谕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归咎于高坠造成的颅脑损伤,而非醉酒。

  4.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责任
    贾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贾某谕误入危险区域并发生坠落事故。高速公路缺少明确的防护设施、照明条件不足,加之夜间能见度低,这些都是贾某谕失足坠落的原因之一。因此,他主张,事故的发生不能简单归因于醉酒,而是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维持了海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定醉酒是贾某谕死亡的重要原因,醉酒的状态直接导致了他对环境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下降,从而引发了高坠事故。

关于醉酒与高坠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贾某谕的醉酒状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影响。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法医鉴定报告,贾某谕饮酒过量,导致判断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下降,这是他误入高速公路并最终坠落的关键因素。法官指出,虽然家属认为死亡是由于高速公路防护不足所致,但从一般生活常识来看,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更不应逆行进入危险区域。因此,法院认定贾某谕的醉酒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
法院还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法院认为,法律对醉酒的认定是基于客观标准,无论醉酒行为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存在醉酒事实,且醉酒导致了伤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贾某谕醉酒后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安全常识,醉酒状态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醉酒”排除条款,因此不构成工伤。

法律分析

  1. 应酬与工伤认定的界限
    本案中,贾某谕的家属认为其应酬属于工作职责的延续,但法院并不采纳这一主张。虽然应酬确实是一些行业的常见职场活动,但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职责相关性”与“安全风险”。即使应酬是工作的一部分,醉酒后员工的行为往往失去正常控制,如果此时发生事故,工伤认定可能会面临困难。在法律上,醉酒与安全行为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

  2. 醉酒行为的法律适用
    醉酒被认为是一种非理性行为,无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员工处于醉酒状态,且醉酒直接导致了伤害或死亡,法律都会排除工伤认定的可能。贾某谕醉酒后进入高速公路并坠亡,法院据此认定醉酒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因素。无论其醉酒是否出于工作原因,法律均不支持将醉酒状态下的伤亡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为了防范过度风险承担的关键措施。

  3.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责任争议
    贾某的律师主张,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责任,未设置足够的防护措施导致贾某谕坠落。对此,法院指出,虽然高速公路防护不足可能是事故的诱因之一,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贾某谕因醉酒失去了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误入危险区域。法院最终未采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责任主张,强调醉酒状态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启示

  1. 应酬饮酒的管理和记录
    对于经常需要应酬的行业,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应酬管理规定,明确限制饮酒行为,尤其是在应酬后,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提供交通工具、确保员工的安全回家等,减少因醉酒引发的安全风险。对于律师、销售等行业,避免员工在醉酒后独自返家的安排尤为重要,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 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员工在工作应酬时应保持高度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饮酒时,要避免过量饮酒,确保自己能够安全回家。应酬后的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人责任,更与工伤认定的法律保护直接相关。过度饮酒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让员工在事故发生后丧失法律保护。

  3. 企业的工伤管理责任
    企业在处理员工因工作发生的意外时,需仔细审视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对员工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尤其是在工作应酬中如何合理控制饮酒,避免意外伤亡事件发生。对于员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程序,确保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结语

本案通过对律师贾某谕因醉酒坠亡的工伤认定争议,揭示了在工作应酬中如何平衡员工安全与工伤认定的问题。企业和员工都应对工伤认定中的醉酒排除条款保持高度警觉,在工作应酬中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因醉酒引发的意外事故。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醉酒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提醒各类需要应酬的职场人士,应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规避因醉酒引发的安全风险。

(2020)京01行终728号



法眼看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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